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通报=====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判后答疑纪实。 5月24日,收到高院寄来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由于当时有许多事情耽搁,直到7月4日才向法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昨天才判后答疑。 上午九点,判后答疑开始。 昨天的答疑可概括为基本回避不答。原因很简单,法官根本没有办法面对我的质问。 答疑基本情况如下: 一、关于12年的物业费 我问:“为什么原告在12年继续为小区服务,就应该付物业费?” 回答:“因为合同期满后,如果没有签订新合同,物业又在继续服务,则可以按照原来合同支付物业费” 我问的是原因,法官却不答原因,而是答结论,这句话对于没有回答, 我继续发问:“你这句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官回答:“条文我现在拿不出了来,只有而后再找来再给你,” 可见法官对相应的法律并不了解,也没有准备就来答疑。这样的结果,应该是丢了面子。 我继续:“为什么前期的服务合同,为什么还可以用在非前期的时段?” 回答:“这个问题和前面问题差不多,如果没有签订新合同,物业又在继续服务,则可以按照原来合同支付物业费,法院就是这样认定的。” 我说:“我问的是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不认可法官说什么话,只认可法律条文。” 法官又说:“现在拿不出来。” 法律是很清楚的:业委会成立后,前期物业合同自然失效,高院居然让它复活。 我问:“这个合同是原告12年物业费的起诉依据,其实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为什么还要当物业服务合同判决?这个合同根本没有服务内容,法院以什么来判定原告服务到位了?” 法官反问:“为什么不是物业合同?那是什么?” 我告诉他:“这是建设单位委托原告在业主入住以前管理房产的委托书,效力只在业主入住以前。” 显然,法官并不了解这个情况,说明并没有认真阅读全部材料,只好说:“你在再审申请书中没有提到这个问题,所以没有审查。” 我说:“这些内容一审的材料上都有的,你理应全部了解。” 我继续问: “在二审在判后答疑中,我问‘12年究竟是按合同判决的,还是按事实服务判决的?’回答是按事实服务判的。原告是以此合同为起诉依据的,请问为什么可以替原告修改起诉依据?是不是违背了审理的基本原则?” 法官反问:“怎么违背了基本原则?”
我说:“法官应该根据原告的诉求和依据审理,难道不是这样的吗?原告没有提出改变依据,为什么法官可以主动修改?如果原告要修改起诉依据,也只能重新起诉。” 法官回答:“对于细节问题,我没法回答。” 我说:“这怎么是细节问题,而是根本问题。” 法官说:“我不管中院法官在答疑中怎么说,我不作评判,只看判决书怎么写。” 我问:“中院法官如此反复,我有疑问,为什么不评判?” 法官以没有权利推之。 二、关于13年的物业费 我问:“为什么非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还有效?” 法官回答“这个问题我没法回答” 我问:“为什么没法回答?” 我一再发问,而得不到答复。 我说:“一审开庭时,法官问原告律师,合同上签名的是谁,出庭律师居然回答不出来,这事情是多么荒唐!” 法官说:“我不想解释,这里牵涉到许多法律基本常识,也许你经济很懂,法律的理解也许有偏差.” 我说:“你们法官就是惯用这句话来贬低我的理解能力,法律条文都是十分明确,难道我这么简单的问题都不能理解吗?” 我一再追问下,法官说:“我个人的观点,只要盖了章,合同就是有效的。” 不敢讲法律上的结论而表示个人观点,已经很说明问题了,或者说已经有结论了。 我说:“既然坚持说个人人观点,我只能理解成你拿不出法律依据。“ 我继续问:“裁定书上说,非法人代表签名已经得到相关方面认可,认可的证据在哪里?”
