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的不是自行车,是心中的公平与正义。---题记
杭州人潘洪斌,堪称中国好公民。此人面对不公待遇,敢向警察叫板,敢同法官较真,在起诉杭州市公安局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再审败诉的三连败打击下,不灰心不气馁,铺白纸提利笔,勇向全国人大写信,要求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该条例中的违法条款,最终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支持,认定《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扣留非机动车并强制托运回原籍”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应当予以撤销。
中国人走在中国的马路上,怎么突然就违法了呢?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15年10月10日,潘洪斌驾驶一辆湖州牌照的电动自行车行至杭州市环城北路莫干山路口时,突遇交警拦截查扣,理由是该路段禁止外地电动自行车通行,违者要把车辆扣留,除了对驾驶人罚款之外,违法车辆有三种后果:一是由政府收购,二是由政府置换,三是政府帮忙托运回原籍,托运费驾驶人自付。
好端端地骑着新车进了城,晒着太阳唱着歌儿,怎么突然车就没了呢?潘洪斌心中不服,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交警扣车行为违法,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其关键理由有二:
由一:交警处罚通知单上写着,潘洪斌实施了“驾驶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上潘洪斌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不是营运人力三轮车,交警对此的解释是,潘洪斌驾驶了其他非机动车。潘洪斌问交警其他非机动车是什么车,交警的答复是:其他非机动车就是外地电动自行车。如此一来就有点儿尴尬了,只要交警愿意,随时可以把牛车马车架子车都划到这个“其他非机动车”的涵义里。警方本来只是执法部门,没有立法的权利,但通过对“其它”这个模糊不清之词汇的任意解释,曲里拐弯地获得了部分立法能力。任意解释法律的危害有多大,也许吃瓜群众并没有什么切身体会,直到有一天,你骑着新车进了城,吃着西瓜唱着歌儿,然后突然车就没了。
由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赋予了交通警察根据车流量大小和道路的通行能力设置禁行、违者罚款的权力,没有规定交警有强制扣车遣返原籍的权力,《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擅自规定交警可以强制扣留车辆由政府处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他什么“交警执法不满两人,未出示有效证件”等瑕疵就不说了,相对于任意解释法律和违反上位法,这些小毛病那都不算事儿。
起诉的结果可想而知喽。一个脸上被打了“违法刁民”四字码的平头百姓,状告杭州市公安局,啧啧,不知道他哪来儿的勇气。一审拱墅区法院,判决潘洪斌败诉;二审杭州市中院,判决潘洪斌败诉;再审浙江省高院,判决潘洪斌败诉。最终在全国人大的干预下,潘洪斌才搬回了局面,杭州市人大及时承认了错误,将修正《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工作列入2017年的立法计划,并承诺委托专家学者对本届人大任期内制定的全部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说来也可笑。这个案子的症结其实在于地方法规制定错了,一线警察照章执法,法院法官依法判案,乍一看,没毛病啊。但是,连全国人大都看出法规制定错了,作为中国最精通法律的司法圣殿里至高无上的神灵---法官大人,却没有眼力或者没有勇气去纠正错误,实在令人不忍拜服,不敢恭维。
一线警察,法律功底有限;人大代表,懂法律的也不多。法院里的法官,恰恰应该是最精通法律的终极裁决者,如果这么明显的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的事实都不能主持公道,最后要受害人搬出全国人大来打脸,实在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道败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