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6-2-23 17:45 编辑
今天8点半准时来到省检察院,但直到十点钟才轮到我。但接待我的并不是承办检察官,无法回答我的问题,我要求承办检察官接待,经过联系后,来了一位很年轻的检察官。 首先,我问《维持决定书》开头引用了《物业管理条例》,认为物业服务必须签订合同。那么,接下来就应该证明原告签订了合同,为什么《维持决定书》后面又只是说“证据证明了物业公司在港湾家园存在的事实”?如果证明不了原告有合同,就应该是原告错了,就应该支持检察监督,这应该如何解释? 检察官回答支支吾吾,东拉西扯,顾左右而言他,在我不断追问下,则强词夺理说他们是签订了合同。 问他《决定书》哪个地方说他们签订了合同?他又无法回答,只好不时采用转移话题的方式,不时强词夺理说他们有合同。 我拿出原告的所谓合同,说明这只是一份委托书,委托原告在业主入住以前管理房产。检察官则指鹿为马认为这就是物业服务合同,问他服务内容在哪里?他又是不做正面回答,只是强词夺理说这就是合同。 接着我问:为什么《维持决定书》阐述维持的理由是“物业公司在港湾家园存在的事实及建设单位和业委会签订的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而这些我是认可的,《维持决定书》的维持理由应该是针对我的申诉理由,为什么反而回避? 检察官说我的申诉理由不就是决定书上所说的吗? 我多次反复强调告诉他,我的上诉理由是原告没有合同。 检察官又是支支吾吾,东拉西扯,不时又在是不是服务合同的问题上扯皮,我根本没有办法和所谓的“检察官”说法说理。 检察院的错误是明显的,如果不承认错误,是根本无法正面回答。对检察院来说,错误是绝不会承认的,那么,泼皮无赖耍流氓手段也就必然了。 他们的错误实在太多了,再问下去,也必然是这样一种结果,想到这一点,我就不想问很多了,就集中在最主要的一个问题上。 我问:《维持决定书》认为,“我提出合同是伪造的没有有效证据”,此话从何说起?我从来没有说“合同是伪造的”,我提出的是“原告伪造原件”。请检察官拿出证据来证明我说过“合同是伪造的”。 检察官说我的诉状上有的。我把带来的所有诉状全部摆出来,让检察官找,他找了一会,找不到。说回去把我给检察院的材料拿来。 检察官拿回一大叠我的材料,找了半天没有找到。然后就思考如何来解释这个错误,他采用的方法是:说伪造原件就是说明了伪造合同!我说,伪造合同是认为合同的内容是伪造的,伪造原件则和合同的内容毫无关系,完全是不同的问题,怎么可混为一谈。然后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了好久,他不断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解释他的观点,但是错误能够解释成正确的吗?我告诉他::解释错误只能产生更大的错误。 时间已经不短了,碰到无法讲理讲法的对象和地点,我不想再多问了,最后要求检察官,对这个问题给我三个结果之一,即:承认错误、拿出证据、伪造原件和伪造合同是一样的。对于我这样追问,检察官又好久没有回答,在我的等待和追问下,他气呼呼说了一句,随你怎样吧! 在其中,检察官多次说我为什么要纠缠这个细节,劝我息讼吧。我问他,这样不实之词加到你的头上你会罢休吗?我非常明确告诉他绝不会息讼,决心为法律的尊严奋斗到底。我要走遍所有可能的地方,最后写书出版。 虽然问题还很多,但已经没有再问的必要了,另外检察官已经来催了。我只是随意地又问检察官:“你是怎么看待一审中宣判之前原告贴出判决书的问题?”我问了多次,他都闭口不答。 离开检察院时,已经快到十二点了。 又一个过程结束了,我将按照既定方针一步步走下去,请大家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