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慧谷家园 于 2013-12-12 10:35 编辑
12月中旬盛元慧谷业委会即将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审议如下文件,并提交至明年全体业主大会,望广大业主认真审议并跟帖提出宝贵意见
盛元慧谷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013.07.15版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滨江区盛元慧谷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盛元慧谷3号楼4单元201室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东临火炬大道 南至: 南依滨盛路 西至: 西接国信嘉园 北至: 北邻70M深的城市绿化带 并直面闻涛路与钱塘江 (三)物业类型: 住宅 。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52300.0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252873.96 平方米,其中:住宅 179219.83平方米( 1277 套);非住宅购物商场9113.03平方米,独立商铺1118.96平方米,江岸会所1534.58平方米,地下建筑58439平方米。 (五)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建筑面积为 754.5平方米,位于 3号楼5-7单元二楼等处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 1063.75平方米,位于 1号楼购物商场四楼。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选举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可接受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与指导。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及业委会工作细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按有关规定选举、更换、递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协调及处理业主的维权事宜; (十四)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委员的津贴等; (十五)法律法规或者业主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第(六)、(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1次,召开时间为一般为每年3-4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 第九条 属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必须是本物业区域内业主);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随附所有提议人权属证明;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并进行分析、研究,在收到提议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召开决定之日起7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择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集体讨论的内容有: (1)重要事项的议事; (2)重要事项的投票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议事时,可有两种方式: 1.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如每年一次的业主大会定时会议); 2.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 上述业主代表由两部分人员组成: (1)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采取如下方式产生: 以住宅单元或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38名代表,有产权的商业房产业主推选2名,这部分共计40名。住宅部分具体分配名额如下: 1号楼22个楼层(24、25、26跃层各以1层计)11名(每2层1名); 2号楼5个单元10名(每单元2名); 3号楼8个单元17名(每单元2名,另有1名由各单元推荐协商确定); (2)业主认可业主委员会9名委员为业主代表; 以上业主代表共计49人。业主代表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除业委会委员外,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同范围内的其他业主作为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需要表决时,采用以下 (一)、(二)、(三)、(四) 中的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 (一)在全体业主大会上由业主在会议现场进行书面投票; (二)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三)由业主代表(只负责本区域)或专人登门送达业主(或代理人)本人并回收意见; (四)采用挂号信、快递、传真等方式向未居住在小区的业主送达及回收意见征询表或选票。 经以上方式回收的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汇总并组织专人统计,公布表决结果。 意见、议案的表决或选举投票,其唱票、验票、计票及公布结果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以与已投票统计出的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前期筹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公告发布。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主持召开业主大会。如需进行表决的,应在现场组织投票、统计并公布结果; (四)会期延迟。已公告的业主大会会议如需延期,应提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五)结果公布。会议结束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会议议事及表决结果并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所通过决议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正常工作,以及业主委员会为贯彻决议而开展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会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及投票表决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履行职责。业主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直系亲属为代理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不能成为代理人),但同一名代理人接受委托的业主人数不超过1人,代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或同类证件,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资格审定同上。 第十五条 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及业主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以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以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总人数。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利用物业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二)补充专项维修基金; (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规定的其他合理用途;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价格等服务方案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通报、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六)按照约定组织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商业用房的使用。逐步拓广各类经营,努力增加财务收入,管好用好经营收入;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是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共有业主只能授权其中1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条 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经营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含与这些部门有利益相关联的其他单位)任职的; (八)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物业维修基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候补委员不超过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多于3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最低法定当选票数60%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相应顺序的候补委员,其人数不多于3人。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候补委员补位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半月召开一次。 有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召集人一般提前2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派代表参加; (四)如有必要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依约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共同约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无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可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在重新选举之前,任何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两个月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并通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决定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两个月向业主大会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和业委会工作细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个人及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其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及要求物业公司无偿或低偿为其提供服务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可中止其委员工作,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撤消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违反业委会工作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业主可以查阅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印、录影、录像的,应当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印章管理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该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工作经费采用下列3种筹集方式: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经营收益; (二)业主自愿捐赠;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筹集经费的办法; 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电话费、纸张费、打印费、邮递费、交通费、资料费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等日常活动费用; (二)因对内对外工作需要而必须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专职或兼职人员人工费等; (三)业主大会决定和同意的其他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应有业委会指定委员主管,聘用兼职财务人员具体运作。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质询,公布时间不少于14日。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业主履行交费职责。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认真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向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的有关维修、安全、环卫、环保等的合理诉求应予以支持,屡次得不到响应或屡修质量不合格或无有效措施的,应向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直至采取扣发违约金及上报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筹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工程所涉范围应取得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时告知业主;使用维修金额超过(含)3万元的维保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工程实施前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维修项目的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投标进程、工程验收等信息)、施工前工程预算和验收时工程决算报告等资料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五条 根据《杭州市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本小区选择“一定额度内”为5万元。 本小区选择“一定情形下”指情况比较紧急及维修效果明显的上下水及雨水管路破损、电梯停运、安保及消防关键装置损坏、屋顶渗漏、公共墙面及常用道路损坏等(以上均指已验收并超过质保期的情况)。 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下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维修基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缴纳维修基金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筹维修基金。基金续筹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基金的续筹方案内容包括: 1、续筹金额。续筹金额应保证续筹后余额达到首期维修基金额度; 2、分摊原则。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筹金额可考虑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3、续筹方式。首选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或分年度划转,如该经营收入不够划转时其缺额部分需由业主按上述原则分摊; 4.由业主分摊时,由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相关业主一次性代收代缴; 第三十七条 涉及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的表决,业主的面积和人数表决权数按实计算,不适用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关于业主表决权数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2013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则,于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该补充内容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中有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