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224|回复: 0

官司通报-------今天向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3-10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向高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全文如下: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因(2016)物业合同纠纷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第63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第639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四、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五、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2000元;
六、由被上诉人负担所有诉讼费。
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申请再审。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理由:
一、判决书应该逐条批驳我的上诉理由
    我在一审答辩状及上诉状中提出了多项充分的理由。判决书理应对我的理由逐条剖析,说明是否有错?错在哪里?法律依据是什么?剖析这些理由是二审的根本,但判决书避不谈。既然二审无法驳回我理由,就不能维持原判,就应该改判。
   我在二审法庭调查时曾经明确向法官提出要求:判决书要根据我的上诉理由逐条写清楚,我完全正当的理由为什么不被采纳?
   根据媒体报道:天津市高院已经提出了判决书的质量要求,最根本的就是必须按照当事人的理由逐条剖析。为什么浙江法院不能这样做?
原因只有一个,就是我的理由无可辩驳,判决书不是根据法律判决的,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而写的。
二、判决书不该歪曲我的原意
我在上诉状中和在二审法庭调查中,我都表明:“最高法院关于物业纠纷案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显违背《合同法》,是全国最大范围的枉法。”但接下来我马上就说“但我还是在尊重这一条的前提下为我自己辩护的。因为我是业委会委员,和普通业主有不同的身份和责任。我本应该参与2013年合同的起草和签订。而业委会负责人违法把我排除在外,不让我参与,我当然有理由因为没有参与而不承认。”
而判决书说我“以其非合同签订人为由”不承认合同,只字不提前因后果,断章取义,这和我的本意大相径庭。
在判后答疑中,法官声称:“在上诉状和发言中是有这样的话,判决书只是作了概括。”
我质问:“为什么歪曲我的原意?你这样概括使得面目全非,怎么可以断章取义?
对于我许多的质问,法官无法回答。
判决书歪曲我的原意,显然是为了诋毁我的形象,同时又避开无法驳回的“我的原意”,去批驳“不是我的原意”,是可忍孰不可忍?在卷入官司的四年多以来,堂堂法院多次使用如此卑鄙无耻的行径,其不要颜面的程度,普通老百姓尚且耻于为之。
为了物业的利益,违法不让我参与签订合同,而后,又强行让我必须承认,还要把我作为合同的签订人,天下有这样的公理吗?
三、2012年物业费的判决违背了审判的基本原则
一审判决书以过期的判决书为依据,又把“非前期物业服务的时段”指鹿为马为“前期物业服务时段”。我在上诉状中已经对其判决批得体无完肤。二审判决理应对我的理由作出剖析。
然而,二审判决书却避开“判决书效力范围”和“是否前期”这两个关键问题,以被申请人仍在服务,及我接受了服务,构成了事实服务为由,肯定2012年的物业费。
在判后答疑中,我提问“二审究竟是依合同判决还是依事实服务判决的?”
法官回答:“是依事实服务判决的。”
这样的判决就存在一系列非常严重的问题:
(一)审案的基本原则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依据审理的。原告诉求的依据是过期的合同,法官就应该按照这个合同审理。二审按照另外依据进行审理,就是发生了根本性的错误,理应纠正。
(二) 原告并无提出“依事实服务为依据”的诉求,法官主动替原告改变,违背了法官应该有的公正立场。
(三)如果原告认为要以“事实服务为依据”提出诉求,则应该另行起诉。
(四)一审是以过期的判决书为依据判决的,既然二审没有认可,就说明是一审错了。错了就应该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
(五)应该属于改判,和判决书最后判定维持原判矛盾。判决书是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件,怎么可以出现如此严重错误。
(六)判决书应该指明“有事实服务就是合法”的法律依据。
(七)如果只要有事实服务就是合法,那么,许多有关物业的法律法规都可以不遵守,物业岂不是成了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团体?
(八)有关物业服务的那些法律法规还有什么用?为什么要制定?
四、判决书强调“我接受了物业服务”是什么意思?
对于判决书的这句话,我应该怎么理解?法院应该明确告知,并向我解释如下疑问:
(一)认定我接受了服务是何依据?是文字证据还是什么行动证明?
