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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起诉情况后续之二:两份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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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司通报---起诉情况后续之二:两份上诉状
201577,收到民事起诉的不受理裁定书。
2015710,收到刑事自诉状的不受理裁定书。
2015723,在西湖法院判后答疑。
由于裁定书内容简单,引用依据单一,答疑时间不长。两个裁定书的答疑各半个小时。民事裁定书答疑,基本上就是上诉状提到的问题,承办法官都无法回答,应付的方法还是老一套,即强词夺理、曲解法律,还有就是叫我写进上诉状就是。刑事裁定书的答疑主要向承办法官问我提供的是不是证据。承办法官承认我提供的主要材料是证据,又说缺乏。由于权在他们手中,由他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最后问两位法官知不知道什么是公权力?他们竟然目瞪口呆,无言对答。这就是中国司法的可悲之处:行驶公权力者却不知公权力是什么,难怪他们会对法律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解释。
以下是两份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原告:
被告:
上诉人因不服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受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    撤销(2015)杭西民受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
二、    受理我的起诉请求。
上诉理由:
一、西湖法院立案庭推诿拖延,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立案庭必须在七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不受理,则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在此,西湖法院犯了两个严重违法错误:
(一)枉法使用《立案释明通知书》(附件1)。我是2013625日递交诉状的,西湖法院却用《立案释明通知书》告诉我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使用《立案释明通知书》的程序。不予立案要用裁定。立案庭这样做,明显是枉法行为。
(二)《裁定书》送达严重超时。在接到《立案释明通知书》后,我立即向西湖法院递交意见书(见附件2),要求给我指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不受理则应该给我裁定,给我正式的书面答复。而后经历多次电话及到西湖法院催问,一直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直到今年77日,才收到裁定书,这时距我递交诉状的时间已经一年零九个月了。足见法院对当事人极端不负责任和对法律极端蔑视的态度。
这样的行为,明显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果不受理条件完全符合,为什么不敢用裁定?当我对此向法院提出质疑,在将近两年的追问中,为什么不敢作出明确的答复?
答案只有一个:不受理的决定是违法的。不给裁定的目的就是希望既能使被告免于起诉,又使我无法按照程序向上申诉。无情剥夺我的诉讼权利,是对我人权的严重侵犯。
二、《裁定书》引用的不受理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裁定书》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然而,该项是说明起诉应该满足受理范围的条件,并不是说明具体的受理范围。因此《裁定书》引用的依据显然错误。在不在受理的范围之内,理应引用另外的依据。这样的依据在哪里?法院的受理范围是什么?在收到《立案释明通知书》后,我就强烈要求法院给我说清楚以上质疑。但至今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可见法院找不到另外的法律依据。
其实,《民事诉讼法》对受理的范围规定是很完整的。因为民间纠纷的种类千千万万,是不可能罗列全部应该受理的范围,只能罗列不能受理的范围,这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除此就是受理范围。我的起诉显然在受理范围之内内,理应受理。
承办金法官显然对法院的受理范围,按照自己的愿意进行了曲解。如果可以任意解释,那就等于法官可以把任何起诉按照自己的需要拒之门外。作为法官,理应懂得公权力非授权即禁止的常识。自行对法律的曲解,就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我不禁要问,是法官不懂法?还是知法犯法,故意为之?
      三、《裁定书》违背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附件3)第十二条中有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裁定书》显然和这一条相违背。法院需要给我回答:是《裁定书》错了?还是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错了?另外,几乎所有的小区的《议事规则》都写上了这一条,我们港湾家园的《议事规则》也不例外,是不是这些《议事规则》全都错了?
四、《裁定书》没法解释为什么法院可以受理物业合同纠纷案
    《裁定书》和《立案释明通知书》都说我和业委会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物业服务合同》是业委会代表业主签订的?为什么法院却会受理因此产生的纠纷?这两者有什么本质区别?对此法院应该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五、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踢皮球,当事人应该向何处投诉?
    自从被告为非作歹以来,我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用非司法途径得到解决。然而,从最初的西湖区住建局物管科,到西湖区信访办,西湖区纪委,杭州市住建部,杭州市纪委,浙大纪委等等。他们要么包庇纵容,要么推诿。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他们都建议我向法院起诉。西湖区住建局物管科在对我的回复(附件4)中明确建议我用司法途径解决。这说明司法途径是政府部门的共识。而到法院,却认为不属于受理范围,互踢皮球。请问法院,究竟是谁对谁错?政府部门和法院都不管,请告诉我,我应该向何处投诉?
六、没有制约的业委会是否可以为所欲为
     住在小区的业主相互之间并不熟悉,召开业主大会十分困难。因此,选出的业委会并不一定代表真正的民意,业委会所作的决定并不一定是维护业主的利益。业委会和物业勾结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而真正毫无私念为业主说话的业委会委员却是十分罕见。我正因为一心为业主说话,反而无法立足,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都不管,业委会就没有任何制约了。就等于政府和法院宣布业委会可以为所欲为。
七、没有合同的合同纠纷案反而可以受理,法律的尊严何在?
     20136月,物业公司起诉我的(2012)杭西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案中,该案名为《物业合同纠纷案》,但被告的起诉依据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显然不符合立案要求,为什么却能够立案?我的起诉理由十分充分,反而不能立案。法院立案的依据究竟是什么?难道是法官的随心所欲?法律的尊严何在?
八、被告践踏民主法制如此严重,不受到法律制裁,天理难容
被告的行为在港湾家园制造了极为罕见的践踏民主法制、践踏人权的恶性事件,在全国都找不到先例。仔细阅读我的诉状,就可以看到被告的行为令人发指。凡是了解真相的港湾家园业主,都对他十分愤慨,可谓是千夫所指。如果这样的人都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天理难容。法院是在弘扬正气还是在弘扬邪气?
