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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明确14种危险行为:坐飞机玩手机最高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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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律制度,日前,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严禁在航空器内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吸烟,强占座位、行李架,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等行为。如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将处5万元以内罚款。而此前罚金规定仅为500元至1万元

民航法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该法修订主要围绕完善民航业发展机制、加强航空安全管理、放松经济性管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运输凭证现代化、修改运输责任制度等方面,对78个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或删除,新增24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关乎公众利益,是民用航空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一章,共10条,明确了安全保卫工作原则、机构职责、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方案、非法干扰行为等原则性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空中警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制止航空器内威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安检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有权对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进行安全检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4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除了在航空器内禁止使用手机、吸烟、抢占座位、值机柜台外,还包括劫持飞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者航空设施场所,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强行拦截航空器;非法将武器、危险装置或者材料带入航空器、机场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者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以及机场内其他航空设施设备,强行打开飞行中航空器应急舱门等。

实施上述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金额可以增加到5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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