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正式瓜佬儿 于 2015-6-27 17:24 编辑
一、原“御道路”为乡村道路未正式命名且今后不存在了,规划御道路没有重名,市地名办对此没有异议。 二、现在有个御道社区,地名办的意思,路名不能和社区名重名,这就理解上的错误了。 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3年实施)中关于重名的界定。 第十四条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近似、易混淆的名称:
(一)省内行政区域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同一县(市、区)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
(三)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
(四)同一城市、镇内的道路、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
从《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所谓重名没有道路名与社区名相同就属于“重名”的规定。 地名办又拿出了《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涉及有关重名的问题。这里先声明一下,《杭州市的地名管理办法》(2000年公布)不得与《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冲突,何况从时间上,后者晚于前者。 就算《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还有用。看看是怎么规定的。 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或同音:
(一)本市范围内的乡、镇名称,跨县(市)的地形实体和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区、县(市)范围内的道路、街道、居民区、村名称;
(三)乡、镇范围内的集镇、自然村名称;
(四)城镇范围内的居住区名称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所列地名。 这里的焦点是第六条(四)项中的涉及第三条的(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水库、涵洞、城市公共交通站(点)、铁路站、公路、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这里出现了一个诡异的情况:是居住区的名称不得与本办法的第三条第五项相同呢?还是两者皆不允许。稍有文字知识的人和稍懂法律的人,一看就知道:“是指居住区名称不得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水库、涵洞、城市公共交通站(点)、铁路站、公路、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相同,而不是相反。举个例子说,七堡居民区、七堡社区、七堡镇原来都有,但还是出现地铁一号线的七堡站()两者相距三公里)。也就是说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水库、涵洞、城市公共交通站(点)、铁路站、公路、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命名不受居住区名称的影响。这类例子比比皆是。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名实相符。
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下同)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御道社区的范围不属于行政区域,运新花苑二区、三区原属彭埠,现在划归四季青街道,但东方御府、御道路一号仍属于彭埠。 御道村是自然村,2009年征用,土地已全部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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