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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控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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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0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align=lef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p></p></FONT></P>
<P  align=center>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一封公开信<p></p></P>
<P ><FONT size=3>安南先生并国际刑事法院及各缔约国:</FONT></P>
<P ><FONT size=3>二十多年前,有这么一个单位,他们制造了这么一台机器。这台机器的电波与我的脑电波无线连接上了。挪用纳税人缴交的血汗钱喂养的一帮流氓歹徒使用这台机器,每天<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4</FONT>小时在那台机器那里值班。他们非法跟踪监视我的思想和行动,窃取我的弱点和隐私,痛苦和不幸。并以此通过我的听觉神经非法地搞不堪忍受的人格凌辱和精神折磨,对我进行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的身心迫害和非人道主义的法西斯式的精神迫害。当我生病的时候,他们更是加紧折磨摧残,说是查什么记忆(应是查找摧毁一个公民的种种隐私,真是令人类毛骨悚然)。当我极度痛苦的时候,我就拼命地用拳头打自已的脑袋,但我感觉到的是那群法西斯匪徒的得意忘形。他们建筑在他人的痛苦和不幸之上获得精神快感的同时,道德和良知丧尽。我曾经买来大量的安眠药,企图结束自己的生命。有个邻居劝我:好死不如赖活。二十多年来,我就这样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中以顽强的意志和毅力活到现在。一个人承受着那么大的精神苦痛还得活,上帝也未免太残忍。如果任其以卑鄙残忍手段强迫他人放弃权利放弃生命又不知道是那家的王法。(被告单位的原话是:个人生死算得了什么。)</FONT></P>
<P ><FONT size=3>被告单位犯有非法侵害、妨碍他人人身基本权利罪;犯有侵害、妨碍他人民主权利罪;犯有变相非法绑架罪和虐待罪;犯有男男女女共同偷窥他人隐私的流氓罪和私设公堂罪;犯有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罪和长期精神迫害罪、反人类罪。手段残忍、狼毒。多项罪名并罚,主犯从犯应判十年八年有期徒刑。二十多年期间能成功地妨碍本案进入法律程序者,都应以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罪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麻将桌上三元五元是平民老百姓,押司法制度作赌注者是大赌徒。这样的大权势者,全世界人民有必要知道他们姓甚名谁。这样的大权势者,他们的内心深处也有极其虚弱的一面,他们害怕人民,甚至害怕人民不敢言而敢怒。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是一种政治承诺、而绝不应是欺世的鬼话。司法诚信是政治诚信的重要标志。</FONT></P>
<P ><FONT size=3>三民主义也主张人权。人权问题即是法律问题,这是国际共识。至于天赋人权,乃是高度政治文明的社会的奢侈品,这里不提及。央央大国号称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希望拥有非法特权的大有人在,走私贩毒贪赃枉法杀人放火者及其社会关系,过境绑架谋财害命洗黑钱者及国际团伙。对被告单位的那十几个人不起诉不判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固然法律是人制订的,为了让告单位的那十几个人脱罪可以另外制订一条法律,我会将它装订成册交给律师们打官司引用,有经济价值。但当那蔑视人、蔑视人类、蔑视人权的法律制订出来之日就是灭亡之时,历史轮回。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79</FONT>年第一次普法开始,二十多年来,我向司法部门写了大量的控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案件主要发生地三项居二项以上者为法定管辖法院。我痛苦了几十年,告状也告了几十年。但从来未收到司法部门的任何法律文书或副本送达,也不见他们通知各方面作应诉准备和开庭准备,更不见他们签发一张拘捕证出动二辆警车到被告单位去捉拿十几名应判未判的罪犯。就我所知,那几个人都不会武功,拒捕力不强,为什么拘捕不得?无非因为他们是大权势者喂养或包庇的一群疯狗、毒蛇。他们的所作所为全部没有法律依据,全部都是罪恶,无罪推定都不成立。他们害人害己,应该有应得的下场,只是法网恢恢,报应不爽。也是因为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环境问题,全世界人民期盼着他们以忠诚于法律的名义、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依法律程序提起公诉。据我所知,二十多年来司法部门对此案一直是不作为。老百姓打官司难,代价沉重。在权势面前,人民惹不起。本人就是以劳动换取五斗米填饱肚皮的普通公民。有罪无罪都应进入法律程序,不进入法律程序如何确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那么害怕法律程序,除非是目的不可告人。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闻。我成了被告单位挑战法律、挑战人类的人质。他们是得意忘形于法律的不公正,我是痛苦不堪于法律的不公正。或许支撑被告单位的权力势力者未夸台,其名字未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他们所庇护的案件就进不了法律程序。或许这就是央央大国的司法制度,一种令人民心寒的司法制度。央央大国的人权问题之所以成为国际敏感问题,与这种司法制度有关。有封建主义特色的司法制度绝对不是现代司法制度,更不属于人民。</FONT></P>
