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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省检察院领导接待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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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司通报———省检察院领导接待日纪实

     今天是省检察院领导接待日,为此我等了二十天。
     上午八点半,我冒着倾盆大雨来到省检察院。我是第一个来访者。
     九点,一位据说是处长的女检察官开始接待,旁边还有一位男的,应该算他们一起接待吧。
     我的材料很多,厚厚一叠,但整理得很条理。为了阅读方便,我写一份要点摘要。当处长问我什么问题时,我就把要点递了过去。她简单快速地瞄了一会,就向我要判决书,又是快速地看了一会,就开始对我发言。
     虽然我已经饱经风霜,承受能力可以说是超强了。但是一开始交谈,还是使我大吃一惊。强词夺理、曲解法律的行为以今天为最。他们显然没有耐心仔细看我的材料,也没有耐心听我叙述。他们显然是成见在先,而且是习惯成自然,下意识的就是怎么去搪塞当事人,根本没有思想准备接受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求。
      在几乎对案情不了解的情况下,处长就下结论了,说法院判决没有错。我问:“你没有仔细看我的申诉材料,怎么就下结论了?”她说:“看判决书就够了”。我说:“只看判决书,不看我的申诉状,那不是只听一面之词吗?”她说:“检察院只对法院负责,要维护物业的利益。”我立即问:“我的利益就不要维护了吗?”然后她改口说只能维护合法利益。我维护的就是合法利益啊!每当我提出有力的质问,基本上都是避免正面回答,极力偷换概念。而且,几乎没有机会你来我往、依理依法对等辩论,否则,每句话都可以批得体无完肤。
     接着都是强词夺理,部分要点有:1、继续指鹿为马,说原告提供的是物业服务合同:2、对铁证如山的伪造证据矢口否认;3、最震惊的是一审档案106页的证据,那是原告自招的伪造证据铁证,他们居然说这正好说明原告没问题;4、对物业要遵守的法律法规避而不谈;5、继续老调重弹,强调物业客观存在,必须付钱,但又不提法律依据;6、诉讼以来我一直在追问的本案究竟是依合同判决还是依事实服务判决不做回答。7、诉讼以来我一直在追问的谁给物业权利可以随便进入小区不做回答;8、在无理强调原告的合法性时,明显看出她对《物业管理条例》基本上不知。
      明明是无法无理,却还能那样理直气壮,真是难以想象
     总之,无法和他们讲法讲理
     我本来不打算说太尖锐的语言,但面对此情此景,我实在无法忍耐,只好说:司法部门是最不讲法的地方,说话就像无赖这在老百姓当中是找不到的。
      今天出现新的说法,他们问我:“这么多法院和检察院都认为没有错,难道就是你对的?”我告诉他们,法院的宗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如果我错了,应该有理有据说明我哪里错了,作为检察官,怎么可以用这种标准来判别是非?”
      他们问我是不是请教过律师,我说在自己的问题上,我比律师法官的水平要搞得多,他们马上表现出不屑的神态。我告诉他们,我虽然不可能懂得如山多的法律条文,但对于牵涉到的法律,我基本上精通了,不信可以试试。他们表示这就对我没有办法说服了。
       这里反映的可不是一般的问题,说服当事人应该用法律条文啊,拿不出法律条文来说服,却搬出律师?我们国家是法治还是人治?还是律师治啊?我从来都是只信法律条文,不信律师、法官及法院的话。是不是我们国家的法官和律师都以为自己的话就是法律了?这是多么可悲的现状啊!
       他们一再强调,本案程序已经走完,已经没有省检察院的事情了。我告诉他们,去年是省检察院接待窗口的人告诉我可以来申诉的,市检察院也明确告诉我省检察院有复查程序。所以,希望明确告诉我,究竟有没有复查程序?他们不得不承认有复查程序,但说不是当事人申请所决定的,而是由检察院监督的权利所决定的。不管怎么说,这已经证实,71日,我遭拒是违法的。
     他们还是想把我的材料一推了之。正当我感到无可奈何之际,在最后一刻,他们改变了主意,决定留下全部材料。我要求最终有个书面答复,但他们告诉我,如果进入复查程序,会打电话告诉我,如果不进入复查程序,就不答复了。
从今天的情况看来,官官相护的势力异常强大,留在省检察院的材料的最后结局并不乐观。
      此时此刻,我想起了把上海法官送上审判庭的那位英雄说过的一句话:“要想得到公道,申诉上访是死路一条。”我正在深刻体会着。
      时过境迁,中国法制还是老样子吗?反腐败的进程对浙江的司法部门一点震慑的作用都没有吗?什么时候法律的阳光才会当空照耀?
       我没有那位英雄的实力和能力,但我可以把一切记录下来,让历史知道中国法制黑暗的一页。
       如果向省检察院申诉无果,说明省内已经没有办法了,只好上北京了。好在我已经退休,有的是时间。
      请大家继续关注。

