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通报-----起诉情况后续之六:提交刑事自诉状的申诉状
11月19日下午三点,在中级法院判后答疑。由于问题简单,裁定书就一句话:“缺乏证据”。所以问题也简单,就是围绕有没有证据,是不是诽谤。承办法官不愿问一个问题答一个问题,只叫我说出全部疑问,然后再回答,但后来还是免不了我要质问。其答疑要点,“刑事申诉状”中有反映。 今天上午,到中级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 据了解,刑事案件实行二级审核制,如果这次申诉的结果还是不服,则到高级法院申诉,高级法院还得立案审查。就这样一个明明白白应该受理的案子,就是这样剥夺我的诉权。我必将一如既往,走遍所有的可能之路,丰富我的经历,为以后写书积累素材,写下这个时代中国法制的现状,十分难得。
以下是申诉状全文。
刑事申诉书 再审申请人 再审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诽谤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 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浙杭刑终字第796号刑事裁定书,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 撤销(2015)浙杭刑终字第796号刑事裁定; 二、 受理我的起诉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特申请再审。 申请理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裁定书以“缺乏罪证”为由,驳回了我的上诉。我认为这不符合事实,具体如下:
一、我提供了足够的确凿证据
(一)证据一和证据六证明了我在业委会发言的实际情况,都是确凿的证据。 (二)证据五是业委会会议纪要,在小区告示栏上张贴过,并且被告曾经上报到西湖区建设局物管科和紫金港社区,是确凿的证据。 (三)证据二证明了被告在外面造谣污蔑的事实,还且是明确的人证,并且该证人明确表示会出庭作证,是确凿的证据。 (四)证据八是小区业主和我QQ聊天的记录,我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该业主的姓名和电话。该证据也是确凿的。 (五)证据十是被告在网络上的发文。虽然署名是被告的网名,但从内容上看,完全可以断定是被告发的,相信被告也无法否认这是他的文章。这是确凿证据。 (六)证据三、四、九虽然没有证明是何人所为,但其中的内容,是和被告散布的谣言如出一辙,如不会上课、因为下岗只发1000元工资等等。又指名为被告说话。这些至少可以证明被告是诽谤我的同伙中的代表,给被告的诽谤行为提供了佐证和线索。
二、被告的行为完全是性质十分严重的诽谤 诽谤的定义为:说人坏话,诋毁他人名誉,诽是背后议论,谤是公开指责。 以此定义来对照被告的行为,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解析如下: (一)证据一、五和六说明被告强行修改我在业委会上的发言,他使用完全不同性质的语言,以达到诋毁我的目的,其行为比公开指责更甚,要高出好几个等级。请看: 1、此行为不仅是口头说我坏话,而且公然形成业委会决议; 2、公开张贴在小区的告示栏上,蒙蔽业主,几千业主都可以看到;, 3、形成文件上报西湖区建设局物管科和紫金港社区;蒙蔽上级有关部门; 4、最严重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公开强行对我诬陷。我在业委会会上指出我有录音证明我的真实发言,被告居然毫不所动。为了达到诋毁我的目的,他必须对我歪曲。这是什么行为?这是对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的迫害。这是远比诽谤严重的犯罪。面对这种十分罕见的罪行,我真想不出法律上的名称,头脑中最自然而然冒出词汇就是“法西斯”。 如果这样的行为还不算诽谤,那什么才算诽谤? 就凭这件事情,法院就应该受理。 (二)证据二说明被告散布谣言,诋毁我的教学工作。证据八说明了被告散布谣言的广泛性。我作为教师的水平十分优秀,这一点完全可以到我单位去调查。但我却被被告说得如此不堪,完全是诽谤行为。除了浙大经济学院的几个业主之外,其他业主对我的教学工作并不了解。被告谣言显然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这充分说明被告的言行是十分严重的诽谤。 证据三的内容十分恶毒,指名道姓地张贴在小区告示栏上,其影响十分广泛,是比广泛散布谣言更加严重的诽谤事件。 证据四和证据九是被告的同伙在网络上的对我的恶毒攻击。其内容更加恶毒,影响更加广泛。并且伤害的不止是我个人,伤害更大的是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 综合上述,这件事情也是相当严重的诽谤事件。 (三)证据十是去年7月被告在《港湾家园业主论坛》上的发文。被告在网络上声称“法院认定我诬告”。我当时就到法院信访办求证,接待的邱法官明确告诉我,法院从来没有说我诬告。那么,被告就是在造我的谣言。“诬告”可是触犯了刑法,绝非小事情。其性质完全是严重的诽谤行为。 证据十不仅仅是造我的谣,而且是造政府机关的谣,造法院的谣。因此,被告也是对政府有关部门、对法院的严重诽谤 (四)证据十中,被告还对他的房产证问题造我的谣。他自己拿不出房产证,却说我看见过他的房产证,用造我的谣来证明的他有房产证。这个手段十分卑鄙。被告又隐含把原业委会主任老孔辞职的原因归结于我。由于这些事情关系到业委会及这个小区工作的问题,关系到业主对业委会会员工作态度的判定和人品的判定。因而,这样的谣言绝非小事,也是严重的诽谤的行为。
三、惩恶扬善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
