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6-9-19 15:41 编辑
官司通报-----起诉后续之十二:向高院递交了《自诉刑事申诉状》 7月2日,收到杭州中院寄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由于是暑假时间,我事情较多,当时没有反应。 9月12日,在杭州中院进行了判后答疑,具体情况如下: 答疑正式开始之前,承办法官首先对我受到的伤害表示同情。 接着又说我首先应该怪西湖法院,我立即想对这句话进行评论,他又把话岔开。很明显,他在回避和我直接对话。 我提出根本的问题:“我提供的材料是不是证据?表明的事实是不是诽谤?”法官不做正面回答,只是说:“作为诽谤罪定罪,证据还不足证明其严重性,只有很严重才可以立案。”我当即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项,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即可以自诉。如果严重,则应该公诉了。”面对他自己显然错误的解释,显然无法自圆其说,他只好把话岔开。 然后法官问我对《驳回通知书》有什么看法。我就据理逐个说明证据的确凿性和诽谤的严重性。他没有反驳,只是告诉我可以去省高院申诉。并且表示会向高院如实反映我的意见。 当我还想问几个问题时,法官就匆匆宣布答疑结束。 答疑绝对是敷衍了事。 由于法官没有对我的意见强行辩解,所以没有发生我对法官的理直气壮的质问。 今天上午,向高院递交了《申诉状》,如果高院还是强行压住,下次则向最高法院申诉了。 《申诉状》全文如下: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zdwcf
被申诉人:董XX
申诉人zdwcf因与被申诉人董XX因诽谤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 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1刑申第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再审请求: 一、 撤销(2015)浙杭刑终字第796号刑事裁定; 二、 撤销(2015)杭西刑受初字第5号刑事裁定; 三、 受理我的起诉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特申请再审。 申请理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通知书书以“缺乏罪证”为由,驳回了我的申诉。我认为这不符合事实,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提供了足够的确凿证据 (一)证据一和证据六证明了我在业委会发言的实际情况,都是确凿的证据。 (二)证据五是业委会会议纪要,在小区告示栏上张贴过,并且被告曾经上报到西湖区建设局物管科和紫金港社区,是确凿的证据。 (三)证据二证明了被告在外面造谣污蔑的事实,还且是明确的人证,并且该证人明确表示会出庭作证,是确凿的证据。 (四)证据八是小区业主和我QQ聊天的记录,我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该业主的姓名和电话。该证据也是确凿的。 (五)证据十是被告在网络上的发文。虽然署名是被告的网名,但从内容上看,完全可以断定是被告发的,相信被告也无法否认这是他的文章。这是确凿证据。 (六)证据三、四、九虽然没有证明是何人所为,但其中的内容,是和被告散布的谣言如出一辙,如不会上课、因为下岗只发1000元工资等等。又指名为被告说话。这些至少可以证明被告是诽谤我的同伙中的代表,给被告的诽谤行为提供了佐证和线索。 二、被告的行为完全是性质十分严重的诽谤 诽谤的定义为:说人坏话,诋毁他人名誉,诽是背后议论,谤是公开指责。 以此定义来对照被告的行为,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解析如下: (一)证据一、五和六说明被告强行修改我在业委会上的发言,他使用了完全不同性质的语言,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诋毁我。其行为比公开指责更甚,要高出好几个等级。请看: 1、此行为不仅是口头说我坏话,而且公然形成业委会决议; 2、公开张贴在小区的告示栏上,蒙蔽业主,几千业主都可以看到;, 3、形成文件上报西湖区建设局物管科和紫金港社区;蒙蔽上级有关部门; 4、最严重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公开强行对我诬陷。我在业委会会上指出我有录音证明我的真实发言,被告居然毫不所动。为了达到诋毁我的目的,他必须对我歪曲。这是什么行为?这是对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的迫害。这是远比诽谤严重的犯罪。面对这种十分罕见的罪行,我真想不出法律上的名称,头脑中最自然而然冒出词汇就是“法西斯”。 如果这样的行为还不算诽谤,那什么才算诽谤? 就凭这件事情,法院就应该受理。 (二)证据二说明被告散布谣言,诋毁我的教学工作。证据八说明了被告散布谣言的广泛性。我作为教师的水平十分优秀,这一点完全可以到我单位去调查。但我却被被告说得如此不堪,完全是诽谤行为。除了浙大经济学院的几个业主之外,其他业主对我的教学工作并不了解。被告谣言显然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这充分说明被告的言行是十分严重的诽谤。 证据三的内容十分恶毒,指名道姓地张贴在小区告示栏上,其影响十分广泛,是比广泛散布谣言更加严重的诽谤事件。 证据四和证据九是被告的同伙在网络上的对我的恶毒攻击。其内容更加恶毒,影响更加广泛。并且伤害的不止是我个人,伤害更大的是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 综合上述,这件事情也是相当严重的诽谤事件。 (三)证据十是前年7月被告在《港湾家园业主论坛》上的发文。被告在网络上声称“法院认定我诬告”。我当时就到法院信访办求证,接待的邱法官明确告诉我,法院从来没有说我诬告。那么,被告就是在造我的谣言。“诬告”可是触犯了刑法,绝非小事情。