      附件:1、前言、要点摘要   2、材料清单    3、相关证据说明


1、前言、要点摘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我是浙江大学的老师,现向贵院递交了《监督复议申请书》,衷心希望你们能够认真阅读全部材料,尊重法律的尊严,严格按照法律作出决定。
      在高院的审理我的申请再审中,存在非常严重的、触目惊心的问题。承办法官李良勇玩忽职守,不但没有阅读全部材料,而且连我再审申请书的第一部分内容也没有仔细看,在判后答疑中对我提出的几个核心问题一无所知。
      在杭州市中级检察院的审理中,同样又出现非常严重的问题。承办此案的助理检察员王籽佳玩忽职守,不但没有阅读全部材料,而且把是被告的我当成了原告,不可思议。在判后答疑中,对许多问题一无所知,且强词夺理、曲解法律现象十分严重。
     本来是普通的小案,由于所有相关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是无视事实根据,蔑视法律,蔑视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得参与枉法的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前赴后继、奋不顾“法”的精神令人惊叹,从而造就了已经是世界司法奇观的枉法案件。从我提供的大量材料就可见一斑,而这仅仅是我材料的一部分。难以想象的是,这么多的相关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竟没有一个会依理依法作出反应,古今中外,还能找出这样的例子吗?
       错案就像是一颗毒瘤,庇护的结果只能是越捂越大,总有一天会胀破,会变得不可收拾。我是多么不希望这种情况再次在高级检察院中出现。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法院的神圣职责。提出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诉求,是公民的神圣权利。
在的诸多诉求中,有一最起码的、无可再低的要求是: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应该是建立在阅读了所有相关材料,了解了案情的全部情况的基础上。
      为了便于阅读,我把案情的要点材料清单细列如下:
        一、原告的起诉的依据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而是声称作废的委托书(原告证据1)。
        二、为了弥补在开庭中被我揭露的巨大问题,原告多次补充证据,主要有:
     1、所谓的另一份合同(原告证据7)。以复印件加盖印章作为原件(证据三)。
     2、作为起诉依据的复印件(原告证据1)的原件(证据二)
     3、原告律师在开庭中承认临时找人制造的《备忘录》
     4、证据7的新原件(证据五),制造者牵涉到浙大档案馆。
       以上证据全部证实是伪造的,已经铁证如山。
       三、由于证据确凿,在20121211日的第二次开庭结束时,审判长宣布还要进行第三次开庭,以查明伪造证据的问题。但后来却不了了之。在我等待开庭的时候,却等来了宣判传票。因此,这是一个没有审理结束的案件
      四、在原告起诉另一业主的案子里,由于无法回答被告的批驳,原告律师出示了一份《省长令》,说省长法令原告可以不经过签订合同而直接进入小区,令人万分震惊。
      五、本案是2013325日宣判的,原告却在314在小区告示栏贴出了判决书。这就是说,原告和法官私下有联系,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西湖法院纪委王主任承认该案审理有瑕疵。二审中在法庭调查中,原告律师对此事无法自圆其说,矛盾百出,但二审判决对此置之不理。高院向西湖法院了解此事时,西湖法院却诬陷我“此前已经宣判过一次,通知过我,我拒收”,我要高院接访的领导拿出证据,却毫无回音。中级检察院的《决定书》又对此避而不谈。在后来的调查中,西湖法院又对检察院作了不同的解释。显然西湖法院在说谎话。
       六、二审没有经过宣判。但在判后答疑中,却说是在2013726日宣判,而这个时间却迟于寄出判决书的718日。我对726日的宣判毫无所知,且档案上没有任何记录。我要求澄清此事,法院和检察院却避而不谈。
      七、二审判决书没有送达。在这个问题上,二审玩忽职守,错误断定我“拒收”,且拒绝向我提供“拒收”的证据。高院裁定书则更肆无忌惮,诬陷我“邮递员多次电话联系并表示拒收”。在高院判后答疑中,以及多次中层领导接待中,我一直提出要法院拿出“拒收”证据,都装聋作哑,毫无反应。杭州检察院的《决定书》继续无视事实,武端结论我“拒收”。
      八、二审承办法官王亮的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我在给“高院纪委的检举信”中有详细说明,其中最严重的是在判后答疑中无理终止答疑,把法庭的开闭当作儿戏。对于我的检举信,中院纪委并没有对我答复。但当高院询问此事时,中院却欺上瞒下,谎言已经对我答复。在多次的高院中层领导接待中,我要求提供已经答复的证据,都装聋作哑,毫无反应。
        九、高院审理再审申请的承办法官李良勇玩忽职守,没有对我传唤,也没有任何其他联系。更有甚者是连我的再审申请书第一部分内容都没有仔细看,在判后答疑中李良勇对许多核心内容一无所知
       十、在被告提供的证据17上,都写着小区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业主的房产证上也都写着是经济适用房,但为了维护原告的错误定价,公然否认是经济适用房
       十一、小区旁边的“园真”酒店,是校方霸占业主的会馆,有图纸照片为证。当我在高院判后答疑中提起此事,李法官认为我可以提出反诉。事实上我是在一审中提出了反诉,但都被西湖法院和杭州中院裁定驳回。李法官说他不知道有反诉。这里反映出两个问题,首先,证明李法官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其次,三级法院不同的结论,说明肯定有错误的裁判,不是高院错,就是下级法院错。
      十二、三级法院和中级检察院都存在严重的曲解法律、强词夺理的问题,而且,法院级别越高错误越严重,最主要的有:
    1公然指鹿为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7是物业服务合同。
    2、公然认为复印件上重新加盖印章可以说原件,和复印件上有不一致的地方还称作原件,把文字一致无差异作为是原件的依据等。
    3、为了为错误辩解,把《合同法》中“签字和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指的是同一主题,公然说成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4、无视“公权力是无授权即禁止”的规定,三级法院都有人员宣称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法院就可以做,以此为不法行为辩解。据了解,这个现象在法院司法过程中十分严重。
    十三、中级检察院承办检察院根本没有仔细了解案情,所作的决定书是建立在在不知案情的基础上的。当我向检察院领导反映时,领导却强调《决定书》是检察院共同的决定。但是。在我所接触的许多领导中,他们更不了解案情。那么集体的决定如何作出的?是随心所欲,还是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内幕?
     十四、201522日,接待我的副检察长亲口答应我要另外找检察员再看看材料。但实际上是说一套,做一套,对更重要的实体问题视而不顾,只对两个程序方面的问题敷衍了事,对当事人毫无信用可言,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荡然无存。
     十五、令人震惊的结论是,在整个案件审理中,找不到原告一点对的地方,找不到我一点错的地方,而三级法院的裁判中,找不到一点是按照法律裁判的。为了维护原告的不正当利益,根本没有把法律条文当作裁判的的依据,不顾一切、肆无忌惮地枉法。作为司法的部门,竟然把法律看成粪土,把草民看成草芥。详细情况都在我的《上诉状》、《检察申请书》、《高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中的严重问题》和《监督复议申请书》中。

