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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yang2004

呼吁二期业主集体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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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可是希望事前大家好好商讨一下,要不然嚷嚷了半天,最后还是瓦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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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庭11月6号上午10点到江滨花园外婆家结合讨论彩虹城二期交房事宜,电话号码1395812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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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4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P>一言为定,顶。物业费比春江华月还贵,奶奶的</P>[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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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7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fixed; WORD-BREAK: break-all" width="90%" border=0><TR><TD 11pt; LINE-HEIGHT: 15pt" width="100%"><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topicface/face1.gif"> <B></B>
<P>我查了彩虹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三级资质企业,按物管条例规定只能管理20万方以下小区</P><P>,彩虹城有50万方,它根本没有资格管理。且它的企业资质与物管收费完全不相符,彩虹城也不能定义为高档小区,所以彩虹城的物管费按规定只能收0.9元/M2。</P></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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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交房了

开发商通知说是本月18号开始交房了,但好像不是一起交的啊,是分批的。到时大家怎么 一起收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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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1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19幢的,好久没去看房了,什么时候集体交房?我们也参加报名,请楼主提前通知,我们是外地的。邮箱地址:<a href="mailtdazhu100@hotmail.com[em07" target="_blank" >dazhu100@hotmail.com[em0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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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b>收房大攻略之交接篇[转帖]
</b><FONT size=4><FONT size=2>
金秋将至,许多楼盘交房在即。许多人花了大笔的资金,甚至是毕生的积蓄买的房子,随着开发商的一纸交房通知,眼看新家即将诞生,心里自然高兴。然而,许多业主在收房入住后却怎么也乐不起来,房子甚至成了一件烦心事。据了解,近年来关于房子的投诉和纠纷,有相当部分是在收房环节发生的。那么,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你是否知道开发商的交房标准是什么?收房时应该怎么做?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收房后哪些不合理费用不用交?……对此,记者邀请了相关政府部门、专业人士和律师予以全方位的收房过程透视,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交房资格
需单体验收备案
许多购房者经常有这样的困惑:开发商都开始交房了,可是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做好,公建设施还未启用,有的甚至还没有通水通电。这样的房子能交给业主入住吗?开发商究竟开发建设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交房?
记者通过福州几家在售楼盘的开发商了解到,目前,福州大多数楼盘只要经过单体验收合格即可交房,也就是说,开发商交房的资格条件只有一个:单体验收合格。
福州交房的"门槛"是不是如开发商所言如此之低?记者从省建设厅有关部门了解到,关于开发商的交房条件,我国至今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对此做出非常详细的规定,各地的做法和标准也不尽相同,最近福建省正着手酝酿出台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既然交房条件详细规定未出台,是不是就意味着开发商可以随意交房?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刘国田主任律师认为,尽管福州目前还没有具体的交房标准,但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建筑单体经过竣工验收且经有关部门备案,是开发商交房的资格底线。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刘国田提醒,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交接程序
先验房后办手续
据记者了解,福州目前开发商和业主的入住交接程序大致相同,一般分以下几个步骤:
预检整改。在还没有与业主交接前,开发商一般会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团,对即将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子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经过预检后,开发商将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安排业主验房。
寄发通知。开发公司售楼部一般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寄发《入住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等交房通知,有的同时还打电话通知业主。此时,业主最好要按约前往。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同意交接。如果无故不交接,有的开发商还将从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保管费。业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
确认身份。业主应该根据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并联系验收交接事宜。这些资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书、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照片(物业建档客户资料用)。如果委托他人验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验房移交。物业公司指派一名相关人员陪同业主现场验房,若验收合格,业主须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领取房屋钥匙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业主应将不足事项明确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可暂不办理入住手续,再次交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30天。
提示:目前有些开发商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往往让业主先交费用及其他手续后再验房,给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
纠纷处理
及时索赔或解约
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该怎么办?刘国田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购房者往往没有及时采取行动,有的还天真地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开发商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现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
