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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将出台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损害照明设施拟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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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绚烂的霓虹灯点亮了城市夜景,但一味贪大求亮也会带来光污染扰民的问题。日前,《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布,明确提出,设置城市照明设施要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要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同时也提出,城市主干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应当达到98%,次干路、支路的亮灯率应要达到96%。
记者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稿对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的区域和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有明确的划分。所谓功能照明,就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在长度大于15米的城市道路、隧道和游步道,停车位多于5个的公共停车场,中型以上桥梁,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城市公共广场、公园等地方都应该设置这种照明设施。
而景观照明设施,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在繁华商业街、特色商业街,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上都要用到。
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害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向城市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投掷物体,擅自在城市照明管线上方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标语、灯饰灯景等其他物品等,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比如,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照明管线上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倾倒具有腐蚀性的物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标语、灯饰灯景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你对这份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这两天可以在“中国杭州”网上听证板块进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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