希望法院尊重法律,尊重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地纠正错误。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刑事上诉状
     原告:
被告:
上诉人因不服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刑受初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    撤销(2015)杭西刑受初字第5号刑事裁定;
二、    受理我的起诉请求。
上诉理由:
一、西湖法院立案庭推诿拖延,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十三条规定,立案庭必须在十五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在此,西湖法院犯了两个严重违法错误。
(一)枉法使用《立案释明通知书》(附件1)。我是2013年6月25日递交诉状的。西湖法院却用《立案释明通知书》告诉我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使用《立案释明通知书》的程序,不予受理要用裁定。立案庭这样做,是公然违背法律,明显是枉法行为。
(二)《裁定书》送达严重超时。在接到《立案释明通知书》后,我立即向西湖法院递交《意见书》(见附件2),要求给我指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不受理则应该给我裁定,给我正式的书面答复。而后经历多次电话及到西湖法院催问,但法院一直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直到今年7月10日,才收到《裁定书》,这时距我递交诉状的时间已经一年零九个月了。足见法院对当事人极端不负责任和对法律极端蔑视的态度。
这样的行为,明显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果不受理条件完全符合,为什么不敢用裁定?当我向法院提出质疑,在将近两年的追问中,为什么不敢作出明确的答复?
答案只有一个:不受理的决定是违法的。不给裁定的目的就是希望既能使被告免于起诉,又使我无法按照程序向上申诉。无情剥夺我的诉讼权利,是对我人权的严重侵犯。
二、我提供了足够的确凿证据
(一)证据一和证据六证明我在业委会发言的实际情况,证据五证明了被告强行修改我的发言。两者明显的差异已经证明被告诬陷我的事实,而且证据充分。我在起诉状中详细说明了事情的全部过程。为了达到污蔑诽谤我的目的,被告明知我有录音证明,还是要强行修改我的发言,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我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比诽谤还要严重。
(二)证据二证明了被告在外面造谣污蔑的事实,还且是明确的人证,是充分的证据。被告散布的谣言很广很多,不但对个人散布,而且也在会议及多人的公众场合散布。虽然我无法要求每个人都出来作证,但证据八可以证明被告远不止对个别人散布过。
(三)证据十证明被告在网络上的发文。相信被告也不会否认这是他的文章。这个证据又是确凿的。文章中,被告假借政府机关、学校纪委及西湖法院的名义造谣,则中伤的不仅仅是我个人,又是在影响极广的网络上,其影响十分恶劣。
    以上充分说明我有证据,并且是足够的,并非缺乏,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理应受理。
         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是诽谤同伙的代表
证据三的内容十分恶毒,指名道姓地张贴在小区告示栏上。证据四和证据九的内容更加恶毒,伤害的不止是我个人,伤害更大的是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分析其中的内容,是和被告散布的谣言如出一辙,如不会上课、因为下岗只发1000元工资等等。又指名为被告说话。这些至少可以证明被告是诽谤我的同伙中的代表。虽然我心里十分清楚是什么人干的,但无法获得证据。我曾经多次向三墩派出所报警。保护公民的身心安全,是公安部门的职责,警察有责任去调查破案。没有破案是警察的问题,不能归责于我而不立案。
四、被告造谣“法院认定我诬告”是必须给我澄清的问题
证据十是去年7月被告在《港湾家园业主论坛》上的发文。被告在网络上声称“法院认定我诬告”。“诬告”可是触犯了刑法,绝非小事情。我当时就到法院信访办求证,接待的邱法官,明确告诉我,法院从来没有说我诬告。那么,被告就是同时在造法院和我的谣言。面对被告如此大胆敢造法院的谣言,西湖法院却无动于衷,反而一味庇护,我百思不得其解,这里究竟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内幕?
挂着巨大国徽的西湖法院可以不顾颜面,任由被告造谣污蔑。我却不能不要一个公民的尊严。就凭这件事情,法院都应该立案审查清楚,给我一个公正的交代。
       五、被告的诽谤对我的名誉和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证据五是公开张贴在小区的告示栏上的。比散布谣言更加严重的是公然形成文件,并且上报社区和西湖区建设局物管科,影响面极广。完全歪曲的我的发言,在不明真相的业主中和政府有关部门中造成了完全歪曲的形象。
我是一个十分优秀的老师,一直深受学生、同事和领导的好评。我在浙大经济学院工作,去调查就可知我所言不虚。但是被告却把我的教学工作说得那样不堪,给我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特别为自己优秀的教师素质而自豪,因此,在遭受如此的诽谤又无法为自己辨白,我感到特别痛苦,给我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被告在证据十中对我多项事情造谣中伤。被告用造谣我看到过他的《房产证》来证明他有《房产证》,把前主任老孔的辞职原因归罪于我等等,被告在刻意在业主中造成我在无理取闹的形象,同样对我伤害极大。
六、保护人民教师的尊严和人格是法院不容推却的职责
我曾经多次向学校纪委反映被告的诽谤问题,学校纪委建议我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却违法拒绝,请问:我应该向何处投诉?
作为一个人民教师,其尊严和人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岂容被告肆意玷污诋毁。仔细阅读我的自诉状,就可知被告的行为令人发指。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极为罕见的事件,知者莫不感到震惊。这样的人如果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天理难容。  
如果法院永远不管,我将向教育部、国务院、党中央寻求公道。
希望法院尊重法律,尊重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地纠正错误。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件:1、《立案释明通知书》;2、《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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