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集的资金额度有限制吗?
答:《条例》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而且除募集合同另有约定外,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在其募集的每期资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三十二、定向集合资金的用途有哪些限制? 答: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该期定向集合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是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单户最高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短期民间借贷限额的百分之五。 三十三、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有什么程序上的要求? 答: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事先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自融资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融资情况书面报告登记部门;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应当委托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机构作为定向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与具有托管资格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由托管人托管定向集合资金。 三十四、定向集合资金有何财务上的管理要求? 答:定向集合资金财务上的管理要求主要是: (一)定向集合资金及其收益应当独立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自有财产; (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自有财产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得由定向集合资金及其收益承担; (三)各期定向集合资金财产实行独立核算,各自承担风险。
三十五、哪些人不能参与民间融资? 答:《条例》规定不能参与民间融资的人员有两类: 一是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 二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十六、合会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的合会是指一般由合会邀会人根据一定目的邀集,以参会人在一定期间内、以约定的资金数量、以互相融通为条件,分期聚集一定资金,首先供邀会人使用,其后根据制定的办法,在邀会人主持下轮流由参会人收取,直至到期结会的一种互助组织形式。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 三十七、企业内部集资属于民间借贷吗? 答:企业内部集资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 三十八、企业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条例》规定,企业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处所募集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已募集的资金,可以责令清退。 三十九、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履行事先登记义务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条例》规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履行事先登记义务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尚未募集到资金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已募集到资金的,处所募集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