前几天315的时候,正巧19楼在安排一个房产的咨询活动,于是把自己的事情放上去问了一下,回复如下:
我想问一下有关房地产交付的问题:
杭州市某一新建小区,合同内签订2007年9月30日交房,但是到10月份去收房时发现房产商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
此楼盘在2007年12月分别通过消防,水,绿化等验收, 并一直到2008年1月才办好竣工验收备案表,
期间问过他们好几次,这样是否违约.但是房产商不给任何答复, 我们也曾经问过规划局和相关部门,但是都没有明确回复说他们是违约, 甚至也不明确回复, 楼盘交付是否需要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
因此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收房.
请问这样房产商是否需要给予赔偿?具体的额度如果计算?(合同内签订为千分之五)
专家回复:
关于交房验收问题,04年取消综合验收后,一般开发商在买卖合同第8条上只注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如此模糊的表述确实凸显了一定的政策真空。验收合格?是什么验收呢?商品房交房前会有许多单项验收,比如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市政验收等等,那这里的验收合格,就有点不清不楚了。
不过,商品房在交付前通过竣工验收是最起码的,是第一道关,既然竣工验收通过,就应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是合乎情理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提供这个文件,就说明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业主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根据合同约定给予赔偿。赔偿额计算可以从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到竣工验收备案表签发之日起按日累计。
07年6月10日起,杭州市已推行交房分户验收,虽然分户验收只指以质检站为主的质量验收,而不是包括房管局、消防、规划、人防等各单位的其它验收,但是毕竟在最重要的房屋质量问题上可以为业主把关,所以提醒业主朋友们以后交房还应该要查验一下分户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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