(二)我接受了什么样的服务内容?这些内容是根据合同还根据原告的信口开河?
(三)自古以来的行为准则是“请了人家给你服务理应支付费用”,我们国家什么时候变成了
“接受了服务必须支付费用”。这样做的依据在哪里?就是在万恶的旧社会,也只听说过土匪强制老百姓交“保护费”,没有听说过强制服务收取“服务费”啊。
(四)既然判决书强调了我“接受了”,那应该是我能够“不接受”的。请问法院我怎么做才能“不接受”。如果我无法做到“不接受”,那么谈“接受了”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我做不到“不接受”,又要说我“接受了”,那不是“法理”,那是赤裸裸的“强盗逻辑”
六、非“法人代表”签名的合同怎么还有效?荒唐之极
2013年的合同的产生本来就存在着严重问题,而且合同的签名是非“法人代表”的人,其名字连出庭律师都不知道,这样的合同显然无效。二审居然还是认定有效,难以想象。
判决书没有对我提出的诸多质疑进行剖析,其判词是抄一审的、而且已被我痛批的陈词滥调。如此判决存在严重问题:
(一) 瑕疵本指玉的疵病,喻微小的缺点。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合同内容和签订者。非法人代表签名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判决书怎么可以用存在瑕疵来轻描淡写?
(二)判决书称;“浙大求是物业公司认可相关主题签名效力”,这个说法存在严重问题:
1、原告认可的证据何在?在二审法庭调查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如果其后提供的证据也是无效,而那天是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
2、即使其后提供了证据,也应该是法人代表徐金强的有效证明,也应该显示给我进行质证,判决书怎可信口开河?
3、既然我是作为合同签约方,非“法人代表”签名是否有效,需要我的认可;
4、判决书应该指出非“法人代表”签名认为“不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5、我在二审法庭调查后对此提供了详细的书面意见,这里不再重复。
七、滞纳金算法严重错误
(一)我在一审答辩状中已有充分明,如此高的滞纳金,是在极不正常的背景下,业委会和物业同穿一条裤子的情况下,基本违背业主意志的情况下才会写上去的。表决结果公布后,业主就议论纷纷,表示对此的愤怒。如此情况,理应认定无效。
(二)滞纳金的依据来自于2013年的合同。就算承认该合同,它的作用范围只有2013年的物业费,不应该用在2012年的物业费上。
2012年的物业费本身就没有依据,还要加上不该有的滞纳金,是对我的财产的严重侵犯。无视事实,睁眼说瞎,欺人太甚,是可忍孰不可忍!
(三)该合同是在2013年7月公布的,我在当年10月就向西湖法院起诉,该合同的合法性是我的诉讼请求之一。但西湖法院多次拒绝受理,直到这次我提出反诉,才不得不受理。我及时提出质疑,法院理应及时受理,只有法院做出合同合法的裁决生效后,才能认为我是违约了。
二审理应认真审核我的正当理由。如果依然维持原判,就应该提出反驳意见;如提不出反驳,就该采纳而改判。
在判后答疑中,法官无法向我提供判决的法律依据,而又强调时效和判决无关,那么,由于法院拒不受理我的起诉,其滞纳后果理应由法院承担。
八、判决书无理否认我在一审中明确提出的逾期抗辩诉求
在一审的开庭中,我明确提出了逾期抗辩,这在开庭笔录中有明确的证据,而且在二审法庭调查中给承办法官指出了笔录中该记录的位置。
在一审开庭后我提供承办法官的补充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了逾期抗辩。
如此明确的问题,判决书却矢口否认,认为我没有明确提出逾期抗诉,实在难以想象。
在判后答疑中,法官承认我在一审中确实有原告逾期的提出,但说我没有明确说明“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这句话,所以不能认为已经提出逾期抗辩.。当我问及这样说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法官却不能回答。
指出原告已经逾期,不就是指出原告超出了诉讼时效吗?这两者本意有什么差别?
