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舒军 于 2014-3-27 17:42 编辑
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新物管条例)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修订前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旧物管条例)相比较,新物业管理条例在居委会参与物业管理、规范业主行使权力、业主大会的召开、物业费的收取、法律责任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变化,为解决杭州市物业管理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可谓涉及到家家户户,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为便于认识和理解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现将修订的要点进行梳理,并做适当地解读,以供大家分享。 要点一、增强了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按旧物管条例的规定,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当中可以说是无所作为,仅规定居委会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或应业主委员会的聘请,担任业主委员会顾问,或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邀请列席会议。而现实当中,有的小区业委会因各种原因迟迟不能产生,造成小区物业管理的缺失,给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新物管条例明显增强了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新物管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这意味着居委会在业委会成立前便可参与到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居委会作为小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对小区的各项情况可以说是很了解的,居委会派出代表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有利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二)监督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进行监督,有利于表决的公平公正。 (三)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新物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现实当中,因业委会相关人员怠于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新老业委会不能有效衔接的问题时有发生,业主对此意见很大,甚至会发生冲突。新物管条例的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确保业委会工作能持续有效地进行。 (四)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划分;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是否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居委会对其服务范围内的小区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是比较清楚的,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将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物业的管理。
(五)受托应急代行物业管理职责。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保安等服务,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这一职责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居委会的工作量,但毕竟是权宜之计,目的是为了保证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避免小区的物业管理出现真空状态。 (六)监督指导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业主自行管理中需要开具发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领用发票并自行开具。在现实中,有的小区业主因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也不想再三地更换物业公司,决定由业主自己来管理物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新物业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为业主自己来管理物业提供了法律依据,让业主大会的这一决定成为切实可行。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