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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合同的问题,请教版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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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律师:
       你们好!

       我是一位经济适用房业主,房屋尚未交付。购买时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经济适用房)”的合同,由于是格式合同,在签定的时候无法对合同里内容提出疑议,因为不接受合同就意味放弃购买权。emo_A47

       合同里除了一些常规的条款外,KFS加了好多特别条款,其中KFS在第十一条“交接”下增加了两条,是这么写的: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领房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领房手续,如买受人不按期接房,则买受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自通知规定的最后领房期限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按核定物业管理费的70%收取物业管理费。
     2、无论买受人是否按时领房,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领房最后期限的次日起,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的物权风险转移到买受人,但是出卖人因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和风险除外。     

      由于最近下沙经济房交付,房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许多业主拒绝收房,要求KFS先整改。为此我也非常担心我的房子也会有质量问题,请问如果真的碰房屋有质量问题,对拒收房屋我们应该如何恰当操作?如何理解上面两条约定,如果我拒收房,KFS能不能按这两条的约定认为商品房的物权风险已经转移到业主的身上同时向我开始收取物管费?

      万分感谢~emo_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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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9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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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茜茜3301 于 2008-5-27 22:09 发表
各位律师:
       你们好!

       我是一位经济适用房业主,房屋尚未交付。购买时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经济适用房)”的合同,由于是格式合同,在签定的时候无法对合同里内容提 ...


回复:
1.上述合同文本不是格式合同,是示范文本。
2.有许多导致延期收房的情形不属于“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如房屋存在结构性质量问题,买受人可拒绝收房,因此产生的逾期交房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3.买受人以一般质量问题,如非结构性墙体裂缝等,为由拒绝收房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难以支持买受人提出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赔偿,房屋损毁、灭失风险应自通知交房期满后由买受人承担。
4.物管费的缴纳,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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