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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拿合同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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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什么不能拿合同说事?
       楼主一贯只在《杭州业委会》发文,不知为何选中《港湾家园》也来一下,心中充满好奇。
       对于楼主的长篇大论,我总是很难坚持看完。这里挑几个问题想探讨一下。
       一、对于题目,我就觉得不可思议。问题之一:首先假定合同是合法的。缴纳物业费是物业合同的根本内容之一,一切都要按合同来办,怎么就不能拿合同说事呢?否则,业主有意见应该拿什么来说事,拿什么来衡量,至于说得对不对,那是另外一个话题。之二:合同必须合法,交不交物业费,完全可以拿合同合不合法来说事。之三:就算签订的合同手续、程序方面都没有问题,还要问业委会成立的过程合不合法,不合法的业委会自然没有权利代表业主。之四:就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业委会的成立都没有问题,业委会在现行框架下是合法的。但是,业主就不可以探讨这些法律法规是不是都合理的吗?制定法法律法规者的良好愿望都能实现吗?全国有几个业委会能够真正代表业主的利益?当然,既然形成法律就要遵守,但对合理性的质疑都不能提吗?法律就不应该在质疑声中不断进步和完善吗?
因此,交不交物业费,就应该拿合同说事。
       二、楼主的主要观点就是,交物业费是履行合同,就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也应该无条件接纳。
合同必须执行,这话完全正确。但是,作为对等公平,楼主是不是也应该对物业公司说一句:就是有人不交物业费,服务也必须到位
       合同的各签约方都会严格履行,是一种现代社会尚不能到达的理想状态。如果达到这种状态,那就不存在合同纠纷案了。
楼主既要求业主接受别人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又要要求业主必须无条件履行合同,是不是有失公允啊?
       现实社会的合同千千万万,对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的产品打折付款,甚至退货;对不好的工作质量扣发工资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唯独业主不可以对不合格的服务质量打折付物业费?至于做得对不对,可以提请法院判决啊!楼主应该如何解释啊?
        三、楼主认为:业主个人无权直接和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因为不构成业主个人和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这话完全正确,合同签约方是业委会。业主和物业公司不是合同的双方。
       但是,按照楼主的观点,物业公司不应该向业主要物业费,而应该向业委会要。为什么物业纠纷案却是和业主个人打官司?
        关于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显违背《合同法》,是全国范围最广的枉法。楼主为什么不对等地对这种做法对法律提出质疑?这样的行为是站在公正的立场吗?
        四、物业合同的合同双方需要履行的内容就存在严重不对等的特性,业主交纳物业费不存在丝毫衡量的问题,多少就是多少,而物业公司的服务却是比较模糊的、很难量化。因此,业主完全处于劣势,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这就更需要司法部门能够公正合理,然而,根据楼主透露:高级法院民一庭公开表示“不支持物业费扣减理由”,原因是衡量困难,困难就可以一刀切吗?就可以任意阉割业主的利益吗?这不是公然支持物业公司可以任意降低服务水平吗?
        政府和地方部门的公平正义,严格守法是公民守法的最根本的前提,如果司法部门枉法偏护,带头违法,如何叫公民守法,遵守法律的问题上,不应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国家机器不能主持公道,带头违法法律,不交物业费就是草民唯一的有效的选择。
        五、法律上神圣严肃的,立法、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权在最高法院,高级法院无权解释,更何况仅仅是民一庭甚至个人。可以对一些具体操作做一些规定,但无权违反原则问题。因此高级法院民一庭的解释不是法律。
        六、没有按照合同缴纳物业费,应该是一个违约的问题,但楼主根据《物权法》把它提升为违法。为此我特地查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有内容“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里列举了几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前面几种都是对的,唯独不交物业费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通行的说法是:“有人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降低服务质量,损害了他人利益。”这种说法何其荒唐,降低服务质量是物业公司违约,是物业公司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这方面我曾经有过专门的讨论。在我的官司中没有出现这种说法,否则,我在法庭上就把它批驳得体无完肤了。
         因此《物权法》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进一步,《物权法》根本就不应该把交物业费的事情写进去,原因很简单,这是履行合同的范畴。在另外地方写进这一条,就超越了合同,就是违法。还有其他许多法律法规出现这一条,都是极端错误的,是一个真正法治国家不应该出现如此重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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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七、楼主把交物业费和纳税等同起来,也是十分荒唐的。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纳税并不是履行和国家签订的合同。反之,物业费是履行合同,合同不是法律。这么明显的问题,楼主不应该不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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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6-2-19 12:29 编辑
夕阳与黎明 发表于 2016-2-19 10:22
为什么不能拿合同说事,我在文章里已经说明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业主拒交物业费,凡是以合同为由都不 ...


