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通报———物业又起诉了,我的答辩状 4月23日,收到西湖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 虽然天天都在准备着,但还是有些意外。因为,我起诉两年半了,到如今还是没有受理。完全属于相同事情的两个方面,结果是冰火两重天。法院如何面对我的质疑?又有精彩的好戏看了。 原告开出了令人眼馋的金额:除了物业费,又是每日3‰的违约金,从2015年1月1日算到判决生效为止,还有800的律师费,算出的数字会吓人一跳,我也懒得去算。原告准备把我斩得血淋淋,见到骨头为止,方能解恨?看我是一个很好欺负的人,逼到绝路,也不怕出事情。好啊!尽管官匪一家来劫财就是,我早有思想准备。 4年前的案子,到如今尚不能了结,新的案子又要开始。我有一点不明白,要来割我的肉,能不能自己无懈可击啊?无视原告自己到处是漏洞,不想想用无情践踏我的人权,不择手段欺瞒业主,无视民意,暗箱操纵得到的结果,在法律上不堪一击,这种情况还是敢起诉?我非常乐意奉陪到底,而且愿意一生奉陪。 什么是得意忘形?什么是得志便猖狂?4年前的错案使原告忘乎所以。他们就是不会从另外角度想一想:那个错案拖累了多少司法部门和司法官?当各司法部门和司法官无法面对我义正词严的质问,不得不扮演泼皮无赖的角色,只能强词夺理、曲解法律来回答我,他们是会非常乐意的吗?焉知不在心里把原告骂得狗血喷头?毕竟他们都是懂法的啊?灵魂深处毕竟还多少存在良知和道德底线。 至于最终结果会怎么样?大家拭目以待。如果司法部门愿意再像滚雪球一样,把毒瘤越滚越大,我也有思想准备。 但我还是相信,法制总有一天会健全的,历史会作出公正的判断。 传票上通知:5月20日上午九点在三楼法庭开庭(没有指明哪一个)。希望关心的业主去旁听,主要带身份证就能进去,我将会有精彩的答辩发言。临近的日子我会再发公告。 今天下午。我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下面是我的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物业服务中物业公司和业主只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才能依据合同要求收取物业费。但现在求是物业公司和我们业主并没有合法的合同。因为: 一、诉状前面内容展示了严重枉法的结果,是原告的“荣耀”,是法制的耻辱 (一)众所周知,(2012)杭西民初字第1668号案中,各级司法部门枉法裁判,其明目张胆枉法的程度实属罕见,这是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司法部门一再庇护和掩盖,只能增加枉法的程度。我们总有一天,会作为枉法的典型反面教材,历史会做出公正的评价。 我至今仍在申诉。2015年12月25日,我向人大信访办递交了申诉材料,信访办告知,他们阅后将材料批给省高院,由省高院在三个月内作出答复。现在三个多月过去了,还是没有音信。省高院理应按照信访要求作出答复,按时给我答复。现在还不答复,我只能认为还不能下结论。在审理之前,省高院应该按照信访规定,给我一个书面回复?否则,怎么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现在起诉的是2012到2014年的物业费。而原告提供的所谓前期物业合同和该案生效的判决书,其效力只至于2011年12月31日,和本案无关。 (三)为了原告的非法利益,各级司法部门牺牲了神圣的法律尊严,牺牲了国家机器的可贵的公信力,其结果并没有使原告懂得枉法的巨大成本和来之不易,而是更加有恃无恐,把法院看成是为自己的家,再次敢于无理起诉。 (四)枉法的严重后果已经显现,这是港湾家园的业主有目共睹的业委会和原告在港湾家园的行为,比以前更加无视法律法规。法院枉法不是在引导人们遵纪守法,而是纵容原告可以无法无天,使之原告认为永远可以在法律制约之外。 二、起诉状没有具体指出具体的收费依据 法律文书应该是十分严谨的。起诉状理应指出诉求的具体依据。即:2012至2014年的物业费依据于什么合同,时间段是否符合。但起诉书没有具体指出,只是糊里糊涂的一笔带过。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明显存在巨大漏洞。原告显然是认定法院会糊里糊涂地判决?或者指望法院为了原告的非法利益而再次不顾国家机器的公信力。再次牺牲法律的尊严。 三、2012年和2014年的合同在哪里? 对于2012年和2014年的物业费,起诉书中找不到合同依据。显然。这两年没有签订合同,原告没有权利收取物业费。 四、2013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的 该合同出笼的过程是这样的: 2013年6月,由董XX主持的业委会召开的所谓业主大会,完全是一个糊弄欺骗业主的行为,存在着许多非常严重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其表决项的内容,是完全无效的。 请看这两个表决项内容(证据1): 第二项:“授权业委会必要时聘请审计事务所对物业财务进行审计”。 首先,有必要时就是说明应该审计了,不需要表决了。 其次,表决的内容应该是实质性可操作的,表决就是要决定是否操作。但是,这个表决项不管通过不通过,都可以不操作。表决通过了,董XX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说“没有必要”而不操作,表决根本无意义。如果通不过,那就更糟,那就是有“必要”也不能审计了。普天下还能找出这样忽悠玩弄业主的例子? 由此可以看出这是董XX欺骗业主的一个花招,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物业不被查账。 事实情况是后来果然渺无音讯,不了了之。 第一项:“与求是物业签定2013年(1年)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 这项内容和上一项内容有冲突。 因为这项内容表决的前提是对物业公司有充分的了解。审计财务是否有问题,正是了解物业公司的最主要内容。既然还要对物业要不要审计做决定,说明对物业还需要了解。那么,是否同意合同的表决条件还没有成熟,应该等审计后才能表决。不应该同时表决。因此这个表决项也是无效的。 第三,对物业进行财务审查本来就是业委会的本职工作,不需要业主大会通过。孔主任在时就是决定要审计。当时要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并不是要不要审计的问题,而是授权动用资金进行审计问题,原因是请审计师审计的费用超出了业委会的权限2000元。