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通俗地讲,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购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开发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效。</FON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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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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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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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face=宋体 color=#f70968 size=5>强烈支持19日(周六)上午十点集体去彩虹城</FONT></P><P><FONT face=宋体 color=#f70968 size=5>    在维护诸位业主共同利益上不能含糊,要团结起来,互通信息,统一口径,和开发商据理力争,对不合理不合规的要坚决抵制(不要怕,开发商也不敢把事情闹大),不能各自为营,一团散沙。</FONT></P><P><FONT face=宋体 color=#f70968 size=5>    各位业主,有媒体或律师朋友的,邀请一同前往,开发商不怕吵闹和打官司,就怕曝光。</FONT></P><P><FONT face=宋体 color=#f70968 size=5>    强烈支持19日(周六)上午十点集体去彩虹城,共同与开发商交涉,人多力量大,团结铸钢铁。统一交涉,达成一致,要物业妥协。确立好游戏规则后,分开收房也无妨。</FONT></P><P><FONT face=宋体 color=#f70968 size=5>    二期业主委员会筹委会负责人联系电话:13958122387,13173670002。</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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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6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70968 size=5>支持:19日(周六)上午十点集体去彩虹城!!!!</FONT></P><P><FONT color=#f70968 size=5>  切记:要先验房再交钱!</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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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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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P break-all"><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B><U>1、关于擅自提高容积率问题。</U> </B>当初楼书上说,彩虹城的容积率为2.0,总用地面积为219000平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4万平米,然而彩虹城的一期造了约7万平米;二期江月园造了约9万平米,浪琴轩造了17万平米;三期水云居约10万平米,还有未开盘的星河院、海天阁,估计总建筑面积达70万平米,远超规划要求。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开发商就擅自提高容积率,导致彩虹城市场形象下降,违背了业主购买时关于容积率和楼盘模型的承诺,应该予以赔偿。<p></p></FONT></FONT></P><P break-all"><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B><U>2、关于占用绿化建商铺问题。</U></B>架空层绿化消失,并有可能改成商铺,需恢复绿化并且开商铺需业主同意。 <p></p></FONT></FONT></P><P break-all"><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B><U>3、关于物业管理费问题。</U></B>高层2.0元/平方米·月,小高层1.7元/平方米·月物管费缺乏收费的合理依据,超过了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浮动限制,未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审核同意。横向与同价位的住宅小区相比,物业管理费明显偏高,甚至高于黄龙绿园、春江花月等高档物业。彩虹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三级资质企业,按物管条例规定只能管理20万方以下小区,彩虹城面积超过50万方,且企业资质与物管收费完全不相符。同时,按照杭州市有关规定,未入住物业管理费按照70%收取,物业管理费预收款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p></p></FONT></FONT></P><P break-all"><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B><U>4、关于赠送空调的安装费问题。</U></B>合同里空调是免费送的,并未对安装时间加以约定,应该免费终身安装。安装服务是厂家免费提供的,物业不能收费。 <p></p></FONT></FONT></P><P break-all"><B><U><FONT face=宋体 size=3>5、关于地下车位的定价标准和收取管理费问题。</FONT></U></B><FONT face=宋体 size=3>车位定价太离谱,缺乏依据。对已购车位收取</FONT><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35元/月的管理费更不合理。一期车位只要11万,开发商远远没有卖完,囤积并大幅度提高2期车位价格,再假装打9折,骗大家购买。
<B><U>6、关于承诺配套设施未完全兑现问题。</U></B>彩虹城承诺2期一起交付的网球场,游泳馆,与名校联办的小学却不断更改方案,至今都未实现,是严重违约。 <p></p></FONT></FONT></P><P break-all"><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B><U>7、关于房屋建筑质量问题。</U></B>空鼓、防盗门破损、外墙渗漏需在交房前修复。 <p></p></FONT></FONT></P><B><U>8、关于实测面积增多减少的问题。</U></B>根据所掌握情况,大多数二期业主实际增加面积0.5平方米—2.5平方米不等,平均多支出1.5万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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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P>支持!我参加,我是16幢的,hzwzf的内容很全面,我们一定要争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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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同意,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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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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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B>关于维权现阶段情况和下一阶段任务
</B>
<P><FONT color=#6600ff size=5>首先,十分感谢几位热心而专业的业主代表,你们不仅仅为自己,也是为广大二期业主在争取合法权益。</FONT></P>
<P><FONT color=#6600ff size=5>第二,交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印证了“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的古语,只要我们抓准问题的症结,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原则,盯住不放,一定了拿回更多本属于我们的合理权益。</FONT></P>
<P><FONT color=#6600ff size=5>第三,不要被什么国有企业迷惑,钱江房产即将改制,再说哪家KFS不是唯利是图?</FONT></P>
<P><FONT color=#6600ff size=5>第四,再次提醒广大XDJM收房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在没理解合同条款之前,不要轻易签字,否则将被视为认可,想维权门都没有;2,验房要仔细,包括一切细节,门是否有间隙,窗户是否密封,卫生间天花板是否有水迹(最好能叫内行人帮助看看),任何哪怕是一点点问题都要要求整改,合格后再收房;3,关于中央空调收线位开关,进出风口安装材料费的问题是毫无道理的(这些零部件本就属于赠送的空调器)。打个比方,我买车经销商卸下车轮,再次收费,这合理吗;4,要求物业出示物业费的构成和政府有关同意其按此收费的批文。</FONT></P>
<P><FONT color=#6600ff size=5>最后,相信两句话:一是“牙膏不挤不出来”,不争取KFS和物业不会感谢我们,只当我们是“62”;二是“业主才是小区的真正主人,是物业的上帝”,我们没必要KFS和物业面前自降身价,他们理应“唯我们马首是瞻”。</FONT></P>
<P><FONT color=#f70968 size=5>目前,大多数业主还未收房,我们还有斗争的资本。据最新了解,已有业主办理了暂缓收房协议,这是KFS最不愿意看到的。</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1 14:34: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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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P>谢谢楼上的提醒。请问暂缓收房的手续应怎么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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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P>楼上的,我不知道你是不是那天签字不收房的一员,我现在觉得很心寒,大家都签了字,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但居然第二天我们的三个代表之一就去办理了收房手续,不知道和开发商达成了什么样的协议,让他有这样的转变。请问是不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我对这样的所谓集体维权很失望。你也不用再出来煽动大家了,谁知道是不是想利用我们有什么好处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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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P><B><FONT color=#000066 size=4>千与千寻是KFS的拖,我认识她,姓魏,销售部的财务,NND想离间我们</FONT></B></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1 16:40:4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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