<P ><FONT size=3>他们无视人类的尊严,拿个生人活人这样搞了几十年,他们的法制背景是什么呢?我以受害人的名义请求国际社会予以追究,请求各国的政治学家和法律学家们予以追究。</FONT></P>
<P ><FONT size=3>我不知道国际上有什么人权公约,也不知道承认存在人权问题与加入世贸有什么关系,但人权的改善却是人民的福祉,关系着人民的安危。但我以为保障人权方面的法律应与国际接轨,各安理国的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应是全世界各国的表率,既不可搞霸权主义,也不可蔑视人权,世界各国才会尊重联合国,执行联合国的决议。各安理国之间的互相监督尤其必要。国际社会绝不会容忍任何国家允许蔑视人、蔑视人类的所谓内政。政治经济发达的国家应对人类的生存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多负些责任,多些作为。我今生枉为人就是因为生存的法制环境太恶劣,一个<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979</FONT>年就应该开庭审理的案件延至今日仍无法开庭。国际社会有许多一流的政治家、一流的法官,我希望得到国际社会的法律援助和政治援助。我以受害人的名义请求秘书长先生委托联邦调查局侦查此案,著名的拉丹案件就是他们侦破的。我以受害人的名义请求秘书长先生委托国际法庭或者那个国家有国际诚信值、有独立审判权力的法院审理此案。我曾试图请律师以求此案进入法律程序,但或许因为政治的因素或许因为律师的饭碗比赚钱更重要,没有成功,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生前死后都希望得到国际律师和律师团提供法律援助,为我打这场官司。人质的解救,罪犯的惩罚,此案法制背景的追究,受害人按照国际惯例向被告单位索赔,都需要国际社会的法律援助和政治援助。我以受害人的名义请求国际社会拿出捉拿拉丹的本领和手段,要支撑被告单位的权势者把他们连人带机交出来,由国际社会审判。只有虚伪的劣等政治家和劣等法官才会包庇和窝藏那样的被告单位,以外交辞令隐瞒事实真相,扭曲法律帮他们脱罪。但谁也不可以欺骗全世界。一个地位不太低的单位,更可怕的是有支撑他们的权力势力和一帮得力的走狗,这样形成的一股反人类势力是全世界人民的公敌。被告单位无法证明我不是人,他们的反人类罪请国际社会认定,请各国的政治家和法律学家们认定。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拿一只猫一只狗那样搞也要受处罚的,他们拿个生人活人这样搞了几十年,竟然不判刑,这真不知道是什么司法。此案应该激起国际公愤,应该激起全世界人民的共愤。我们都是人,物伤其类,凶残的反人类势力除外。我希望全人类,不分国家与民族,不分阶级与信仰,不分富有与贫穷,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共同铲除这股反人类势力,解除对人类潜在的危害威胁。特别是近两年来,我的癌胚抗原接近正常值三倍,他们还在加紧折磨摧残我,足证这股反人类势力的灭绝人性。被告单位惨无人道的客观动机也暴露无遗。在对死刑犯试行注射处决和提倡安乐死的今天,被告单位的非人道主义行径更是令人类深恶痛绝。被告单位几十年来只手遮天,有什么事情他们摆不平。如果我被他们活活折磨死了,我请求国际社会监督我的头颅销毁,绝不能让那样凶残、那样可怕的反人类势力得到什么。</FONT></P>
<P ><FONT size=3>我如果癌变就是他们的胜利,但愿在他们庆祝胜利的庆功宴上不会有央央大国的高级法官作特别嘉宾。他们能摧毁的只有我的生命,但他们用了几十年的时间都摧毁不了的,也是永远摧毁不了的是一种不灭的精神,刻骨的仇恨。</FONT></P>
<P ><FONT size=3>在世界上,除了权势之外还有一种巨大无比的力量,那就是人民。</FONT></P>
<P ><FONT size=3>此份材料已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2</FONT>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月<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6</FONT>日以来送给司法部门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不见回音,大概他们是无话可说。我也寻求过舆论帮助,只是舆论导向与癌胚抗原不相容。此案在人类科学史上,在现代法律史上都将写上沉重的一笔。</FONT></P>
<P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 <p></p></FONT></FONT></P>
<P ><FONT size=3>受害人:<FONT face="Times New Roman">huangdixi</FONT></FONT></P>
<P ><FONT size=3><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3</FONT>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7</FONT>月<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0</FONT>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定稿于广州</FONT></P>
<P  align=lef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p></p></FONT></P>[e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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