这样的判决何其荒唐,审案不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却诡辩“没有使用什么语句”,而事实又不存在使用该语句的明文规定。
为了解释错误,法官可以随心所欲。这样的行为,真是给中国的法律蒙羞。
九、我不应该在同样的合同中有主体适格和不适格双重身份。
在二审中,我提供了高院的裁定书作为证据,高院裁定书认为我对物业合同的起诉是主体不适格,因为合同不是我签订的。那么,我就不应该是该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原告把我当作签约者来起诉,就是诉错了对象,一审法院受理就是一个错误。
由于高院的裁定中所指的合同,就是本案的合同,显然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因此,判决书认为缺乏关联性显然错误,是睁眼说瞎。
在一审中,我对合同的合法性提出了反诉,一审法院受理了我的反诉,说明我是主体适格的。
为什么我起诉时不适格,别人起诉我就适格了?我就可以像面团一样任意蹂躏吗?古今中外还有第二个如此荒唐的例子吗?
高院和西湖法院完全相反的判法,我究竟是否主体适格?究竟哪个是错了?
因此,法院应该给我说清楚如果高院错了,则高院裁定书错了,应当纠正,应该受理我的的起诉;如果西湖法院错了,那么这个案子就应该发回重审。
十、该案并不是原告起诉的,律师也不是代表原告的
由于一审提供的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法人代表,这说明有人假冒法人代表签订了非法合同。因此,起诉的不是原告,而是有人假冒原告进行了起诉。这是具有欺骗行为的恶意起诉,是一起欺骗法院,欺骗当事人的恶劣事件。二审法院理应对此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但二审法院反而纵容默认,这样做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践踏。法官审案已经触犯了刑法。我郑重请求法院调查,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
出庭律师的一审代理合同上,是有委托人个人签名的,其签名和合同上签名的是同一个人,但不是原告的法人代表。二审代理合同上却没有个人签名。为什么和一审的代理合同不一样?值得疑问。合理的解释是假的不敢签,真的不肯签。
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我不承认出庭律师是代表原告的。因此,原告并没有委托出庭的律师,出庭律师不能代表原告,律师代表的是假冒签合同者。
因此,出庭律师的所有言行都应该认为无效,应该认为两审都是原告并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审理的,二审审理理应考虑这个情况才对。
十、原告在二审中的言行证明了他们自己的无理
(一)出庭律师在二审开庭时才临时提交了答辩状,并且只有一份。
当我查问时,他扬言可以不提交答辩状。没有错,他可以不提交答辩状。但是,提交了就应该遵守法律,就应该提交副本给我。
我认为,出庭律师不给我答辩状副本,我理所当然不承认他的答辩状。因此应该认为答辩状无效,被上诉方没有答辩。
(二)所谓答辩,就是充分阐述理由来说明自己的观点。然而,对于合同有效性这个关键问题,出庭律师的答辩状中和出庭答辩中都只有一句话:“提供的合同有效”,却没有一句理由来支撑。
什么是无理?无理就是没有理由,对方用自己的言行证明了自己无理。
十一、法官替代原告在判决书中辩护,动摇了审判原则的根基
既然对方提不出任何理由,就应该认定我的理由成立,就应该改判。
然而,二审却判定对方胜诉。那么,维持原判的那些理由,就是由法官代替原告提出的。
这就提出了非常严肃的问题:审判的最根本的原则是什么?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是什么?法官公正的最根本的原则是不是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任意践踏?法官是不是可以替代当事人写理由?
如此还引出更深的问题,由于这些辩护理由不是展现在法庭上,使得我无法针对这些辩护理由在庭后提出驳斥意见,是明显欺负压制一方的行为。
因此,判“提不出理由的一方”胜诉,绝非小事,而是动摇法制根本的大事。
十二、本案中,法官已经堕落成十足的泼皮无赖
(一)以上所述可知,我有那么多的强大的法律保障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然而,法官连续冲破多道强大的法律堡垒,得出惊人的判词,对着明摆着的法律,可谓是摧古拉朽,无坚不摧。在枉法者面前,这些法律屏障形同虚设,毫无抵抗能力。
(二)按照中院的有关规定,一审法官应该对提出要求的当事人安排判后答疑。然而,一审承办法官无理拒绝答疑。我多次向西湖法院提出,至今仍不安排。这是为什么?如果公正判决,何惧答疑?惧怕就是心虚,惧怕就等于承认有错。
(三)二审的判后答疑纯属敷衍了事,等于没有答疑。答疑中存在如下严重问题:
1、把答疑说成是对字面意思的解释,纯属无理。判词字面意思简单明了,何须解释。需要解释的是当事人的质疑。最主要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叙述案情有无歪曲等等。如果限于字面意思理解,法官要么是故意推却责任,要么是极度看低了当事人的能力。难道当事人连简单的语句都不能理解吗?如只是解释字面意思,答疑毫无意思,完全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2、答疑不该拒绝采用一问一答形式
首先,法官理应满足当事人这样一个简单的基本要求。
其次,一问一答形式是解释疑问的最好方式,这样可以随时对其中的不解提出疑问,使得当事人进一步理解,法官有什么理由拒绝?
