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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判后答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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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11-20 13:10 编辑

               官司通报
        由于我至今没有收到判决书,我不承认已经送达,使得我申诉之路拖了几个月的时间,否则,可能再审都已经终结。我真正的申诉之路是在118号才正式开始,这一天,我向中级法院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而后我一直等待答疑的安排。
       由于没有消息,我昨天又到中院了解情况,其结果令人吃惊,已经过去10天了,承办王法官才拿到我的申请书。她要求我把要解答的疑问写出来寄给她,以便有所准备。
       我已经把问题写好并寄出,现在把问题公开,让业主了解情况。正好原告又得意洋洋地把判决书贴了出来,再次在老百姓面前展示司法腐败的威力,大家正好可以对着判决书来解读我的问题。
       开庭可以限制我的发言,判决书可以不顾法律随心所欲书写,但答疑可是专门解答我的疑问,无法回避。面对这些如此严重的问题,法官将如何对待?会怎么样回答?如果没有办法回答,会不会拒绝回答?如果决绝回答?理由是什么?这些都表明了这个答疑过程是非常具有可看性的,是一个非常难得的场景,有兴趣的业主、或者对我们国家法制现状和建设关心的公民,是值得前去观赏的。只可惜路远了点,中院的地址是之江路768号。一旦答疑日子确定,我会及时通报的。
       作为政府司法部门,面对错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实事求是,纠正错误。给错误辩解,只会增加错误,因为错误是不会用辩解变成正确的。
      十八大三中全会的一系列决定,鼓舞人心,我充满着对惩治腐败的期望,但在我的案子里却看不到任何效果。我们港湾家园会不会是“春风远不度的玉门关”?会不会是被“民主法制永远遗忘的角落”?我们拭目以待。

