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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丽锦《物业管理》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禁止业主安装分体空调!仅允许业主安装中央空调。 当初买房子的时候每一位业主都签署了这样的条例。而且销售代表在出售房产时,也公开表示禁止业主安装分体空调。 现在,江南丽锦的物业---纳德物业,公然违约,同意部分业主安装分体空调。 针对这一情况,是否可以裁定纳德物业现在已经算是存在违约了?另外,现在是纳德物业自己同意部分业主安装分体空调,这样的话,是不是可以说是物业违约在先的?
如果这一情况能确定属于违约的话,那么之前签署的合约是不是就可以申请作废?需不需要召开业主大会把业主召集起来,业主联名是否可以废除现在的纳德物业,重换物业公司?
有没有对这方面比较了解的网友,对于一个小区来说,物业真的很重要,关系到日常生活中的很多事情,直接决定居住品质啊,先在这里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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