第三,坚持要所有问题一起回答,使得许多问题搅在一块,无法分清,前一个问题没有搞清楚,如何理解下一个问题?
显然承办法官目的就是希望含糊应付,逃避真正的答疑。
3、法官强调答疑不是辩论的说法有问题。当当事人对法官的解释不明白,自然要继续质疑,如果法官没有错,通过多次沟通,使当事人明白,是法官的职责。另外一种情况是法官的解释就是错误的,当事人完全有理由进行反驳。这在形式上类似辩论,但出发点却不是辩论,还是为了释疑解惑,分清是非。硬要堵住当事人嘴巴而不让继续质疑,就是违背了答疑的宗旨。
4、答疑应该明确指出所作解释的法律依据。对于法官的解释,我提出法律依据在哪里?法官都是避而不答,或顾左右而言他。如果有法律依据,为什么不明确回答,原因只有一个,没有法律依据,是法官的随心所欲。
5、不该含糊其词解释表面问题,拒绝解释具体的关键问题。当法官笼统的,似是而非地解释了表面问题后,我继续提出具体问题,法官拒绝回答,只是用一句“已经解释过,不再回答”来推脱,纯属无赖行径。
十三、发人深省:司法者可以用严重犯法的行为去维护原告的一般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本来只是一般性质的违法行为,而违反明明白白的法律条文枉法判案,则是非常严重的犯法行为。
为什么我们国家可以用严重的犯法去包庇轻微的违法,请问哪个国家会有如此奇怪的、不可思议的情况存在?
在老百姓当中很少能看到明目张胆地不讲法律行为,违法者也是偷偷摸摸做的,为什么明目张胆地违法反而只能在法院见到?
法律是维护公正的最后屏障,法律可以由司法者容易践踏,这样的国家还有希望吗?
十四、重申《答辩状》、《上诉状》及两次给法官补充的《意见书》中的意见,这些文件也是本申请书的内容,这里不再重复。
综上所述,本案的判决是严重的枉法行为,其明目张胆的程度令人吃惊,希望高院尊重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地纠正错误,不可再造枉法的的丰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临平万达
城站公交站
湖翠里航拍
金钥匙航拍
玖樟台
玉湖公园
临平新城
丰收湖天街
海潮望月城
黄山风景
丹枫四季
临平城区
闻堰综合体
桂冠东方验房
缤纷城
临平老宅
京东Mall
江荣府
“金手指”
产业孵化基地
空中花园
河滨之城
临平未来农场
江河汇
未科航拍
临平公园
招商花园城
金沙湖晚霞
桂冠东方
花园城
火车西站
喜悦和
艺创综合体
味美浙江活动
钱江新城二期
馥香园鸟瞰
西投吉鸿项目
许村新城
光环购物中心
临平文化中心
国风杭州地铁
共享“花”车
南京北部新城
永旺商业项目
钱塘安置项目
西湖步行街
未科航拍
朗云
古玉兰开花
钱塘新项目
锦尚和品府
钱塘高铁站
未科中轴线
临平新城
钱江世纪城
万科大溪谷西
和平广场概念
良渚城建
临平二环
大马弄
南苑街道
临平
杭州大厦
奥体
杭州天际线

小黑屋|手机版|电脑版| ( B2-20080242 )

GMT+8, 2024-12-23 01:23 , Processed in 0.061868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