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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上幼儿园能报销保育教育费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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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知道么?保育费是有补贴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可凭幼儿园的收费单据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补贴85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及没有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凭收费票据,每月补贴60元。

  什么是保教费?什么是保育费补贴?

  保育费收费标准

  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杭价费〔2005〕146号 杭教计〔2005〕3 5号 杭财综〔2005〕488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

  为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改革和规范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为0—6岁幼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可收取保育费。保育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日托班特级幼儿园每人每月520元,甲级幼儿园每人每月400元,乙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80元,丙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00元,丁级幼儿园每人每月100元。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40%;全托(寄宿)班保育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上最高上浮50%。

  杭州市区幼儿园等级评估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另行修订公布。其中,特级幼儿园评定实行总量控制,数量控制在等级幼儿园总数的5%以内。

  二、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1、代管费。代管费限额为每人每学期100元,代管费项目为必须由幼儿园代购的幼儿教材、配套用书、必要的学习用品和班级活动费,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其他可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代办项目,由幼儿园代收代付,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2、困难班费。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7:30之前和17时以后)需早送或晚接,可收取困难班费。困难班费标准为早送每人每月10元、晚接每人每月10元。

  3、幼儿膳食费。幼儿膳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帐目。

  三、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即民办幼儿园),其保育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确定。保育费、代管费、困难班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并公示,其中特级、甲级幼儿园收费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乙级及以下等级幼儿园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1、幼儿园应按隶属关系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幼儿园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2、幼儿园保育费、困难班费、膳食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交费的,也可按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前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费;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次月起已预收的保育费应予以退还。其他费用按实结算。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育费按日计算。

  3、实行收费备案管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制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4、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做好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代管费开支范围,代办项目必须坚持自愿、不营利原则;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7:30至17时)内,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五、保育费补贴办法

  保育费标准调整后,其保育费补贴一律实行统一标准。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均可凭幼儿园的收费单据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补贴85元。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可比照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及没有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凭收费票据,每月补贴60元。

  保育费补贴,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则在另一方单位报销;若一方在市区以外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市区一方报销。

  此项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目”,其他福利费“节”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

  六、认真落实对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优惠帮扶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市委办发[2004]99号)精神,对困难群众子女保育费实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教计[2004]38号、杭财教[2004]7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在园幼儿保育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

  八、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保育费的补贴是属于单位福利

  11月3日,每日商报与杭州市教育局联合推出《商报宝宝入园导航地图》,引来了年轻爸妈的极大关注,纷纷来电咨询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在众多问题中,家长们问得最多的就是保育费的补贴问题,其中徐先生就希望了解补贴该去哪里领取,具体是由什么部门负责的;而张女士询问,如果父母是下岗失业人员,能不能领取保育费补贴,又该去哪里领取;虞女士则问及父母没有固定单位的情况下,孩子的独生子女费是到所在街道领取的,是不是意味着保育费补贴也应该去街道领取……对于保育费补贴的问题,杭州市教育局初教处负责幼教的吴俊老师说:“这属于单位的福利,家长可凭幼儿园的收费单据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前往本单位领取补贴,一般由单位的工会负责。由于这属于单位福利范畴,因此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没有固定单位的家长都无从享受这一补贴。关于保育费补贴的内容是由杭州市财政局专门负责的。”

  另外,也有家长问及,为什么一些平日见到的幼儿园却不在商报的名单里面。赵女士比较细心,她告诉记者,她家附近有两家幼儿园,但她在商报上找了又找,还是没有找到这两家幼儿园的名字。对此,吴老师表示,一般而言,这些幼儿园大多是没有办理过办学许可证的。为保险起见,家长在给孩子报名前,最好先电话咨询一下该幼儿园所在的区教育局,看看该幼儿园是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办理了办学许可证。

  省级幼儿园收费和报销标准解读

  省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费〔2013〕26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省级在杭各幼儿园: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规范和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日托每人每月600元。全托班、3周岁以下婴幼儿、20人及以下班级的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省级其他厅局举办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相应标准为基础,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后勤集团(教育发展集团)、军队举办且只有少量财政经费补助的在杭幼儿园,保教费收取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在杭其他省属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可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

  上述标准自2013年秋季入园开始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省级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困难班费、手工操作材料费、春秋游及教学实践活动交通费、体检费和伙食费。困难班费是指幼儿在园时间以外,幼儿园为家长(监护人)提供早送、晚接托管或提供保教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日托幼儿在园时间不少于9小时)。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春秋游及教学实践交通费是指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春秋游及外出教学实践时发生的交通费用。体检费是指按规定必须由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体检的费用。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保教费按月收取,也可根据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预收。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

  (二)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公办幼儿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政府非税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使用税务发票。

  (三)退费、减免以及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报销规定

  调整和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后,家长报销保教费统一以各幼儿园实际收取的保教费标准为依据(最高不超过省级其他厅局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具体为: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按60%比例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等,按40%报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概不享受报销政策。

  幼儿入托按规定报销的费用,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由另一方单位报销;在省内不同所在地工作或一方在省外工作的,由子女入托所在地一方单位报销。此项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一其他”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5〕20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2013年9月30日

  保育费报销规定不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费〔2013〕26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省级在杭各幼儿园: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规范和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日托每人每月600元。全托班、3周岁以下婴幼儿、20人及以下班级的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省级其他厅局举办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相应标准为基础,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后勤集团(教育发展集团)、军队举办且只有少量财政经费补助的在杭幼儿园,保教费收取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在杭其他省属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可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

  上述标准自2013年秋季入园开始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省级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困难班费、手工操作材料费、春秋游及教学实践活动交通费、体检费和伙食费。困难班费是指幼儿在园时间以外,幼儿园为家长(监护人)提供早送、晚接托管或提供保教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日托幼儿在园时间不少于9小时)。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春秋游及教学实践交通费是指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春秋游及外出教学实践时发生的交通费用。体检费是指按规定必须由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体检的费用。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保教费按月收取,也可根据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预收。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

  (二)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公办幼儿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政府非税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使用税务发票。

  (三)退费、减免以及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报销规定

  调整和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后,家长报销保教费统一以各幼儿园实际收取的保教费标准为依据(最高不超过省级其他厅局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具体为: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按60%比例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等,按40%报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概不享受报销政策。

  幼儿入托按规定报销的费用,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由另一方单位报销;在省内不同所在地工作或一方在省外工作的,由子女入托所在地一方单位报销。此项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一其他”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5〕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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