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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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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依法妥善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方因物业服务合同而发生的有关民事纠纷。
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本意见所称的业主,是指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以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本意见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条 因相邻关系、车位车库权属、商品房质量等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中因此提出主张或者抗辩的,应告知其另行处理。
第三条 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选举、表决等属于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此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提起诉讼的,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因双方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的事项发生争议,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怠于应诉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已经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业主又要求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不予准许。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供其依法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经过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可以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及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参加有关诉讼的诉讼风险和后果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涉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承担财产给付责任的,可以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资金及其它合法收益支付;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区划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十条 物业服务人一般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权利,但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也可以直接向其主张相关权利,或者要求其与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一)与物业服务人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二)与物业服务人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
(三)与业主约定由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以隐瞒或者伪造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形式骗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可请求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部分条款。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虽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或者同意,擅自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过业主大会追认的,该行为有效。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已经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要求业主给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的,可以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人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有关部门提供的物业服务成本、当地物业服务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双方对物业服务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且又协商不成的,可以结合物业服务人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有关部门提供的物业服务成本、当地物业服务费标准、同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且业主委员会不能证明已明确拒绝接受服务的,应当认定构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可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但双方可以随时终止该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前90日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未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催交物业服务费而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向业主送达催交通知书物业服务人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
物业服务人向欠费业主送达催交通知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仍不能送达的,可以采取在欠费业主物业门口和小区内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经书面形式催交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欠费业主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逾期给付物业服务费应承担的滞纳金,应当视为违约金。约定的滞纳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予以调整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业主依法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业主的损害系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应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人确有明显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安保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业主起诉物业服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意见涉及的业主大会授权的事项,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授权的形式包括:
(一)对授权事项召开一次或数次业主大会分别授权或集中授权;
(二)制定管理规约进行概括授权;
(三)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进行授权;
(四)依法进行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一条  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社区、街道组织的人民调解,努力探索诉调衔接的纠纷处理模式;并通过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不断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行为而发生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参照本意见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11年10月27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和已经作出生效裁判依法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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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港湾业主们,把文化都用在赖账上,你爸妈知道吗?
住房子是要交物业费的,有合同按合同交,没合同按市场交,这个基本的人类生存法则很难理解吗?
赖账业主损害的何止是劳动人民的利益,连其他业主的利益也一起损害的,这个道理也不难理解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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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批驳了,又以为捞到了救命稻草

   这是去年5月给王亮法官信件中的一段话:

   四、原告律师提及:就是没有合同,也应该按照事实服务支付物业费。对这个说法,我有充分的反驳意见:
(一)既然提出了这个说法,原告应该明确究竟有没有合同?不能由他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二)应该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究竟以什么法律条文为依据?
(三)如果认可原告的理由,那么,所有一切关于物业的法律法规都形同虚设,物业完全可以任何法律法规都不遵守,法理上绝对难以解释;
(四)原告律师在一审开庭中曾经以浙江高院有司法解释为理由辩解,当时我问他具体条文,他没有拿出。这个说法我不接受,司法解释权在最高法院,浙江高院无权解释。
(五)我查到高院民一庭有个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对于这个文件,我认为:
1、首先不应该违背上层法律规定,特别是不能违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2、我认为这不是法律,只是意见,而且还是“试行”。要引用里面的条文,必须要向当事人明确它的法律地位和依据。
3、请看相关的条文: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已经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要求业主给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的,可以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人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有关部门提供的物业服务成本、当地物业服务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
条文的规定十分明确,适用范围是: 物业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 。
为此,首先是有服务合同,但原告没有;其次,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即使有,也应该先认定无效或撤销;第三,起诉依据改变,已经不是《合同纠纷案》,应该撤诉后重新起诉;第四,按照条文的规定合理确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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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惯了 发表于 2014-9-29 09:19
港湾业主们,把文化都用在赖账上,你爸妈知道吗?
住房子是要交物业费的,有合同按合同交,没合同 ...