附件:给王法官的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审判员:
       我对判后答疑的主要疑问如下:
       一、该案是什么时候宣判的?
      二、法院认定我“拒收”的证据是什么?
      三、判决书中认为:“法院不得分别向当事人进行宣判是我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请问我是怎么误解的?
      四、判决书中认为:“被上诉人应该向上诉人提供身份材料是我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请问我是怎么误解的?
      五、判决书叙述我上诉理由第十九条中称:“上诉人未接受物业服务”,请问我的原话中哪里表达了这个意思?
      六、我提供的证据1为什么不采信?为什么只下结论,不说理由?
     七、我提供的证据456为什么说缺乏关联性?为什么只下结论,不说理由?
     八、我知道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请问:证词、证言和证人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九、有证人签名的证词也需要出庭作证吗?法律依据在哪里?
     十、证据56的提供者都明确告诉我,他们愿意出庭作证,请问二审开庭了吗?提供了出庭作证的机会了吗?没有出庭的责任应该谁来负?
     十一、在证据认定上你认为一视同仁了吗?有没有采取了双重标准?
     十二、法律明确规定,证据需要原件,而被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关键证据都不是原件,为什么却采信了?
     十三、用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证明其证据的无效性是否可以?
     十四、对被上诉人的证据,我已经用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充分证明其证据的无效性,为什么还要另外举证?要举什么样的证据?
     十五、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对证据效力的认定系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并无不当”,请问下这个结论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十六、我在上诉状中对一审的证据认定提出了非常详细的分析,证明其严重不当,请问我是否有理,如果无理?无理在什么地方?如果有理为什么还要认为一审并无不当?
     十七、为什么“作废”的合同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哪里?法律依据是什么?
     十八、判决书第十三页第四行中;“后改由浙大求是物业公司……”,这个“后”究竟是什么时间?提供具体时间的证据是什么?严肃的法律文书为什么允许用模糊的语言?
     十九、“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该怎么样具体解释?
     二十、在签订合同中,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是不是应该同时存在的?
     二十一、请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1和证据7是不是服务合同?
     二十二 、如果是服务合同?请问服务的内容在哪里?
     二十三、如果不是服务合同,那么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为什么还适用?
     二十四、物业公司对“业主入住以前”和“业主入住以后”的物业管理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二十五、判决书称:“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请问这里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入住以前”还是“业主入住以后”?
     二十六、判决书称:“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不应割裂认定”,请问怎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十七、如果合同中只是有对物业管理的内容而无物业服务的内容就可以认可的话?请问:国家以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物业服务的法律法规还有什么用?
     二十八、判决书称:由于被上诉人提供了服务,我应该依约缴纳物业费。请问:物业提供的服务的约定在哪里?用什么判断他们的服务是否到位?我应该交纳费用的约定又在哪里?
     二十九、判决书称“以不存在服务合同为由而认为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是我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请问我是怎么误解的?
     三十、法律规定是不是说:“合同纠纷案的立案可以不存在合同”?
     三十一、我在二审法庭调查后,向法庭提供的材料中说明西湖法院领导曾经亲口对我说一审审理存在瑕疵,并且提供了该领导的联系电话?请问有没有向该领导了解此事?
     三十二、二审是否承认一审承认的这个瑕疵,有瑕疵为什么不纠正?
     三十三、请问案件审理中的当事人的诉词,开庭辩论,法庭调查等对于案件审理的意义是什么?本案的审理体现了这些意义吗?
      三十四、为什么被上诉人的律师在法庭调查中对我的上诉理由提不出任何反驳意见,而且在法庭上宣称对于被上诉人的很多情况并不了解,这样的情况,却能打赢官司,请问这是为什么?
     三十五、为什么判决书对我的申诉理由四、五、六、九、十、十三、十四、十五都没有做出分析判定?
     三十六、为什么判决书没有对我的上诉请求三、四、五、六没有做出判决?
     以上都是和本案有关的疑问,要求疑问得到解答,是当事人的权利,法官对疑问的解答,是法官的业务,希望我们都要尊重法律,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业务,以释我心中的疑问。非常感谢。
此致
                              崇高的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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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笑了,你是个什么东西,法院有什么义务把一切都告知你?事实就是这样了,法律是永远站在光明磊落的求是物业这边的。你这种心理阴暗变态扭曲的小人,在法律面前永远没有发言权,也不配享受任何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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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整个过程就是你们一群跳梁小丑演出的一部闹剧和喜剧,你王昌福在这其中也算现足了眼了,实在是既可笑又可悲。整个官司的过程展示了以你为代表的这群小人的丑恶嘴脸和猥琐表情,和害人未遂后的狗急跳墙、苟延残喘。官司的胜利对我们和广大业主来说是件大快人心的事,但却宣告了你们这些卑鄙小人唯恐天下不乱阴谋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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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就继续闹腾吧,指不定什么时候把自己闹腾到棺材里去。千万别以为只有自己心态恶劣手段卑鄙,大人大量不跟你计较而已。你一定想着把上述内容作为证据又告我威胁你全家的生命安全吧,哈哈,你就一定要去告我啊,我期待着更有趣的事情的发生。一个小小草民,硬要去跟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作对,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反面,真是不自量力。现在我正式威胁你,看你这个小人想怎么样,敢怎么样?不仅如此,今后还有更加多的造谣诽谤,就是针对你的,你服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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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2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治不服又来了 发表于 2013-12-11 13:01
你就继续闹腾吧,指不定什么时候把自己闹腾到棺材里去。千万别以为只有自己心态恶劣手段卑鄙,大人大量不跟 ...

