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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戴律师,坤和擅自更改亲亲家园中心花园的设计,大幅减少绿地,这是侵权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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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0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属于违约行为,但我认为不构成侵权,业主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20 17:48:3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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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23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陈律师!我们广大业主一定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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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4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你们反映的情况来看,侵权是构不成的;是否违约,资料还不够详细具体,现在还难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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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2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P>谢谢戴律师。请问需要提供哪些资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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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原来有关售楼的书面广告资料内容、平面图以及书面的承诺和图象录音等资料 。对照现在建成的楼盘情况,特别是那方面明显降低了原标准。只有这样才可以来讨论是否构成违约。(浙联律师事务所 戴和平 8530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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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4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align=center border=0>

<TR>
<TD>表: 2005-06-04 10:29:35<IMG src="http://www.hzlive.com/images/null.gif" align=absMiddle><a href="http://www.hzlive.com/Announce/Announce2.asp?BoardID=111&amp;ID=156151&amp;submitflag=first&amp;repost=1"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www.hzlive.com/images/re.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A><IMG src="http://www.hzlive.com/images/null.gif" align=absMiddle><a href="http://www.hzlive.com/User/SendMessage.asp?SdM_ToUser=天堂家园"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www.hzlive.com/images/message.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A><IMG src="http://www.hzlive.com/images/null.gif" align=absMiddle><a><IMG src="http://www.hzlive.com/images/friend.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A></TD>
<TD align=right><FONT color=#888888>第<B>25</B>楼</FONT></TD></TR></TABLE>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R>
<TD>csylawyer ,听说坤和请的法律顾问是浙联的戴和平,所以坤和给业主的任何东西都很严密的,就连现在的《亲亲快讯》下面都写一行小字“本资料内容为要约邀请”,我真的哭笑不得。</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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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5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P>如果楼上朋友说的是真的,那版主还是适当回避解答相关问题为好。</P><P>现在开发商的做法迷惑性越来越大了,消费者真要多长心眼,以免被开发商蒙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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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5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P>过去曾经是当过该公司的法律顾问,但现在不是。再说我解答的是一般性问题,又是公开的,没问题啊。但楼上的建议是对的,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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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7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fixed; WORD-BREAK: break-all" width="90%" border=0><TR><TD 11pt; LINE-HEIGHT: 15pt" width="100%"><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topicface/face1.gif"> <B>停车位问题请教律师,亲亲家园业主要请律师!!</B>
<B>停车位问题
请问合法吗?有可能赢吗?
</B><TABLE 15pt"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R><TD>刚打电话向坤和置业咨询了车位问题,答复是:“地下车位的90%出售:地面车位也是90%进行长期使用权租赁,每只约10万元:其余10%作为临时停车出租。在90%的部分没卖完前,也作为临时停车出租,一直到卖完为止。”我认为无论叫出售,还是长期使用权租赁,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卖了使用权,只是叫法不一而已,所以地面车位以出售性质出租长期使用权的做法合法吗?这可是所有业主的产权,希望有哪位懂法律的人士给分析分析。
</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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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陈律师</I>在2005-6-5 9:30:22的发言:</B>

<P>如果楼上朋友说的是真的,那版主还是适当回避解答相关问题为好。</P>
<P>现在开发商的做法迷惑性越来越大了,消费者真要多长心眼,以免被开发商蒙骗。</P></DIV>

[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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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1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戴律师</I>在2005-6-5 15:36:57的发言:</B>

<P>过去曾经是当过该公司的法律顾问,但现在不是。再说我解答的是一般性问题,又是公开的,没问题啊。但楼上的建议是对的,谢谢。</P></DIV>
<P><FONT face=宋体 size=3>我想楼上的陈律师的建议是友善的并且是对的</FONT>
<P><FONT face=宋体 size=3>戴大律师说的“再说我解答的是一般性问题,又是公开的,没问题啊。”其实还是有问题的</FONT></P>
<P><FONT face=宋体 size=3>按照<B>《律师执业行为规范》</B>第八十一条规定“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的精神理解,你即使是在网上免费作出的咨询答复都应该考虑到你的曾经作为当事一方法律顾问的身份,对前一法律事务委托人有所回避。</FONT></P>
<P><FONT face=宋体 size=3>窃以为最合适的回答应该是有不明情况的网友向你咨询你所服务的(或曾经服务的)当事人有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时,你应该对网友说明你的身份,请求别的无利益关系人士答复为好</FONT></P>
<P><FONT face=宋体 size=3>不知戴律师以为如何 </FO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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