对于被告造谣诋毁我的教学水平的诽谤事实,证据二和证据八已经足够可以证明。实际上,被告散布谣言的范围非常之大,被告不但对单个人说,也在人多的公正场合散布,比如业委会上、业主大会的筹备过程中等等。如果司法部门出面。根据我提供的线索,是完全可以拿到更多的证据的。 作为刑事案件,司法部门有责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尽一切可能帮助当事人完善证据。证据三所说的在小区告示栏贴出的恶毒的诽谤文章,以及证据四和证据八所说的在网络上出现的恶毒诽谤的文章,我都曾经向三墩派出所报警。保护公民的身心安全,是公安部门的职责,警察有责任去调查破案。没有破案是警察的问题,不能归责于我而不立案。面对如此恶劣的诽谤行为,法院理应负起惩恶扬善的职责,而不是因此推却责任,包庇被告,剥夺我的诉权。
四、被告造谣“法院认定我诬告”是必须给我澄清的问题
证据十牵涉到一审法院对我的“起诉状的性质”认定问题。如果法院并没有认定我“诬告”,则说明被告不仅是对我诽谤,而且还造法院的谣言。 面对被告如此大胆的造谣,西湖法院却无动于衷,反而一味庇护,我百思不得其解,这里究竟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内幕? 这已经不是一件小事情了,理应给我有个交代。 挂着巨大国徽的西湖法院可以不顾颜面,任由被告造谣污蔑。我却不能不要一个公民的尊严。就凭这件事情,法院也应该立案审查清楚,给我一个公正的交代。
五、判后答疑没有正面回答我多个问题,且不该使用含糊的语言
判后答疑理应逐个回答当事人的疑问,但承办法官拒绝这样答疑,只是愿意全部说完后一起作简单地回答。对于我提出的关键问题,则使用含混而不明确的回答,其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对罪证的解释无法自圆其说。 承办法官既然认为我提供的都是证据,又认为以不实之词散布我的谣言是诽谤行为,那么,就是等于承认被告有“证据证实的诽谤行为”。但法官同时又说缺乏罪证,。这显然不能自圆其说。 诽谤不论大小,都是犯罪。是否严重,则是罪大罪小的问题,而不是有罪无罪的问题。罪小则轻判,最大则重判。法理上都应该受理。更何况被告的诽谤事实上十分严重。 (二)无法回答我的质疑,用理解不同来解释,说明裁定书没有底气。 面对我摆在桌面上的许多确凿的证据和完全符合诽谤定义的被告的行为,承办法官用我和他理解不同来搪塞,显然不能服人。 对于诽谤的罪行,法律的界定是十分明确的,如果裁定没有错误,回答我的质疑就应该十分明确。法律上不应该定“莫须有”的罪名,也不应该用“莫须无”的理由为犯人开释。 (三)对罪证是否“缺乏”的衡量没有依据,不该由法官随意裁判。 我提出说证据“缺乏”是如何衡量?是谁衡量的?回答是由他们法官。 如果这样,就存在着由法官随心所欲裁决的严重问题,就存在由法官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裁判的可能。正因为这样,我这么多确凿的证据,才会罔顾事实说成缺乏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受理的条件不是证据的多与少,而是有还是没有。随意衡量证据是否“缺乏”,就是对法律的严重曲解。 (四)裁判的依据不该是一审裁定 在判后答疑中,承办法官一方面笼统地说是根据法律作出了裁定,但在临结束是又说他们也是根据一审的裁定而裁判的。这句话什么意思?我不禁要问: 1、是不是在心态上奉行官官相护,从不轻易否定一审的错误裁判? 2、是不是在案件审查操作上就按照一审的结论,二审不再仔细审查? 3、二审的裁判依据为什么不是法律依据?依据该不该是一审的裁判? 4、是不是这句话泄露了天机、道出了正情? 5、这是不是货真价实的枉法? 6、如果是这样,上诉还有什么意义?当事人怎么还能得到公平和正义? (五)不该不回答应该明确回答的问题 当我问及:“西湖法院究竟有没有认定我属于诬告?为什么堂堂法院允许被告任易造谣?”,法官都避而不答。这样明确的问题为什么不回答?显然,这个问题触及到了裁定书的根本性错误,无论怎么回答都无法交代下文。 但是,我会一直追问下去?能够永远回避吗?
六、被告的诽谤对我的名誉和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我是一个十分优秀的老师,一直深受学生、同事和领导的好评。我在浙大经济学院工作,去调查就可知我所言不虚。但是被告却把我的教学工作说得那样不堪,给我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特别为自己优秀的教师素质而自豪,因此,在遭受如此的诽谤又无法为自己辨白,我感到特别痛苦,给我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七、保护人民教师的尊严和人格是法院不容推却的职责
我曾经多次向学校纪委反映被告的诽谤问题,学校纪委建议我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却违法拒绝,请问:我应该向何处投诉? 作为一个人民教师,其尊严和人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岂容被告肆意玷污诋毁。仔细阅读我的自诉状,就可知被告的行为令人发指。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极为罕见的事件,知者莫不感到震惊。这样的人如果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天理难容。 如果法院永远不管,我将向教育部、国务院、党中央寻求公道。 综合以上所述,本案完全是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的诽谤案,理应受理。 希望法院尊重法律,尊重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地纠正错误。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zdwc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