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通报------判决书送达:又一司法奇观 今天上午10点半,收到中院寄来的判决书。难以想象,还是继续枉法。 和四年的案子相比,这次更加离奇。 法官连续冲破多道强大的法律堡垒,得出惊人的判词,可谓是摧古拉朽,无坚不摧。 这些法律壁垒就是: 1、2013年合同产生中存在非常明确的严重违法; 2、合同的签名竟然不是法人代表,且出庭律师两次都说不出名字; 3、按照《合同法》108条,原告已经逾期; 4、按照《民法通则》135条,原告已经逾期; 5;我在一审中明确提出逾期抗辩,在二审的法庭调查中已经证实,判决书却矢口否认。 6、省高院的《裁定书》明确认定,在有关该合同诉求中,我主体不适格。两个案子具有极强关联性,严肃法律不应该我既适格同时又不适格; 7、效力明确在2011年12月31日止的判决书,竟用在了2012年; 8、效力仅仅是2013年物业费的滞纳金,竟用在了2012年。 9、我的反诉中的合同有效性诉求,从2013年10月就提起诉讼,刚刚认定有效,却认为我已经违约两年。 10、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界定前期物业服务时期为业委会成立之前,竟延伸到以后。 11、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然而,我真了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下等公民,别人可以起诉我,我却没有诉权; 12、西湖法院会受理其他小区业主起诉业委会,而港湾家园业主却不能。 这么多的法律条文,只要遵守其中的任意一条,我就会胜诉。然而,这些法律在枉法者面前却宛如无物。为了一个名义上是个人独资的物业公司的非法利益,法院可以肆无忌惮,不顾一切,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内幕? 唯一使我稍微满意的是:基本上把我的上诉理由表达出来了,但我的逾期抗辩却矢口否认,而且,判决书却没有丝毫对我的理由进行剖析,有的只是强词夺理,颠倒黑白,指鹿为马。因此,无需我进行分析,无需对案情多么了解,只要仔细阅读判决书,就会看出判决书是何其荒唐。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 官司我是输了,但这不是我的耻辱,而是中国法制的耻辱。我逼出了千载难逢的司法奇观,我虽败犹荣,历史将会记住这浓重的一笔。 接下来我将按照程序继续走下去,先是判后答疑,然后是申请再审。因为快到年关了,这一切只好过年后再继续。我将继续通报过程,最后成书,留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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