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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房款税”谁出? 法院判决卖房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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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5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张先生从李先生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子,却因为有关房款的个人所得税谁都不愿意承担,而迟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昨天,虎丘法院判决卖房人自行承担“房款税”。  </P>
<P>   前年9月,张先生向李先生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总房价为158000元(不含税),李先生不负担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税金、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张先生承担。合同签订后,张先生马上按约付清了房款,李先生也在当天把房子交付给张先生使用。  </P>

<P>   然而,双方却为了这158000元的房款该由谁交税起了纠纷。卖房人李某认为,双方已经约定“一切费用由张先生承担”,且合同写明房款“158000元(不含税)”,那么这158000元就该是他的净收入,税该由张先生去交。但张先生却坚持这笔个人所得税应由李某去交。双方争执不下闹到法庭。  </P>
<P>   虎丘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李某不负担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税金、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张某承担。该项约定是指张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包括过户)必需的所有费用由张某承担,而卖房款是李某个人所得,在取得出售房屋收益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由李某自行承担。法律链接  </P>
<P>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可见,卖房款属于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该法第8条还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此案中,买房者张先生并不是扣缴税款的义务人,应当由李先生自行申报纳税。
</P>
<P>大家是否支持,发表你的意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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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7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P>发表自己的观点:</P>
<P>首先: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国家公法的规定,否则该条款是无效条款。</P>
<P>其次:合同中当然可以约定这笔款项究竟是否是买方的债务。</P>
<P>我对法院的该判决了解的情况不多,所以即便是在法院判决应当由卖方来承担个人所得税,在合同已经对此有了明确约定情况下,卖方仍然可以向买方主张支付该笔税金。</P>
<P>之所以有不同的观点,法院有不同的灰色判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双方约定不够清楚,并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17 22:27:5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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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P>你这个案例恐怕不是真实的,值得商榷.</P><P>合同约定总房价为158000元,这不应是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净收入.</P><P>158000元应扣除原房屋的买价,扣除后有差额的按照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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