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拿合同说事? 楼主一贯只在《杭州业委会》发文,不知为何选中《港湾家园》也来一下,心中充满好奇。 对于楼主的长篇大论,我总是很难坚持看完。这里挑几个问题想探讨一下。 一、对于题目,我就觉得不可思议。问题之一:首先假定合同是合法的。缴纳物业费是物业合同的根本内容之一,一切都要按合同来办,怎么就不能拿合同说事呢?否则,业主有意见应该拿什么来说事,拿什么来衡量,至于说得对不对,那是另外一个话题。之二:合同必须合法,交不交物业费,完全可以拿合同合不合法来说事。之三:就算签订的合同手续、程序方面都没有问题,还要问业委会成立的过程合不合法,不合法的业委会自然没有权利代表业主。之四:就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业委会的成立都没有问题,业委会在现行框架下是合法的。但是,业主就不可以探讨这些法律法规是不是都合理的吗?制定法法律法规者的良好愿望都能实现吗?全国有几个业委会能够真正代表业主的利益?当然,既然形成法律就要遵守,但对合理性的质疑都不能提吗?法律就不应该在质疑声中不断进步和完善吗? 因此,交不交物业费,就应该拿合同说事。 二、楼主的主要观点就是,交物业费是履行合同,就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也应该无条件接纳。 合同必须执行,这话完全正确。但是,作为对等公平,楼主是不是也应该对物业公司说一句:就是有人不交物业费,服务也必须到位。 合同的各签约方都会严格履行,是一种现代社会尚不能到达的理想状态。如果达到这种状态,那就不存在合同纠纷案了。 楼主既要求业主接受别人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又要要求业主必须无条件履行合同,是不是有失公允啊? 现实社会的合同千千万万,对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的产品打折付款,甚至退货;对不好的工作质量扣发工资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唯独业主不可以对不合格的服务质量打折付物业费?至于做得对不对,可以提请法院判决啊!楼主应该如何解释啊? 三、楼主认为:业主个人无权直接和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因为不构成业主个人和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这话完全正确,合同签约方是业委会。业主和物业公司不是合同的双方。 但是,按照楼主的观点,物业公司不应该向业主要物业费,而应该向业委会要。为什么物业纠纷案却是和业主个人打官司? 关于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显违背《合同法》,是全国范围最广的枉法。楼主为什么不对等地对这种做法对法律提出质疑?这样的行为是站在公正的立场吗? 四、物业合同的合同双方需要履行的内容就存在严重不对等的特性,业主交纳物业费不存在丝毫衡量的问题,多少就是多少,而物业公司的服务却是比较模糊的、很难量化。因此,业主完全处于劣势,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这就更需要司法部门能够公正合理,然而,根据楼主透露:高级法院民一庭公开表示“不支持物业费扣减理由”,原因是衡量困难,困难就可以一刀切吗?就可以任意阉割业主的利益吗?这不是公然支持物业公司可以任意降低服务水平吗? 政府和地方部门的公平正义,严格守法是公民守法的最根本的前提,如果司法部门枉法偏护,带头违法,如何叫公民守法,遵守法律的问题上,不应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国家机器不能主持公道,带头违法法律,不交物业费就是草民唯一的有效的选择。 五、法律上神圣严肃的,立法、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权在最高法院,高级法院无权解释,更何况仅仅是民一庭甚至个人。可以对一些具体操作做一些规定,但无权违反原则问题。因此高级法院民一庭的解释不是法律。 六、没有按照合同缴纳物业费,应该是一个违约的问题,但楼主根据《物权法》把它提升为违法。为此我特地查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有内容“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里列举了几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前面几种都是对的,唯独不交物业费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通行的说法是:“有人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降低服务质量,损害了他人利益。”这种说法何其荒唐,降低服务质量是物业公司违约,是物业公司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这方面我曾经有过专门的讨论。在我的官司中没有出现这种说法,否则,我在法庭上就把它批驳得体无完肤了。 因此《物权法》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进一步,《物权法》根本就不应该把交物业费的事情写进去,原因很简单,这是履行合同的范畴。在另外地方写进这一条,就超越了合同,就是违法。还有其他许多法律法规出现这一条,都是极端错误的,是一个真正法治国家不应该出现如此重大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