不知道谁说的:“3、任何这一类文件提到的“要缴纳物业费”,都是建立在有“合法合同”的基础上,没有合法合同,一切无从谈起。我相信,当我们面对面质问任何一个官员,谁都不敢讲没有这个“基础”。”?
我想凭浙大的文化程度,提供一些资料就够了!
“第十四条 双方对物业服务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且又协商不成的,可以结合物业服务人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有关部门提供的物业服务成本、当地物业服务费标准、同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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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haha111 于 2014-9-29 13:08 编辑

“第十四条 双方对物业服务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且又协商不成的,可以结合物业服务人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有关部门提供的物业服务成本、当地物业服务费标准、同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 跟紫金文苑比较可以吧。人家2011年物业费高层0.72,多层0.56。当时我们收多少,lz回应一下,别不吭声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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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跟你这种人讨论真没有意思,水平太差,十四条是说对服务费没有约定,并不是说没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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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自由惯了 于 2014-9-29 14:54 编辑
zdwcf 发表于 2014-9-29 13:12
跟你这种人讨论真没有意思,水平太差,十四条是说对服务费没有约定,并不是说没有合同。

说理,没意思。说脏话,也不行。那么我们说数学吧!
命题:“任何这一类文件提到的“要缴纳物业费”,都是建立在有“合法合同”的基础上,没有合法合同,一切无从谈起。
假如要证明这是一个伪命题,很简单,只要举出一个反例就行了,是吗?

以上十四条提到了缴纳物业费,可没有提到必须建立在“合法合同”基础上哦!
结合十三十四条可知,只有赖皮的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是吗?

所以,此命题在人类社会中是伪命题!


假如你是数学老师,你对我的答案给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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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出丑了,建立和提及都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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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wahaha111 发表于 2014-9-29 12:55
“第十四条 双方对物业服务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且又协商不成的,可以结合物业服务人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 ...

前期物业都是不合理的,所以,必须赶快搞新的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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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zdwcf 发表于 2014-9-29 14:58
别出丑了,建立和提及都搞不清楚

没想到谈数学的帖子也留不住,现在的论坛的确难说话啊!

“建立”和“提及“有什么区别我的确不知道,但不一样是一定的。
所以,第十四条的意思很清楚么,”提及“或”谈不拢“就可以收,和”建立合同“没有关系么!
所以,”任何这一类文件提到的“要缴纳物业费”,都是建立在有“合法合同”的基础上,没有合法合同,一切无从谈起。“是伪命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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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惯了 发表于 2014-9-29 15:38
没想到谈数学的帖子也留不住,现在的论坛的确难说话啊!

“建立”和“提及“有什么区别我的确不知道, ...

     太可笑了,连什么叫“建立”都不懂,说这个话就是认为有合同之下讲的,因为这是很自然的,这是法制社会稍懂法律的人都认同的,物业服务就是需要合同。无需点明的。这个话不是命题,而是实情,我的话大家都懂的,只有你在千方百计为非法狡辩,才会胡搅蛮缠。叫你不要出丑偏不听。真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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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惯了 发表于 2014-9-29 15:38
没想到谈数学的帖子也留不住,现在的论坛的确难说话啊!

“建立”和“提及“有什么区别我的确不知道, ...

     你要问我的话对不对,不是去证明,而是去问讲这话的人是不是指有合同下讲的,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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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zdwcf 发表于 2014-9-29 15:55
太可笑了,连什么叫“建立”都不懂,说这个话就是认为有合同之下讲的,因为这是很自然的,这是法制社 ...

原来你也会讲情的?不过今天我们讲的是数学!
新的命题:“物业服务就是需要合同”这是一个真的还是假的命题?
其实仅仅参见第十三条就知道此命题不真了。当然,如果你肯走出去看一看,没有合同的物业服务比比皆是。这个实情我们就暂时不提了。
从逻辑的角度,你只要能提供一条法律规定,物业服务的前提是合同,就算你是真命题,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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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惯了 发表于 2014-9-29 16:36
原来你也会讲情的?不过今天我们讲的是数学!
新的命题:“物业服务就是需要合同”这是一个真的还是假的 ...