       你的自我感觉是可笑的良好,自己逻辑混乱还不自知。合同中的纠纷不能拿合同说事,本身就十分荒唐。因为无法反驳,你今天又以法院不支持为由。说法是否对错,是以真理为标准,而不是以法院的做法为标准。照你的说法,凡是法院做的就是对的,那还存在什么法院枉法。你这样的言行,要么是法盲,要么就是居心不良,想做司法腐败的维护和辩解者。
      更可笑的是,你居然以港湾家园的训导者自居,堂堂浙大老师集中居住的地方,居然都是不懂道理的,需要你这样恬不知耻、自以为是、陶醉在自恋的梦境中的人开导,天下还有更可笑的事情吗?你以为浙大老师会为你这种低劣的说教被蛊惑吗?我写文章一贯都是逐条分析,有理有据。你会逐条进行反驳吗?你没有办法对我的观点进行分析,你就只能气急败坏对我进行人身攻击,你也就是这副德性。
      至于我是怎么样的人,自有公道,港湾家园的业主有能力自己做出判断。你刻意贬低丝毫也不会影响别人对我的看法。从你多么想让我偃旗息鼓的意愿就可以看出你是什么样的人,可悲的是,我不会让你如愿的,我将永远为法律的尊严而奋斗。
     还要奉劝你的是,看清楚再发言,我说的是最高法院关于物业纠纷案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违背了《合同法》,没有说《物权法》违背《合同法》。我是说了,在其他法律法规提到业主要缴纳物业费,就是超越了合同范畴,就是根本性的错误。我的说法哪里错了,你有本事具体分析啊,你也只会强词夺理而已,只会说我错而无法说我错在哪里?
      都说知人难,其实知己更难,你就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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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夕阳与黎明 发表于 2016-2-19 10:22
为什么不能拿合同说事,我在文章里已经说明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业主拒交物业费,凡是以合同为由都不 ...

      你的自我感觉是可笑的良好,自己逻辑混乱还不自知,合同中的纠纷不能拿合同说事,本身就十分荒唐。因为无法反驳,你今天又以法院不支持为由。说法是否对错,是以真理为标准,而不是以法院的做法为标准。照你的说法,凡是法院做的就是对的,那还存在什么法院枉法。你这样的言行,要么是法盲,要么就是居心不良,想做司法腐败的维护和辩解者。
      更可笑的是,你居然以港湾家园的训导者自居,堂堂浙大老师集中居住的地方,居然都是不懂道理的,需要你这样恬不知耻、自以为是、陶醉在自恋的梦境中的人开导,天下还有更可笑的事情吗?你以为浙大老师会为你这种低劣的说教被蛊惑吗?我写文章一贯都是逐条分析,有理有据。你会逐条进行反驳吗?你没有办法对我的观点进行分析,你就只能气急败坏对我进行人身攻击,你也就是这副德性。
      至于我是怎么样的人,自有公道,港湾家园的业主有能力自己做出判断。你刻意贬低丝毫也不会影响别人对我的看法
从你多么想让我偃旗息鼓的意愿就可以看出你是什么样的人,可悲的是,我不会让你如愿的,我将永远为法律的尊严而奋斗。
     还要奉劝你的是,看清楚再发言,我说的是最高法院关于物业纠纷案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违背了《合同法》,没有说《物权法》违背《合同法》。我是说了,在其他法律法规提到业主要缴纳物业费,就是超越了合同范畴,就是根本性的错误。我的说法哪里错了,你有本事具体分析啊,你也只会强词夺理而已,只会说我错而无法说我错在哪里?