法官问:“下级法院没有认证吗?” 我说:“没有啊,二审中法官问过律师是不是认可,律师说认可的,我说要拿出认可的证据,二审中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为此,我在法庭调查后提交给承办法官的意见书中强调了几点:1、认可一定要徐金强的有效证明;2、徐金强认可不等于法律上认可;3、他们内部事务,认不认可假冒,和外人无关;4、如果是合同,就要问对方认不认可,既然把我当作签约人来起诉,就要问我认不认可。5、认可的证据要在有效期间拿出。” 法官说: “能不能不要讲这些问题,我不回答” 我说:“你不回答是你的事情,但我的问题要记下来。” 我问:“裁定书上为什么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就有效?” 法官这时应该是说了一句实话:“我想不起来有条文认为真实意思表达就是有效,但有效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我说:“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你把必要条件当作充分条件来用了,所以是错误的。” 三、关于滞纳金问题 我问;“滞纳金是13年合同上才有的,为什么12年也要算滞纳金?” 法官答:“12年是没有滞纳金依据,但法院已经降低了滞纳金比例了,但现在的算法比单独算13年而不降低滞纳金比例低多了。”, 我说:“是低了,但是,这是严肃的法律问题,该负的法律责任我决不推托,不该负的责任也决不接受。” 法官的意思很明显:已经照顾我了,我应该知足了。 但我谈的是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问题,按照法律,我一分钱也不应该给。 一个强势者要无依据敲诈100,充当裁决者说你给50就行了,应该知足了,这是法院的行为吗? 我问:“13年的合同是13年6月才公示的,我当年10月就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的诉求,法院一直不受理,直到我提出反诉才受理,在法院判决之前,有什么理由说我滞纳,法院的责任为什么要我承担?” 法官说:“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法院不受理,因此我无法回答。” 四、关于律师代理问题 我问:“为什么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律师代理合同还算原告请的?” 法官说:“代理合同都有单位印章,所以是原告请的。” 我问:“为什么只认盖章,不认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官不作回答 我再继续说:“两份合同我都看到过,第二份合同只有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为什么不考察其中的原因,显然是真的不愿签,假的不敢签。” 五、关于原告答辩状问题 我问:“为什么说我主张被上诉人答辩状无效缺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明确规定,答辩状要提供副本给对方当事人,”、 法官回答:“原告不提供副本是他的错,但和答辩是否有效是两个问题。“ 我说;“我不认可你的说法,当事人就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没有做到就应该无效。” 我继续问:“被上诉人的二审答辩状关于合同的问题只有一句:提供的合同有效。,这样也算是答辩吗?” 法官说:“原告怎么答辩是他的事情,和你无关。” 我说:“我认可你的说法,但我问题的实质是被上诉人实际上什么答辩也没有,那么法官那么多的裁判理由是哪里来的,法官可以替代原告答辩吗?” 法官不回答. 六、关于主体适格问题 我问:“(2016)浙民申2878号民事裁定书中关于说我主体不适格,和本案中我反诉中认可主体适格而受理,是关于同一个合同的,为什么说没有关联性?” 法官说;“我们认为不适格的” 我问理由是什么,他就是不说理由。就是强调说是没有关联性。 接着法官说:“既然反诉受理了就好了吗?为什么还要纠缠这个问题?” 我说:“我当然要问啊,我怎么可以在同一个合同上可以有适格和不适格两重身份,难道主体适格不适格是由法官随心所欲吗?” 法官不作回答。 七、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我问:“我在一审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为什么说我没有提出?” 法官问:“在哪里,我没有看到。” 我说:“在一审笔录中有,在我一审开庭后递交给承办法官的意见书上也有,这个意见书在我递交再审申请时是附上的”。 法官说:“我没有带,你读出来听听。“” 我把其中的内容告诉他:“(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上普遍存在时效问题,原告已经失去了追责的时机。” 法官说:“这一条不是讲诉讼时效的” 我问:“那这一条是什么意思?”
法官说:“我不解释。 我说:“奇怪了,这是问题结症的所在,我认为是讲诉讼时效的,你认为不是,那就是我理解错了,那你就应该给我纠正错误,为什么不解释?“” 法官说:“我不解释法律条文” 我说:“那答疑是干什么的?有条文你不解释,没有法律条文却可以长篇大论,什么意思” 法官都拒绝回答。 我再问,“我在一审开庭中指出原告逾期了,这就是时效抗辩,承办法官自然知道已经符合《民法通则》135条,为什么法官不能根据这一条判定过了诉讼时效?” 法官没有回答。 八、关于一审法官拒绝答疑问题 我问:“按照杭州中院的规定,一审也要安排判后答疑,但承办法官拒绝,说二审以后如果认为需要他答疑时候再答疑,二审的判后答疑中,法官认为一审判决书中的疑问应该由一审法官答疑,我因此再次要求一审法官答疑,还是拒绝,这是为什么?”
法官说:”他没有权利管该问题。“ 我问:“上级法院不是要监督下级法院吗?” 法官说:“可以向纪检部门反映。” 九、关于法律公平问题 最后,我问:“我是第一届民选的业委会委员,为了不让我维护业主的利益,当时的主任违法越权撤销我业委会委员的职务,并且到处对我造谣诽谤,我多次投诉于政府有关部门,告之于法院,都不管,我凭什么要承认业委会做出的非法决定?” 法官没有回答 我问:“这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是公平正义吗?” 想不到我很正常的一句话,引起法官很大的反应,大喊:“法律不是针对你一个人的,是针对每个人的。你不要老讲公平” 这确实出乎我的意料之外,我说:“我就是每个人中的一员吗?为什么我不能讲公平?” 法官又改口说,你讲好了
到此,答疑结束。 这次答疑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官基本上明确表示不回答。实际上答疑名存实亡。 由于枉法太明显,面对义正词严的质疑,法官无非是两种做法,一是强词夺理,曲解法律,去强行解释错误,这样势必带来更大的错误。二就是不回答,至少不会产生更大的错误。但我认为,不回答就是认错。对于我来说,比起强行解释错误来说,还是不回答更好受些。 接下来,我将到杭州检察院申请监察监督。希望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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