2、
材料清单
(一)监督复议申请书、检察申请书、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省高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高院裁定书,杭州检察院决定书。
(三)两个案件四次开庭情况说明;
(四)二审法庭院调查纪实;
(五)给中院王亮法官的补充意见书;
(六)给杭州中级人民检察院的反映信;
(七)中院王亮法官提供需要答疑的问题;
(八)高院纪委的反映信
(九)中院判后答疑纪实;
(十)高院判后答疑纪实;
(十一)院领导接待日提供的具体要求。。
(十二)中层领导接待简介
(十三)杭州检察院判后答疑纪实;
(十四)201522日杭州检察院检察长接待纪实;
(十五)给杭州检察院领导的信(两封);
(十六)201561日在杭州检察院信访纪实;
(十七)民事反诉状;
(十八)民事反诉上诉状;
(十九)反诉裁定判后答疑后递交中院的意见书;
(二十)民事反诉申诉状(递交中院,没有反应)
(二十一)裁定再审申请书:(高院没有接)
(二十二)反诉一审裁定书;
(二十三)反诉二审裁定书;
(二十四)证据说明书;
(二十五)相关证据;
(二十六)网络上对我威胁的证据
证据说明:
   
      1、证据一(原告证据1)为原告的起诉依据,关键问题有: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且开庭时没有提供原件。
        2、证据二,原告声称是证据一的原件,后来提供,问题有:后面写着在2009   月作废,原告以作废证据=为起诉依据,证据一是20126月提供的,在原件签字作废的两年以后,只有一个解释,它并不是证据一的原件,证据二是后来伪造的。
      3、证据三(原告证据7),是原告开庭时临时提供的,作为起诉证据,问题有:是以一复印件加盖印章冒充原件,然后再打印件提供给我,正文说签字盖章有效,但没有法人代表签字。
      4、证据四、是业委会从学校房产处拿来的,和证据三的来源相同。
      5、证据五。是原告在20131025日开庭后伪造的,用以替代明显冒充的证据三做原件,伪造事实铁证如山,上诉状中有详细说明。
      6、证据六。是一审档案中106页的复印件。来源是原告附在“伪造的存在浙大档案馆的档案”中的保证书,保证出了问题由原告负全责。
     7、证据七,是原告律师在开庭中承认是临时造出来的《备忘录》,有两份,一份是我的案子里提供的,另一份是另一个业主的案件里提供的。共同点:都是标出四个单位,没有个人签字,都是只有三个单位盖章。不同点:盖章的三个单位有一个是不同的。显然伪造。
     8、证据八。是浙大侵占的业主会馆部分图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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