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通报————起诉后续之十五:判后答疑纪实 5月23日上午,收到市检察院的不支持监察监督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很简单:对于有关“业委会违法”的诉求,就是一句话,是属于业委会自治范畴的内部事务,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对于我诉求“业委会越权续签合同无效”,认为应该由业主大会授权才能起诉,个人无权起诉。 我在5月31日打电话要求判后答疑,决定安排在6月1日下午。 和三年多前相比,这次更加无理可讲,使得无法按照一问一答地有序进行,双方都有打断对方说话的行为,使得整个过程吵吵闹闹,不像样子。 还有一个现象使我感概良多,就是上次承办的助理检察员王籽佳,三年前的判后答疑中,她对错误的辩解显得不是那么有底气,这次则不然,对于强词夺理,曲解法律能够那样理直气壮、振振有词。真是工作锻炼人啊!可叹! 答疑的有两个检察官,其中一个就是三年前的王籽佳。另一个不知是陈莺还是龚赟燕,没有问。 答疑从三点半开始。 我首先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法律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要这样的具体的事务的规定是找不出的。” 我说:“纠纷千千万万,是不可能把它列举,但这个问题自古就有解决之道,正面问题少就用列举法,反面问题少就用排除法。《民事诉讼法》对于受理范围是有明确界定的,这就是124条,列举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诉讼应该处理的方式,除此以外都是受理范围。” 我问:“既然我的诉求不属于受理范围,请告诉我,按照《民事诉讼法》124条,应该怎么办?” 王籽佳看了一会,说:“都合不上啊!” 我说:“那就说明我的诉求是在受理范围内。” 王籽佳说不认可这个说法。 公然否认,就是不讲理,不讲法。既然检察官不讲法,这个问题就没有办法继续。 我改变话题,问:“既然业主和业委会的纠纷属于自治内部事务,法院不受理,为什么西湖法院可以受理兰桂花园的业主可以起诉业委会,为什么我就不可以起诉?” 回答:“那是业主的权利受到侵犯,所以可以受理?” 我问:“难道我的权利没有收到侵犯吗?” 回答:“没有财产关系。” 我说:“至少名誉就受到侵害。” 回答:“名誉权不管的。” 我问:“不管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一问到法律依据,她们又是无法正面回答。只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的这么详细。 我说:“把我违法排挤出业委会,牵涉到维护业主的利益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事情是和物业签订合同,和财产有重大关系,为什么说没有财产关系.” 她们不正面回答,问我:“你能代表全体业主吗?” 我说:“我就是业主选出来的,取消我的委员资格,就是侵犯了选我的业主利益。” 她们居然把这件事情和学校选班干部相比较,认为取消某班干部的资格,不能说明损害了选他的学生的利益,依此来说明业主利益没有受到伤害。 我说:“这怎么可以比呢?首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约束业委会的行为,其次,业委会有代表业主签订合同的责任,因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法院是要受理的,怎么可以和班干部选举相比拟呢?” 这个比拟是十分荒唐的。可见为了解释错误,已经什么颜面都不顾了。 我又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业委会要不要遵守?谁来监督?没有人监督,业委会是不是可以为所欲为?” 这些都没有正面回答。 我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认为法院应该受理业委会侵犯业主权利的纠纷,为什么法院不遵守?” 回答:“那里说的权利不包括我的情况。” 我说:“你有什么理由说明不包括我的情况?司法解释的权利在最高法院,你有什么权利随意解释?” 她们无法回答。 接着,我告诉他们,这件事已经四年多了,我开始并不是向法院起诉,而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是政府有关部门告诉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拿出西湖区建设局物管科的文字答复,上面要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问:“是不是他们说错了?” 她们都没法解答,我一再追问下,她们说对政府部门的做法不做评论。 我说:“这是一个非A即B的问题,如果你们坚持说不属于受理范围,那就是他们错了,如果他们没有错,法院就该受理,为什么不敢回答?” 但她们最终还是没有回答。 我接着又说:“我原来是起诉董美方的,是高院胡法官指点我应该起诉业委会,为什么我按照指点,改诉业委会,为什么还是没有受理?” 没有回答。 我又问:“是不是胡法官错了?” 回答支支吾吾,说:“这个指点又没有写在裁定书上,有什么作用?” 我说:“如果依法办案,法官说了什么,写了什么,都不是法律依据,法律条文才是最根本的,我是问问你们,如此折腾一个当事人,有什么感想?” 她们没有正面回答,只说:“我们只说本案,不评论胡法官的。” 我问:“西湖法院的裁定说不“属于受理范围”,杭州中院说不 “并非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现在检察院决定书又说是“不属于受理范围”,你们改变了中院裁定的说法?你们究竟承认不承认中院的理由?” 回答:“如果我们按照中院的说法,你又要说我们照抄了。” 我说:“检察院的职责不就是检查中院的理由和结论?对了就要照抄啊!你们修正理由是不是替法院裁定啊,检察院有这个权利吗?” 回答:“谁说我们替法院裁定了” 我问:“那修正理由怎么解释?” 无言以对。 关于越权续签合同问题,我问:“要业主大会授权才能针对合同起诉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她们没有能说出法律依据,只是说,业委会才是签约人,业主不是。 我问:“既然业主不是签约人,为什么物业可以起诉业主个人?” 回答说:“法律有规定。” 我说:“我认为这个法律规定违背了《合同法》,是全国最大范围的枉法。正规法律就是:既然合同是业委会签订的,物业就应该和业委会打官司,由业委会负责向业主要钱。为什么要直接面对业主?” 回答:这个问题可以向人大反映。 我问:“对于同一个合同,为什么物业起诉我,我是适格主体,我起诉物业,就主体不适格了?,为什么我同时具备两种身份?” 没有回答。 我拿出去年西湖法院的裁定,问:“你们一再认为,业主个人无权就合同合法性起诉物业,但在去年物业起诉我的时候,我对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反诉,西湖法院受理了,是西湖法院做错了?” 没有回答。 我问:“难道可不可以起诉是随法院需要而定的吗?” 没有回答。 我继续问:“如果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法问题,是不是合同自然无效?” 她们回答:“我们回答和案件有关的问题。” 我说:“这个问题就是密切相关的,业委会越权,就是违法,合同就是无效,请问为什么业主无权指出?” 没有正面回答。 我问;“如果政府做出损害老百姓的事情,是不是要老百姓表决同意才能举报?” 回答:“业委会能和政府相比吗?” 我说:“性质是有什么不同?” 她们就是说不能比,但说不出理由。 最后,我说:“既然你们认为法院不能受理,请你们指出,我应该到哪里投诉?” 她们无法回答,却把解决的办法指向业主大会,说通过业主大会解决问题。 我说:“你说的前提是业主大会能够正常召开,而我指控的就是业主大会被操控了,非常不正常了,怎么还能解决问题?” 没有回答。 我继续问:“希望你们指条明路,到哪里投诉?只要告诉我一条路,我马上撤退。” 冷场,不回答。 我继续问:“自古以来,老百姓有冤屈都有地方投诉,虽然不一定得到公道,但投诉的权利还是存在的,难道我们还不如古代吗?” 又是不回答。 这个情况已经没有呆下去的必要,我第一次主动结束。接着提出要见检察院领导,她们告诉我到窗口申请。 整个答疑过程并不像上述那样有条例,有时是对几个问题在转圈。记录的只是其中的要点。 接下来我会去见见领导,然后按既定方针走。 希望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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