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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地下空间是开发商自留地还是公共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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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还采取的保卫障房,其申请和使用,受到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政策的严格限制及保护。2008年后建造的这类房子,都比较偏远,交通相对落后,在限牌,经济条件改善等多种情况下,很多家庭已购买了家庭用车。这使得小区停车问题,跟老小区一样,是个大的民生问题。但是,开发商认为其是投资商,拥有使用权证,可以将地下空间出售而不租,使得业主只能拥挤停在地面。各种压绿化,各种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路口都是车辆,严重影响居住环境和人员安全。
在此,需要政府告知以下几个问题:
1、经济适用房用地,由政府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且通过招标方式确立开发商的建设资格,开发商在该地块上所开发所有建筑除申请人有限专有部分外,其它部份是公共配套还是开发商私有?
2,有业主致电房管局咨询时,房管局工作人员回复说:开发商补缴出让金后可以出售地下车库。但是,根据国家土地法律,国家明文禁止划拨土地通过补缴出让金方式再进行商业开发。国家及杭州市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也禁止利用经适房用地再进行商业利用,请问房管局允许补缴出让金可私有的说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既然房管窗口人员认为,经济适用房地下空间,开发商可以出售且不用该局审批,那么,业主根据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或协议,能否由房产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由国土局再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非独立的民用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有相当部分是人防工程。人防工程除军事用途外,平时是否属于公共配套施?对于人防工程,开发商是否有资格进行销售?
5,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初始登记后,在依法出售并转让购房申请人后,其初始使用权证是否已依法分解成若干份并灭失?还是允许开发自留一份?如果政府支持开发商仍可销售,那么是否涉嫌同一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二次销售?这是保护国有资产,还是侵占集体资产?
6、开发商自认为是投资者,那么,购房者是不是投资者?如果购房者缴补出让金后,增益部分是向开发商分配投资所得,还是是向国库分配收益?请政府确认下,购房者,是不是最终的投资者?
7、政府建造经济适用房,意在解决住房难这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和经济条件的改善,家庭用车的出现是必然的。这也是公民享受改革红利的体现。但停车问题,却让这个红利变谈,新建小区,老百姓却无处可停车,小区内车满为患,地下空空荡荡,资源极度浪费。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大。这给小区的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了严重影响。有配套,不给用,不能用。请问,这是规划经济适用房,让百姓安居乐业的初衷吗?开发商自行派保安把守车库业委会管理不了,物业也管理不了,业主们都搞不清哪跟哪,好好的小区,搞得乱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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