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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继承也要强制交55%的出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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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5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运新花苑的缴纳标准定下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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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我是运新小区下面二手房交易公司的小谢(谢魁),继承是可以的,但是继承人必须符合您申办经济适用房时的所有条件,一样的情况,如果其它情况达标准而享受的面积不达标,那么需要退还您享受的补贴部分,才能完成,正常情况下,这种继承基本难以完成,所以如果是2004年9月1日后的经济适用房,需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计算公式为: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之后就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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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整个杭州市政策,所有经济适用房都一样,2004年9月1日前的在土地补偿缴纳方式上会有部分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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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市里近江的那批房子据说每户只交了10几万土地出让金就把经适房变成商品房了,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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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不可能。就是市里肯,房改房的也不肯,毕竟当初换房可是交旧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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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兄别想当然,了解了解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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