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通报------起诉后续之十七:刑事自诉判后答疑纪实 7月4日,收到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我当天就向高院递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 昨天上午,是判后答疑时间。 上午九点半,判后答疑开始。 由于驳回通知书内容很简单,认为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诽谤达到严重的程度。所以,要问的问题也不多。 我首先问:“我提供的证据应该是认可的吧?”,回答是的。 接着我问:“通知书认为要情节严重的才受理,依据在哪里?” 法官拿出刑法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说,这里只是说情节严重,谁来量化是否严重? 法官拿出一个司法解释,说比如造成当事人精神失常、自杀等, 我说,我足够坚强,被告就无罪,我不坚强,出了事情,他才有罪,这是什么道理? 这句话没有回答。 我说:“是不是说情节不是这么严重,就可以任意诽谤别人?” 回答:“也不是,还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问题,比如单位行政方面解决,可以作民事侵权采取民事起诉”。 我告诉她: “我就是先投诉到学校纪委的,他们也受理了,但过了很长时间也没有解决,最后是纪委的处长叫我起诉的,其次,我开始时是作为民事起诉的,是西湖法院叫我分开,作为刑事自诉的。到这里又要求回过来走原来的途径,叫我如何适从?” 接着我要向法官强调被告行为的严重性: 1、明知我有录音,还是坚持要歪曲我的发言,是比诽谤更加严重的行为。并且张榜公布,上报有关部门,性质就十分严重,如果把一般的诽谤比喻成小偷,这被告的行为可比打劫。 2、我是单位公认的优秀教师,被告却污蔑我上课很差,在那段时间里,被告逢人必说,逢会必说,造谣污蔑范围十分广泛,性质已经十分严重。 3、网络上发文说西湖法院说我诬告,不但是造我的谣,也在造法院的谣,法院听之任之,不可理解。 但法官坚持认为构不成性质严重。 我说,如果把被告的所有行为联系起来,是一件十分严重的践踏人权,践踏民主法治的事件,被告的行为也是十分恶劣的违法行为,这样的人不受法律制裁,天理难容。 最后我问向最高法院申诉是不是寄过去就行了,法官告诉我寄到在南京的巡回法庭就是了。 由于昨天法官的有些说法出乎我的意料,当时没有反应过来,今天早上,打电话向承办法官提出了以下问题: 1、我仔细看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认为:情节严重是针对审理过程而言的,不是针对立案而言的,立案应该是有没有证据证明诽谤,而不是严重不严重。 2、对于我说的“被告把诬陷我不实之词形成文件,上报政府部门,因而十分严重。”法官说这只是按照程序办的而已。我今天提出:“我说的严重性不在于他按照程序做的事情,而是指在这么严肃的形式上都敢于强行诬陷侮辱。法院听之任之,大张他的邪气。” 3、关于被告造谣西湖法院说我诬告的文章,法官说没有看到我证明是被告写的。我提出以下意见:首先,既然有这个疑问,应该在下结论之前向我询问。其次,那个网名是公开的,相当于实名发帖子。第三,那篇文章的内容上看,被告是无法否认的。第四,如果开庭,我能够拿出证据证明是被告写的。第五,如果他一口否认,法庭又认为证据不足,那也没有关系,我可以把文章公开,说他否认是他写的,那就有他好看了。第六,如果和他接触,他可是谎话连篇的。 4、要求把以上意见附在判后答疑笔录中存档。法官同意。 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后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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