因此,这次表决的内容给人以完成上次决议的假象,实质是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段欺骗业主。 从业委会成立时就决定要进行审计?为什么拖到今天,业委会负责人应该负最主要的责任。 第四,我作为业委会委员,却把我排除在工作之外,我为什么要承认非法的结果? 以上所述,该合同是无效的。 五、比较原告提供的前后两份合同很能说明问题 2013年签订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其内容是真正的物业服务合同。比较(2012)杭西民初字第1668号案原告提供的所谓合同,其内容和性质完全是两码事,强词夺理说成是物业服务合同,只不过是指鹿为马。古代强权政治的实例,在标榜法制社会的今天活生生地再现;而且是在主持公道和正义的法院再现。 六、法院应当首先审理我对于第一届业委会的起诉 违约成立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我已经及时对该合同的合法性向法院提出质疑,在法院认定合法之前,不存在违约问题。法院不受理我的起诉,一切责任应当由法院承担。 2013年10月25日,我向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证据2),提出2013年业委会在业主大会上所作的表决项无效。西湖法院一直推诿不受理。2015年6月26日,我再次修改补充又向法院重新递交了诉状,又是违法不受理。2016年3月1日,根据高院答疑时的要求,我又重新对该问题进行起诉,其结果又是违法不受理。2013年11月西湖法院的《立案释明通知书》(证据3)、2015年7月和2016年3月西湖法院的裁定书(证据4、5)声称:有关业委会的事情是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那么,业委会参与签订的物业合同法院,为什么却可以受理。应该如何解释? 既然本案受理,那么我的起诉也应该受理。如此两重标准依据,公理何在?难道原告是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的特等团体,而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下等公民?难道公民最起码的诉权就是我不具备?我的权利就不需要保护,我的权益可以由人任意践踏? 七、律师费的诉求荒唐至极 (一)请律师的正当目的只能是两个:一是当事人不懂法律,二是当事人没有时间。我无需考察原告请律师的目的,我只是要问:原告不懂法律或没有时间,跟我有什么关系?凭什么要我请律师帮你跟我打官司? (二)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判决都是靠法律的。有理且懂法律的是不需要请律师的。无理的请律师也没有用。 如果原告有理,无需请律师也能胜诉,原告请律师是多余的,凭什么要我付钱? 如果原告无理,那么请律师只能说明居心不良,是为了维护不正当的权益。如果是这样,那我为原告请了律师来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还要我付钱,天下有这样的道理吗? (三)合同上写上这一条,显然超出了合同的权利范畴,本应该由法院判决的内容合同代替了。港湾家园的业主从来没有承认过。 (四)法院如果支持了这一诉求,将会产生极为恶劣的后果。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有钱人可以用钱高价请律师,而且费用由当事人随意设定,损害了对方的利益还要对方付钱。有钱有势就可以任意蹂躏穷人,穷人受了冤屈还要被割血肉,社会公道何在?。 八、在港湾家园,我才是最大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者 (一)(2012)杭西民初字第1668号案是罕见的枉法案件,在得到公道之前,决不会承认原告的合法地位。枉法的事实极大地伤害了我的身心健康,耗费了我难以计数的心血,对此原告仍不满足,妄图继续借着黑暗势力再次对我摧残。 法院可以把我逼死,但不可能改变我的意志。 (二)我原是第一届业委会的委员,因为坚持为业主说话,遭到业委会负责人董XX的非法打击(证据6、7),我向政府有关部门百般投诉(证据8)、向法院几次起诉,都无法得到公道,我的合法权益政府法院不管,凭什么还要我支付不合法的物业费? (三)2013年的业主大会,我还是业委会委员,董XX非法剥夺我参与大会筹备工作和起草物业合同工作。业委会声称:终止业委会委员工作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证据7),而到了时候又不表决,凭什么我要承认业委会做的决定? (四)众所周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除非因为犯罪才可由法院剥夺。然而,在2014年10月召开的业主大会上,很多业主联名推荐我的为候选人,可谓众望所归。但是。所谓的“筹备组”以未交物业费为由,剥夺我为候选人的资格(证据9),损害了我的人格尊严。我连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都不能保证,事实上把我当成下等公民。剥夺我业主的基本资格,就是不认为我是港湾家园的业主,凭什么还要我付物业费? (五)由于业委会的庇护,原告代收的业主收益至今没有认真审查。 以上问题,我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无门,法院也不予受理。没有法院的正确裁判,我有充分的理由不承认业委会的决定。法院推诿渎职,一切责任应该有法院承担。 我一贯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从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我所作的一切,只是依照法律行事而已,为什么行不通? 希望法官能够去阅读(2012)杭西民初字第1668号案的有关材料,阅读(2015)杭西民受初字第5号案和浙0106民初字第1735号的起诉状,以便能够充分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认真分析我提出的众多理由,尊重法律,给我一个公道,驳回原告所有的诉求。 此致 杭州西湖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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