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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开庭要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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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司通报-----开庭要点简介
九点多开始开庭,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长加两个陪审员。
开庭后,最意想不到的是原告提出修改诉讼请求,改为只要1213年的物业费。
我的答辩发言算是感觉有劲可使的地方,但又遭冷水。法官不断提醒我要围绕案子本身,不要发挥,使得我没有讲完全部要讲的话。
发言内容除了《答辩状》上写的以外,在发言中,对原告提供的2013年合同产生的过程补充了如下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看看原告提供的合同的产生过程,显然有失公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从全体业主的角度来看:
1、我参选业委会委员就是为了为业主维权的,业主选我也是为了我能为业主维权的,因此,我在业委会的去留决不是我个人的事情,而是完完全全的全体业主的事情。打击排挤我的实质目的就是打击维护业主利益的力量。
2、业委会成立之初,就准备先查账,把一切都搞清楚了,再决定是否聘用原告。这是任何小区首届业委会普遍的做法。不查账就聘用,不符合最普通的常规,显然居心不良。
3、我就是负责查账的委员之一。当时我提出一系列维护业主利益的主张。首先一定要查清属于业主收益的帐目,特别是业主装修期间原告收取的大量管理费。
我所知的有:
卖水泥沙子的头头告诉我交了10万元的管理费;
装修公司在阳台上挂牌子要交100元,究竟有几家没有挂?
装修公司在小区摆摊招揽客户,其中有一个装修公司跟我说交了7千元管理费,有多少公司来摆摊过?。
这些我都想审查清楚,排挤了我就不了了之了。
4第八次业委会会议纪要提出:“10、同意业委会对《业主会所》《泰和路》二件事的工作规划。一是向校反映用学校所属街面房相同面积或社区大楼345楼相同面积换《会所》的要求,恢复会所图书馆、活动中心等场所”。
由于没有我在业委会坚持,也销声匿迹了。
5、董XX霸持的业委会用明目张胆的手段把我排挤,又用明明白白的表决项忽悠业主,对查账公开耍赖。则是比欺诈更加恶劣。
6、很多业主反映,在投票中,发票人员明显有欺骗误导的行为。
7、由于董XX已经完全和物业穿一条裤子,又在业委会独断专行,使得该合同名义上是双方签订,实质上甲方是董XX的个人行为。
因此,该合同显然符合申请撤销条件。
其次,从我个人的角度看:
1、我作为委员,本应该参与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工作。董XX把我排挤在外,不准我参加,是局外人。但现在在法庭上,我又作为合同签订人被起诉。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既然把我当作合同签约人而告上法庭,那我就有权辨明,该合同不但违背了我的真实意思,而且根本就不让我插手。当然符合申请撤销合同的条件
2、以董XX为代表的邪恶势力,在公众面前、在公示栏上及在网络上对我肆意威胁诽谤,其恶劣程度十分罕见.,请问:我收到如此严重的迫害,该合同对我还存在公平吗?
以上所述,该合同是无效的。
接下来就是法庭调查、证据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但都是草草过场。
今天的感觉就是有劲使不上,原因是对手要么不回答我的提问,要么就是说他有理,而我无理。再问他有理无理的依据在哪里?他又可以根本不说。真想不到,中国的律师是可以这样当的。这说明他认定:官司胜败不在当前,批驳责问能奈何我!
我只能列出几个要点:
1、原告的证据一是四年前提供的所谓前期物业合同和2013年的合同。
我问:“前期的合同是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回答:“是的”。继续问:“服务内容在哪里?怎么衡量原告履行合同没有?”他哑了。
再问:“这个合同谁签名的”?回答:“不需要签名也可以的”。再问:“你这样说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又哑了。
对于2013年的合同,其无效性以及在答辩发言时充分论述了。但还有致命的问题,因为合同开头说明原告的法人代表是徐金强,但后面的签名却不是他,而且根本看不清楚是什么字,法官仔细看了也认不出来。
我问:“这是谁签的字?”,他不回答,再问:“别人签字还有效吗?”不回答。
另外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上却写着法人代表,显然是假冒不具备的资格,有触犯刑法之嫌。
2、关于律师委托合同。
首先,我没有收到这个证据。法官拿过去仔细翻了一下,果然没有找到。过一会,法官却在另外地方找到了,证实了确实没有给我。
我马上表示,已经过了举证期,我不认可。但我还是问了几个问题。
我问:“凭什么要我付钱?”回答:“合同上有”。
我说:“合同是非法的,请问:一个合同可以去规定另外合同的内容吗?”没有回答。
我又问:别人委托你为什么要我付钱,要我付钱为什么要替对方辩护?”没有回答。
3、关于1668案的判决书
原告别出心裁地把以前的判决书当作证据。我当即指出,这是枉法的百科全书,我可以把《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作为质证意见。然后问原告律师:“这份判决书上在宣判之前就拿到的,是原告拿的,还是你律师拿的”。他一声不吭。
4、当法官问原告,2012年的收费依据是什么?原告律师说:“是前期物业合同”。我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成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失效,怎么还可以做依据。原告无言对答。
5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告诉原告:“你已经逾期,已经没有追责的权利了”。原告一声不吭。
6、法官曾劝原告把迟纳金的诉求撤离算了。原告坚定地摇头,一副毫不动摇、不可侵犯的样子。我十分感慨,是什么原因造成原告有恃无恐的态度?合同都是无效的,还有什么资格坚持迟纳金?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了什么发人深省的问题?
     
昨天参加旁听的除了许多业主,也包括我们学院派来的两位老师。
开庭结束后,旁听者纷纷向法官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法官能够认真听取,这是值得肯定的。
将会如何判决,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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