     你真无聊,再教你一些,如果还是“木头不可雕”,我懒得理你了。
     首先,我的话是在指指导业委会的文件那里讲的,这一类就是指那知道业委会工作那一类文件,我说的实情,也是指那里文件中解读的实情。没有包含这个《意见》
     其次。这个《意见》不是法律,许多解释违背法律,十三条就是违背法律的。就是照这个《意见》,也没有“没有合同”的地位。
    第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了第一条以外都是正确的。第一条显然违背《合同法》。那里没有任何一条是认为没有合同要交钱的。只是在解读这个解释的文字中对没有合同的情况提到过,只说了一句:“政府介入...",意思就是政府介入协商解决。如果诉至法院,对不起,按照法律,就是不交,这是法律的尊严。最高法院不可能说可以不需要合同。
   第四,需要合同的法律文件到处都是,所有的《物业管理条例》上都有,你居然会说出这样的话?要问的问题正好相反,你能找出一条法律条文认为物业不需要合同吗?你也太可笑了。
   第五,如果没有合同的物业比比皆是,那不说明正确,只能说明无法无天,只能说明社会极度腐败造成的恶果,正说明需要整治,不能再这样下去了。我说的实情是“文件解读”的实情,不是你说的实情。
   第六,我讲的情,是实际情况,不是情面的情,法律面前,我不会有丝毫的退步。如果讲到情面,那就更加不愿交物业费,我们的社会凭什么要花钱买伤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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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zdwcf 发表于 2014-9-29 17:10
你真无聊,再教你一些,如果还是“木头不可雕”,我懒得理你了。
     首先,我的话是在指指导业委 ...

假如谁都能退让,第七人民医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假如有人认为我的目的是让谁退让,那是他们太天真了!
不过,很多业主会考虑人之常情是什么?法律又是怎样的?

看了我们的对话以后,自然会有更多的人做出符合人伦常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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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惯了 发表于 2014-9-29 17:19
假如谁都能退让,第七人民医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假如有人认为我的目的是让谁退让,那是他们太天真了 ...

    你的自我感觉太好了,你没有看到业主们对你的厌恶吗。你哪次发言的效果不是和你的期望相反?哪次不是使业主更加看透你,你千方百计想丑化我,起作用了吗?自我陶醉,自我欣赏,这才是精神病的症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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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惯了 发表于 2014-9-29 15:08
前期物业都是不合理的,所以,必须赶快搞新的合同么!

签新合同也可以,不签也可以;跟你家主子签也可以,跟其他物业签也可以。这个权利是属于广大业主。前期物业合同是有期限的,期限一到,小区业主若没有签新的合同,旧合同就自然终止,那时你家主子就可以滚蛋了,却死皮赖脸地赖到现在!你这条小狗狗有时还是蛮诚实的哈,就是不知道会不会又被你家主子棍打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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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5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我们拉一帮人天天去楼主“自由惯了”的家里提供”服务“,然后收费吧,看他交不交,也不用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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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zd2015 发表于 2015-2-5 23:24
算了,我们拉一帮人天天去楼主“自由惯了”的家里提供”服务“,然后收费吧,看他交不交,也不用争了!

你要能进门,干完活,警察一定会帮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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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夕阳与黎明 发表于 2016-2-25 15:25
zdwcf的问题所在就是没有学过逻辑学,或者这个学分没有拿到,跟他讲不通,说得好听一点,甚至是无法交流。 ...

我早不说了!
对于一个目的只有赖账的,你和他讲道理,这是浪费。因为讲道理的人是不会有赖账的念头的。
其实港湾想赖账的不少,但只是为了准备一点gc本的,只有一个,你拿他真的没有办法。
其他那些不缺钱的,容易解决,到时候坐飞机坐不了,国外去不成,他们早就乖乖的掏钱包了!

官司打不赢,说法律不对也就算了,那你得找制定法律的部门,他却咬着检察院不放,这样的东西,你和它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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