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房管处近日发布通知,11月1日起,对房屋产权登记、交易业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新的办法实施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转让合同中的“买方”,将直接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夫妻双方的姓名都需要登记在房产证上,则必须在购房合同中签署双方姓名。 合同中的“买方” 登记为所有权人 根据通知,通过购买等途径取得房屋权利的,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转让合同中的“买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如需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双方的姓名应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如合同中的“买方”仅签署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今后将视为夫妻已约定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一个人。 这条通知非常重要,也就是说,今后购房合同上写着谁的名字,房产证上将登记谁的名字,登记人无需再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因此,如果共同购买房产,务必在购房合同中签署所有共有人的名字,以免日后处置房屋时产生纠纷。 如果房产已经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否可以申请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当然可以。区房管处表示,夫妻双方可共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变更登记手续简单,双方携带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各自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现场签订房屋产权约定书后即可办理。已购买房屋但尚未办理房产证,需要增加配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可以先以买方一方的名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再通过变更登记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或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与卖方重新签订合同,再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产权证是谁的名字 谁就对房子有处置权 新的办法实施后,购房合同上“买方”直接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今后在处分房屋权利时,卖方、抵押人、赠与人等权利人仅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我区规定夫妻共有房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证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因此,在处置房屋时,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但下月起,不再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如果产权证上登记了夫妻双方姓名,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处置权;如果只登记了一方姓名,则该产权人可以直接对房屋权利进行处置,而不再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这样的情况也不少见。特别是2007年10月1日前,我区并未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登记房屋产权。考虑到房屋“隐性共有人”的问题,区房管处规定2007年10月1日前已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房屋,在需处分房屋权利时,如产权属登记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则夫妻双方需要到现场签字确认,否则权利人可以在填写《个人独有财产具结书》后一个人签字办理。 新的房屋产权登记操作要求与市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相关政策可拨打房管部门电话咨询,咨询电话为83587656、8275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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