其性质完全是严重的诽谤行为。 证据十不仅仅是造我的谣,而且是造政府机关的谣,造法院的谣。因此,被告也是对政府有关部门、对法院的严重诽谤 (四)证据十中,被告还对他的房产证问题造我的谣。他自己拿不出房产证,却说我看见过他的房产证,用造我的谣来证明的他有房产证。这个手段十分卑鄙。被告又隐含把原业委会主任老孔辞职的原因归结于我。由于这些事情关系到业委会及这个小区工作的问题,关系到业主对业委会会员工作态度的判定和人品的判定。因而,这样的谣言绝非小事,也是严重的诽谤的行为。 三、惩恶扬善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 对于被告造谣诋毁我的教学水平的诽谤事实,证据二和证据八已经足够可以证明。实际上,被告散布谣言的范围非常之大,被告不但对单个人说,也在人多的公正场合散布,比如业委会上、业主大会的筹备过程中等等。我从多方面间接听到过各种谣言,但有些业主不愿出来作证。要找更多的证据,我自己比较困难。然而,如果司法部门出面。根据证据八提供的线索,是完全可以拿到更多的证据的。 作为刑事案件,司法部门有责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尽一切可能帮助当事人完善证据。证据三所说的在小区告示栏贴出的恶毒的诽谤文章,以及证据四和证据八所说的在网络上出现的恶毒诽谤的文章,我都曾经向三墩派出所报警。保护公民的身心安全,是公安部门的职责,警察有责任去调查破案。没有破案是警察的问题,不能归责于我而不立案。面对如此恶劣的诽谤行为,法院理应负起惩恶扬善的职责,而不是因此推却责任,包庇被告,剥夺我的诉权。 四、被告造谣“法院认定我诬告”是必须给我澄清的问题 证据十牵涉到一审法院对我的“起诉状的性质”认定问题。如果法院并没有认定我“诬告”,则说明被告不仅是对我诽谤,而且还造法院的谣言。 面对被告如此大胆的造谣,西湖法院却无动于衷,反而一味庇护,我百思不得其解,这里究竟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内幕? 这已经不是一件小事情了,理应给我有个交代。 挂着巨大国徽的西湖法院可以不顾颜面,任由被告造谣污蔑。我却不能不要一个公民的尊严。就凭这件事情,法院也应该立案审查清楚,给我一个公正的交代。 五、判后答疑中反映出的问题 (一)彰显“驳回申诉通知书”底气不足 判后答疑中,承办法官刻意回避直接对话,对我提出的是非问题,不肯回答对与错,而采取答非所问、迂回含糊的言辞混过去,或者中途打断我的问话。在我还想问题的时候,又匆匆宣布答疑结束。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办案,理应堂堂正正、清楚无误地回答当事人所有的疑问。这一切只能说明承办法官底气不足。 (二)对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 承办法官主要理由是:我提供的证据对构成诽谤罪还不够充分,要很严重才能自诉。 这样的说法存在严重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立案条件是:有证据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而不是要非常严重的案件才能自诉。 2、根据本状第二部分所述,被告的诽谤行为已经是非常严重了。 (三)答疑过程表明承办法官认可了我的观点 使我欣慰的是承办法官让我充分表达了我的观点,对我强调的证据确凿性和诽谤的严重性并没有表达异议,而且承诺把我的观点如实反映到高级法院。这个事实说明实际上承认了驳回申诉的不正确性 (四)裁判的依据不该是一审裁定 在二审的判后答疑中,承办钱法官一方面笼统地说是根据法律作出了裁定,但在临结束是又说他们也是根据一审的裁定而裁判的。 而这次判后答疑中,承办寿法官也说首先应该怪一审。 这句话什么意思?我不禁要问 1、是不是在心态上奉行官官相护,从不轻易否定一审的错误裁判? 2、是不是在案件审查操作上就按照一审的结论,二审不再仔细审查?申诉更加不再仔细审查? 3、二审的裁判依据为什么不是法律依据?依据该不该是一审的裁判? 4、是不是这句话泄露了天机、道出了正情? 5、这是不是货真价实的枉法? 6、如果是这样,上诉还有什么意义?当事人怎么还能得到公平和正义? 7、上级法院在审理中,法律的地位在哪里? 六、被告的诽谤对我的名誉和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我是一个十分优秀的老师,一直深受学生、同事和领导的好评。我在浙大经济学院工作,去调查就可知我所言不虚。但是被告却把我的教学工作说得那样不堪,给我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特别为自己优秀的教师素质而自豪,因此,在遭受如此的诽谤又无法为自己辨白,我感到特别痛苦,给我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七、保护人民教师的尊严和人格是法院不容推却的职责 我曾经多次向学校纪委反映被告的诽谤问题,学校纪委建议我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却违法拒绝,请问:我应该向何处投诉? 作为一个人民教师,其尊严和人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岂容被告肆意玷污诋毁。仔细阅读我的自诉状,就可知被告的行为令人发指。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极为罕见的事件,知者莫不感到震惊。这样的人如果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天理难容。 如果法院永远不管,我将向教育部、国务院、党中央寻求公道。 综合以上所述,本案完全是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的诽谤案,理应受理。 希望法院尊重法律,尊重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地纠正错误。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zdwc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