有本事你就一直狂吠下去,别哑了,我非常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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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zdwcf 发表于 2013-12-12 08:25
有本事你就一直狂吠下去,别哑了,我非常欢迎

哈哈哈!我没本事,也没时间跟您一样无聊整体挂在论坛上,但请允许我表达对您的深深鄙夷。您这一路上啊,又是出钱又是出力,估计把自己一点家底都搞光了吧(因为你工资就一千多块,也退休了嘛),可到头来,不仅官司没有任何的胜算,而且大部分群主是明事理的,都不支持你这种无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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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治不服”欢迎你!
但对于 装聋作哑 的物业和业委会来说,可能会觉得你是唯恐天下不乱,论坛好不容易少了对他们的议论,家园一片"和谐",你才是来搞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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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专制”回来!大家记住关门!还有别忘了屏幕拷贝,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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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大妈 发表于 2013-12-17 19:17
欢迎“专制”回来!大家记住关门!还有别忘了屏幕拷贝,保留证据!

你是13点吧,不过你尽情地去留证据吧。我也可以弄一些你对我个人栽赃嫁祸、人格侮辱的“证据”啊,用一个软件叫做photoshop,哈哈哈!你就千万要把这么宝贵的证据留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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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大妈 发表于 2013-12-17 19:17
欢迎“专制”回来!大家记住关门!还有别忘了屏幕拷贝,保留证据!

你是13点吧,不过你尽情地去留证据吧。我也可以弄一些你对我个人栽赃嫁祸、人格侮辱的“证据”啊,用一个软件叫做photoshop,哈哈哈!你就千万要把这么宝贵的证据留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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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大妈 发表于 2013-12-17 19:17
欢迎“专制”回来!大家记住关门!还有别忘了屏幕拷贝,保留证据!

怎么不狗叫啦?你个老不死的。我等不及让公安局来抓我呢,哈哈哈。证据不够有力?那么我再次在这里祝您过年死全家哈,都惨死哈!快点我告我威胁诽谤吧,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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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1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治不服又来了 发表于 2013-12-20 17:00
怎么不狗叫啦?你个老不死的。我等不及让公安局来抓我呢,哈哈哈。证据不够有力?那么我再次在这里祝您过 ...

真是“奇葩”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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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3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治不服又来了 发表于 2013-12-20 17:00
怎么不狗叫啦?你个老不死的。我等不及让公安局来抓我呢,哈哈哈。证据不够有力?那么我再次在这里祝您过 ...

我不像你会狗叫,因为我是人!但我很欢迎你又来狗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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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治不服又来了 发表于 2013-12-20 17:00
怎么不狗叫啦?你个老不死的。我等不及让公安局来抓我呢,哈哈哈。证据不够有力?那么我再次在这里祝您过 ...

你若敢 公布你的姓名,我马上起诉你!大街上的狗叫,那怎么办呢?让狗叫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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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5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大妈 发表于 2013-12-23 10:32
你若敢 公布你的姓名,我马上起诉你!大街上的狗叫,那怎么办呢?让狗叫呗!

你个傻逼还在这里叫唤呢,我等公安局来抓我都要等哭了呢。公布名字?好呀,我叫王昌福,哈哈哈,赶紧去告我啊傻逼。我告诉你啊,你要是不去公安局告我啊,过年家里就会死一户口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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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5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还是做狗牛X。有骨头啃,太tm幸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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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9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治不服又来了 发表于 2014-1-5 14:06
你个傻逼还在这里叫唤呢,我等公安局来抓我都要等哭了呢。公布名字?好呀,我叫王昌福,哈哈哈,赶紧去告 ...

狗就只知道叫!你能配叫“王昌福”??你尽管叫,今年过年不放鞭炮,听你叫!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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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9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大妈 发表于 2014-1-9 20:00
狗就只知道叫!你能配叫“王昌福”??你尽管叫,今年过年不放鞭炮,听你叫!呵呵

好主意呀!过年了我一定来给你拜年啊你个老不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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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治不服又来了 发表于 2014-1-9 22:26
好主意呀!过年了我一定来给你拜年啊你个老不死的。

欢迎!来了我就关门打~!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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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大妈 发表于 2014-1-13 08:19
欢迎!来了我就关门打~!呵呵!

港湾大妈 家住几栋几零几敢不敢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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