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对其关注的范围早已超出了温州地界,该法规的一些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突破性。为能较清晰的认识和理解该《条例》的相关内容,现将该《条例》的要点以问题解答的方式进行解析。 一、《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条例》的目的是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出台《条例》是为了解决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多年来出现的民间融资不规范、高风险继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将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纳入法制的轨道予以规范,让民间融资在有人管、有规则的阳光化状态下运行,使其成为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正能量。 二、《条例》适用哪些地域范围? 答:《条例》适用地域范围是温州市行政区域,包括所辖的区、县(含县级市)。换句话说,《条例》只能在温州市地界范围内适用,除非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条例》不规范除温州行政区域范围外的民间融资行为。 三、《条例》调整哪些民间融资行为? 答:《条例》所称的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四、《条例》规定的民间融资主体在哪些? 答:《条例》规定的民间融资的主体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非金融企业,三是其他组织。融资的任何一方如不是这三种主体中的一种,则均不属于《条例》所调整的范围。 五、《条例》规定的民间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的民间融资方式有三种:一是民间借贷,二是定向债券融资,三是定向集合资金。除此之外的融资方式不在《条例》调整的范围。 六、《条例》规定哪些部门对民间融资进行监督和管理? 答:(一)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 (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七、《条例》规定的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的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分为三种:一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二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三是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八、成立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成立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千万元; (二)注册资本全部是货币资本,不能以货币资本之外的如房产、知识产权等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 (三)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的货币资本。也就是说,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采取认缴注册资本方式成立,注册资本无论是五千万元还是超过五千万元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全部缴足。 (四)企业必须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此外,《条例》还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九、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经营内容是什么? 答: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 十、什么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 答:是指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经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的,包括信贷服务中介企业(P2P)、理财信息服务企业、众筹融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包括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