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7点,我冒雨前往中级法院。 9点,法庭调查准时开始。 首先,法官要我们提交一些必要的材料。 意想不到,这次对方律师居然有答辩状。但只有一份,而且是临时提供。 我说:“应该给我一份啊!怎么没有啊!” 律师说:“我可以不提供答辩状的。” 我说:“你是可以不提供答辩状,但是,提供了就必须给我一份,你当律师这点常识都没有吗?” 律师没有回答。 接着,开始了程序上的老一套。 当问及双方是否确认对方的身份,我立即说:“我要确认律师是否为原告所聘请。” 法官拿出律师的代理合同,我果然发现异常。 合同书上只有公章,没有个人签名。而一审的代理合同上是有个人签名的,就是合同上签名的那位。为什么这份合同没有个人签字?值得回味?是假的不敢签了,真的不来签嘛? 我立即发表意见:“没有法人代表签名,我不认为是原告聘请的,我不承认。一审就不是原告聘请的,是律师都叫不出名字的外人请的。” 法官说:“你可以保留意见。” 接着是我发表上诉理由。法官限定上诉状的内容。所以我只是念了一遍上诉状。这些内容都已发布,这里不再重复。 接下来是对方答辩。照理对方应该针对我所有的上诉理由进行答辩,但他的答辩很简单,还不满一页纸。 首先是说两个合同有效,却提不出提任何理由。 余下就是对诉讼逾期的答辩。 我在上诉状中引用了两条法律依据。一条是《合同法》108条,说明诉讼请求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出。第二条是《民法通则》135条,认为民事权利的诉讼应该在两年内提出。原告答辩认为:原告在15年11月就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因为诉前调解等原因把我的起诉拖到了16年3月。另外,根据司法解释,逾期抗诉应该在一审期间提出。 对以上辩词,我提出: 首先,我在一审中提出了逾期抗诉,在一审笔录中有证据。 原告诉状的请求是包含14年物业费的,我当时提出《合同法》108条,因为根据这一条,说明原告全部诉求都逾期,所以就没有提《民法通则》135条。当时认为这一条足够,认为法官会依法办案。 一审开庭中,原告放弃14年物业费的诉求,情况变了。又因为一审没有遵守《合同法》108条,所以我在上诉时加上《民法通则》中的条款。 至于原告有没有逾期,那也是一清二楚的问题。 首先,是否逾期以起诉为准。法院外的一切催讨都和是否逾期无关。 其次,是否逾期的判断,以法院接收起诉书为准,原告起诉书上的法院印章明确表明接收时间是2016前3月。显然逾期。 第三、原告的答辩只提到《民法通则》中的依据。而没有提《合同法》中的依据。而根据合同法,2015年的物业费都逾期了。 接着是证据质证。双方只有我提供了新证据。这就是上个月省高院的裁定。 裁定书指明我起诉物业合同无效主体不适格,而原告起诉我的正是同样的合同。既然我不适格,那就是原告找出了对象,应该去找适格的主体起诉。 法官把这个证据给了原告一份,问他有什么质证意见。他说了一句,没有看到原件,不知真假。 不管法官如何认定和使用这个证据,高院的裁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总不该我起诉时我不适格,别人起诉我时我就适格了?真的要把我像面团一样任意蹂躏吗?!那这个世道还有公平和正义吗?还有公道可言吗? 接着是法官调查一些事情,其中有: 1、业委会成立的时间,这个问题非常清楚。 2、第二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这也是很确定的。 3、合同上签名的是谁?原告律师居然还是说不出名字,只说是姓范。真是天下奇谈。 4、四年前的案子申诉的情况怎么样了?我告诉法官,7月4日高院承诺把所有材料送到最高法院审查。11月19日,我去高院查问,说中院的材料还没有送上来,叫我再等等。我相信最后肯定要送上去的。而我已知西湖法院材料早已经送到高院了。 接着问双方对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有没有异议。原告说没有异议。我当然有异议,其中的异议都在上诉状中说过,这里不再重复。我只提上诉状没有说到的:判决书称,“13年的合同是包干制,但是又要每年从业主收入中补贴物业35万元。”既然包干,为什么还要补贴?说明业委会和物业存在严重问题。 法官又问了我为什么不交物业费,我说:“必须合法经营的物业公司,我才会交物业费,另外,董XX违法把我排挤出业委会,我凭什么要承认业委会所做的一切?” 接近尾声,法官说,这是法庭调查,不是开庭,就不进行法庭辩论了。我提出希望辩论,遭拒绝。 接着是最后陈述,我的发言内容基本上其他材料上可以看到。另外,我强调了一点:判决书要针对我的每一条上诉理由进行剖析,不可回避。这已经是天津市判决书的基本要求了。 这就是今天的基本情况,回顾如下,原告的答辩就是两条,其一是认为合同有效,但提不出任何理由,其二是认为逾期抗诉应该在一审中提起。但事实已经证明我在一审中提起了逾期抗诉。这样原告就什么理由也不存在了。而我呢?只要采纳任何一条理由都足以使原告败诉。 请大家关注事态的发展。 另外明后两天之内,我将发布我给中院法官的补充意见书,请大家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