      都说知人难,其实知己更难,你就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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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4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夕阳与黎明 发表于 2016-2-24 10:54
“堂堂浙大老师集中居住的地方”难道就什么都懂啦?就不用听取别人的说理?既如此,假如我说我这里还是堂 ...

你真是可笑之极,你如果稍有自知之明,就应该偃旗息鼓,不再出来丢人现眼。你再发言,只会使读者更加看透你的嘴脸,看清你究竟有多少货色,不信试试,究竟是谁说服力读者。
说起你的问题,可以列举几点:
一、读者会看清楚你的人品。我发的帖子,纯粹是观点的讨论。而你无法反驳我的观点,气急败坏,只好对我进行人身攻击。看看网络上的网友,像你这样品位低下的有几个啊?你是一朵奇葩,你值得自恋自赞。
二、你向我开战的帖子中,却无丝毫在观点上的分析批驳,通篇都是强词夺理,就是武端地下结论,不讲理由。从这方面看,你就是一个无法讲理的泼皮无赖
三、你就是惯于偷换概念,偷换话题。我说“想当堂堂浙大老师居住的地方的训导员十分可笑”,仅仅是针对你这个恬不知耻、自以为的人,和别人没有关系,去拉清华北大无丝毫意义。港湾家园的业主以前不了解你,我还不了解你吗?你在《杭州业委会》发表的许多歪理谬论,不都是被我批得体无完肤,你哑口无言了吗?你这样的歪理有资格以训导者的身份在港湾家园登场吗?
四、你就是惯于强奸民意,每当你的谬论遭受批驳,你的伎俩就是硬要拉别人和抱在一起,好像这些人都和你一样遭批,请问别人同意了吗?而每当对我进行攻击,你同样又是硬要拉别人和你捆在一起,好像他们都是你的战友,请问别人同意了吗?在你的帖子里似乎港湾家园的业主都是批判我的,谁给你的权利代表港湾家园业主发言
五、至于你说的“丢脸”,也只是极少数物业非法利益的维护者的攻击性语言,我为业主说话,业主会说我丢他们的脸吗?谁相信啊?你如果真的这样认为,你才是真正的病态了,看来你真正是生活在“自我陶醉的自恋的梦境中”,而且看你是不可能醒悟了。你知道检察官、法官对我真正的看法吗?你知道几个法官曾经对我说:“我们有些事情也清楚”,“也需要像我这样较真的人”,“业委会也确实缺少制约”吗?,你是不是以为你能够代表法官真正的心理?可笑之极。至于业主怎么看我,你看过以前许多业主在我帖子后面的发言吗?如果你认为港湾家园的业主会认为你才是正确的,你也太低智商了。
五、你根本没有法治观念,你的骨子里就是一个司法腐败的歌颂维护者,因为你批驳我也就是用这样要抨击的语言:“难道法院、检察院都错了,就你对了?”我正好可以反过来问:“难道法院、检察院就是对的?”判别对错,不是去引用法律法规,而是以法院、检察院的实际做法,这不是赤裸裸地鼓吹人治、权治吗?照你的说法,法院检察院做了就是对的,那就没有老百姓深深痛恶的司法腐败,党中央就不需要治理司法腐败了,你这不是在司法腐败歌唱赞歌吗?
六、看来你深深体会到法官、检察官在对待我时的尴尬心态,这就是:“不能认错、不愿强行解释错误,解释错误也是无奈之举,最好就是我息讼。”所以你就站出来用人身攻击的方式劝我息讼。可是,有用吗?你这样的语言只会增加我奋斗的决心。
奉劝你不要在出来丢人现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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