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11-20 13:10 编辑
官司通报 由于我至今没有收到判决书,我不承认已经送达,使得我申诉之路拖了几个月的时间,否则,可能再审都已经终结。我真正的申诉之路是在11月8号才正式开始,这一天,我向中级法院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而后我一直等待答疑的安排。 由于没有消息,我昨天又到中院了解情况,其结果令人吃惊,已经过去10天了,承办王法官才拿到我的申请书。她要求我把要解答的疑问写出来寄给她,以便有所准备。 我已经把问题写好并寄出,现在把问题公开,让业主了解情况。正好原告又得意洋洋地把判决书贴了出来,再次在老百姓面前展示司法腐败的威力,大家正好可以对着判决书来解读我的问题。 开庭可以限制我的发言,判决书可以不顾法律随心所欲书写,但答疑可是专门解答我的疑问,无法回避。面对这些如此严重的问题,法官将如何对待?会怎么样回答?如果没有办法回答,会不会拒绝回答?如果决绝回答?理由是什么?这些都表明了这个答疑过程是非常具有可看性的,是一个非常难得的场景,有兴趣的业主、或者对我们国家法制现状和建设关心的公民,是值得前去观赏的。只可惜路远了点,中院的地址是之江路768号。一旦答疑日子确定,我会及时通报的。 作为政府司法部门,面对错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实事求是,纠正错误。给错误辩解,只会增加错误,因为错误是不会用辩解变成正确的。 十八大三中全会的一系列决定,鼓舞人心,我充满着对惩治腐败的期望,但在我的案子里却看不到任何效果。我们港湾家园会不会是“春风远不度的玉门关”?会不会是被“民主法制永远遗忘的角落”?我们拭目以待。
附件:给王法官的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审判员: 我对判后答疑的主要疑问如下: 一、该案是什么时候宣判的? 二、法院认定我“拒收”的证据是什么? 三、判决书中认为:“法院不得分别向当事人进行宣判是我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请问我是怎么误解的? 四、判决书中认为:“被上诉人应该向上诉人提供身份材料是我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请问我是怎么误解的? 五、判决书叙述我上诉理由第十九条中称:“上诉人未接受物业服务”,请问我的原话中哪里表达了这个意思? 六、我提供的证据1为什么不采信?为什么只下结论,不说理由? 七、我提供的证据4、5、6为什么说缺乏关联性?为什么只下结论,不说理由? 八、我知道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请问:证词、证言和证人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九、有证人签名的证词也需要出庭作证吗?法律依据在哪里? 十、证据5、6的提供者都明确告诉我,他们愿意出庭作证,请问二审开庭了吗?提供了出庭作证的机会了吗?没有出庭的责任应该谁来负? 十一、在证据认定上你认为一视同仁了吗?有没有采取了双重标准? 十二、法律明确规定,证据需要原件,而被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关键证据都不是原件,为什么却采信了? 十三、用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证明其证据的无效性是否可以? 十四、对被上诉人的证据,我已经用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充分证明其证据的无效性,为什么还要另外举证?要举什么样的证据? 十五、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对证据效力的认定系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并无不当”,请问下这个结论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十六、我在上诉状中对一审的证据认定提出了非常详细的分析,证明其严重不当,请问我是否有理,如果无理?无理在什么地方?如果有理为什么还要认为一审并无不当? 十七、为什么“作废”的合同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哪里?法律依据是什么? 十八、判决书第十三页第四行中;“后改由浙大求是物业公司……”,这个“后”究竟是什么时间?提供具体时间的证据是什么?严肃的法律文书为什么允许用模糊的语言? 十九、“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该怎么样具体解释? 二十、在签订合同中,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是不是应该同时存在的? 二十一、请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7是不是服务合同? 二十二 、如果是服务合同?请问服务的内容在哪里? 二十三、如果不是服务合同,那么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为什么还适用? 二十四、物业公司对“业主入住以前”和“业主入住以后”的物业管理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二十五、判决书称:“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请问这里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入住以前”还是“业主入住以后”? 二十六、判决书称:“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不应割裂认定”,请问怎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十七、如果合同中只是有对物业管理的内容而无物业服务的内容就可以认可的话?请问:国家以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物业服务的法律法规还有什么用? 二十八、判决书称:由于被上诉人提供了服务,我应该依约缴纳物业费。请问:物业提供的服务的约定在哪里?用什么判断他们的服务是否到位?我应该交纳费用的约定又在哪里? 二十九、判决书称“以不存在服务合同为由而认为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是我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请问我是怎么误解的? 三十、法律规定是不是说:“合同纠纷案的立案可以不存在合同”? 三十一、我在二审法庭调查后,向法庭提供的材料中说明西湖法院领导曾经亲口对我说一审审理存在瑕疵,并且提供了该领导的联系电话?请问有没有向该领导了解此事? 三十二、二审是否承认一审承认的这个瑕疵,有瑕疵为什么不纠正? 三十三、请问案件审理中的当事人的诉词,开庭辩论,法庭调查等对于案件审理的意义是什么?本案的审理体现了这些意义吗? 三十四、为什么被上诉人的律师在法庭调查中对我的上诉理由提不出任何反驳意见,而且在法庭上宣称对于被上诉人的很多情况并不了解,这样的情况,却能打赢官司,请问这是为什么? 三十五、为什么判决书对我的申诉理由四、五、六、九、十、十三、十四、十五都没有做出分析判定? 三十六、为什么判决书没有对我的上诉请求三、四、五、六没有做出判决? 以上都是和本案有关的疑问,要求疑问得到解答,是当事人的权利,法官对疑问的解答,是法官的业务,希望我们都要尊重法律,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业务,以释我心中的疑问。非常感谢。 此致 崇高的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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