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4-9-15 11:23 编辑
修改《议事规则》险恶用心是什么? 大家看了贴出来的关于议事规则修改公示了吗?我们来分析一下其良苦的用心:
一、原来的《议事规则》有: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80%以上且占总人数80%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可连选连任主任或副主任。 现在把这一类条款全部删除,理由是找不到法律依据。这是法盲加无赖。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不顾一切了。规则是在法律无法细致的地方增加的自治条款,原则是不能和上层法律冲突,而不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能规定,法律已经面面俱到了,还要自己的规则干什么?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不是一目了然吗? 二、原来的《议事规则》有: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止职务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最新的《杭州物业管理条例》有: 第二十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很明显,原来的规则不符合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正是需要修改的条款,他们却视而不见,其目的不是很明显吗?有人早把业委会看成私人的工具,留着这个条款,以便随时处置反对独裁的委员,甚至稍微不听话也要赶出去。 其实,既然从来不把法律法规放在眼里,何必多此一举呢? 三、我们应该是一个大区,原来的《议事规则》中规定11个委员是合适的,为什么要修改成7个啊?不就是为了好控制吗?
更严重的是,即使通过了,也是对以后的业主大会有约束,这次必须按照原来的《议事规则》。怎么现在就只有7个委员了? 看来,港湾家园在继续制造着天下奇观。给已经是奇观的事件再添色彩。 自古邪不压正,民心不可欺。到了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是应该一个人承担,还是业委会、筹备组承担?有关者可要想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