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家住南通开发区的侯先生为了获取“捉奸在床”的证据,高价聘请了一名“私人侦探”对其妻进行为期一年多的跟踪,没料“私人侦探”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获得相关证据。侯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返还28万元报酬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终审民事裁定,认为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的起诉。
两年前,已年过五旬的侯先生在参加朋友组织的一个饭局上正喝得酒酣耳热之际,忽然听朋友说他妻子与一个徐姓的男子相好,已在外传得沸沸扬扬,叫他要好好管束一下妻子。侯先生一惊之下,酒醒了一大半,赶紧气冲冲地回家向妻子求证,妻子却矢口否认,两人的感情因此骤降。虽然侯先生没有发现妻子出轨的证据,但他看妻子没有正当的工作,却每天打扮得貌美如花,经常一出去深夜才回来,打她的电话也常不接听,更加坚信妻子有了外遇,只是苦于没有证据。
2014年年初,侯先生把自己的这一烦闷向自己最好的朋友张某诉说。张某说他有一个姓刘的朋友做“私人侦探”好多年了,不但有先进的科技追踪器材,还有高超的追踪侦察技术,可以帮他搞到妻子出轨的确凿证据。
侯先生听了幡然心动,当即表示费用不是问题,只要能“捉奸在床”。同年1月20日,在张某的介绍下,侯先生和“私人侦探”刘某见了面,两人很快达成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侯先生聘请刘某对其妻进行跟踪并掌握相应证据,并在2015年2月8日前要当场捉到侯先生的妻子与徐姓男子有不正常男女关系的证据,侯先生先给付30万元作为报酬,如刘某不能按约履行,则应无条件退还原告28万元并保守秘密,而不管成与不成,那剩余的2万就算是辛苦费。随后几天,侯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或交付现金方式共付给刘某30万元。
此后,侯先生经常向刘某催问事情的进展情况,而刘某每次均说正在跟踪,让他再等等。于是侯先生就满怀信心地等下去,没料这一等就等了一年。2015年2月8日是约定刘某向他交付证据的最后期限,但是当侯先生拨打刘某的手机时,却发现他的手机竟然关机了,而当初从中牵线的张某也不知道刘某的行踪。
多次寻找刘某未果,侯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南通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不当利得2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侯先生还向法院提交了协议的原件、银行卡转帐记录、刘某出具的收据等证据。
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了传票,并依法缺席进行了开庭审理。
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就委托收集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起诉条件,遂驳回原告侯先生的起诉。
侯先生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侯先生雇请刘某调查其妻子是否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要当场捉到”,意欲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协议”具有非法内容和目的,违反公序良俗,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不具有行使侦查权、调查权的法定资格。本案双方基于非法调查权形成的权利与义务不属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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