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云溪春早 于 2014-9-2 20:09 编辑
一般法律框架内通行的规则,单位在制定招标规则以及实施招标过程时,招标者与被招标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事先说明等措施,发生在国信嘉园菜场的招标程序,无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我记得当时来了好几个什么市区什么菜场的杭州口音的投标人,我对张建民是有一点印象的,一个胖胖的老头,自我介绍在市区管理菜场,好像是茅廊巷菜场(可能我记错)。至少我信以为真,张建民约莫60多岁,显得沉稳老练,又是杭州本地人,我当时对张建民产生了好的印象。
招标结束,大家离开时,张建民慢悠悠丢了一句话,我记忆犹新。“子弹当然带足的,没子弹则个做生意?”张建民是邢师傅的舅老爷,这使人大跌眼镜,瞒天过海的水平到了炉火纯青的水准。也想不到菜场租金一分钱没交。
我再谈一个细节,当时定标是50万起步,结合综合评定,谁高谁得。我个人当场提出了激烈的反对意见,认为不应该50万起步,假如人家出51万呢?我们现在业委会随便收租,就已经达到65万,起价怎么是50万呢?后来放到不到60万属流标处理。
通过对事物过程的还原,回忆招标的整个过程,是经过精心粉刷导演的,可以说天衣无缝。事发后,菜场参与投标的某菜农对我们说:“你们业委会勾结一气,所以我们肯定投不到的。”
我在此问一句一向尊重的邢师傅,作为业委会负责人,你为什么做出这样的事呢?你不觉得这样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广大群众的利益,并且涉嫌违法不当得利?这样的行为一旦败露,为人所不齿,你懂吗?更有可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既害人又害己,任何方式的轻描淡写在广大群众面前是过不了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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