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ure606 发表于 2014-10-31 00: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本人与小区数十位积极报名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对小区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制度表示坚决的 ...
尊敬的版主: 今见你对我提出关于 “业主代表大会有关意见不同看法”回了帖, 这说明大家都在关心着本小区的公共事务, 各抒己见,民主发表各自的看法和意见 这样能更好的真正调动小区业主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今天我们再次讨论一下。 (一)、 《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是一部我们本小区治理的根本大法,在制定时必须依据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建立法制社会的道路上全社会必须依法办事,你在看法一中谈到的业主代表大会的合法合理性问题. 我认为: 1、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目录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省市的条例中并无业主代表大会这一称谓。这是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物业管理最具权威的法规。十多年来经最高权力机构多方征求意见先后多次修改后决策的法规。这之中并无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你所说的要在国信嘉园有关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制的设想早年由某人提出过和网络及媒介早有这说法。但那只是个人和网络媒介的东西,能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吗?显然不能。所以业主代表大会一说并无法律法规支持。 2、“理论产生于认识 ,认识产生于实践 ”这也对的 。实践是可以创先,但不能超越法律。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有业主代表这一说词,但与我们筹备小组草拟讨论稿中的业主代表有着实质上的区别,省市条例中业主代表职权是我们筹备小组起草《议事规则》中的第七条第二项的职权。这里阐述的很明确是联络员是个人代理行为性质, 与省市的法规相符合。但草拟的《议事规则》第三章中的业主代表作为一个制度是业主代表大会的一个机构了。并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责,转变为一个小区内的权力机构去行使业主大会的权利。 讨论《议事规则》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这五个职能都是业主大会的职能。 这样一来小区的33名业主代表剥夺了广大业主的权利,这就是原则性错误。全国各地小区比我们国信嘉园大的有的是,这么多年来,各地各小区都有实践,如这制度通过实践认识可行的话,物业管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各级政府的物业管理部门早就会制定这一法规条款了。真因为业主代表大会这制度不能代表业主大会职权才没被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认可。我不是要求删除业主代表,而是要删除业主代表大会这一机构和职权,因此我认为目前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个人、网络和各种媒介的东西是不能作为法律法规依据的。 3、从《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来看我们大家都知道,目前小区物业管理真是你所说的确实也很难搞。组织形式松散,办事困难,部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真心关心社区事务的人少。这现象客观存在的。但能用主观因素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制度解决这一些问题吗?也许会减少一些困难,可解决不了根本。多一个层次也许有这一制度会加剧矛盾的发生。业主和业主代表的矛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间的矛盾。在其他小区的物业管理网上已有存在这矛盾了。用一个制度去制造一些矛盾那还有什么必要去成立这个没有法律依据的业主代表大会机构。另外我有点不同意你说的“业主大会实际上是个‘虚拟’的字眼,并没有具体的组织框架”这一观点。业主大会是我们小区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广大业主组成,广大业主是小区的主人,重大问题都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并不是虚构的字眼。应尊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具体理事的机构。
只有在政府法律法规框架下,让小区业主真心参与业委会的选举。参与管理监督等各项公共事务之中来,让业主对小区的公共事务做主。选出公正有公信力,有参与热情,大公无私的业委会成员。才能创建我们国信嘉园安全.有序.整洁.舒适.文明的小区环境。
(二)、在小区的日常自治管理中。确应按法定程序组成一个监督机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章违法行为都要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这也是能否民主治理好小区家园的重要环节。
版主,我今天首次与你探讨一些个人看法。大家都是为小区的公共事务畅所欲言。提意见,提想法,提建议。我近来也依据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们小区的实际状况。参考了本市其它小区的经验。在本小区筹备委员会起草和修改的《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讨论稿基础上整理出一份不成熟的修改稿。供您参考也可供全体小区业主来讨论.修改完善。如有不足之处请指教为感。
如有时间可以见面聊一下,大家都是同一心愿,把这个小区议事规则制定的合法合理又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
谢谢你的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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