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通报-------起诉后续之十八:递交《监督复查申请书》。 昨天九点,我去省检察院,向省检察院递交《监督复查申请书》。 我说明来意后,窗口接待者说:“现在不接收要求复查的材料了”, 我拿出去年的上次案子的省检察院复查的结果,说:“以前都接收的吗?” 他说:“那次是你运气,给你复查了,他说现在不接收了”。 我问:“为什么不接收了?” 回答:“是有新的规定了。” 我问:“有什么明文规定吗?” 他不讲什么明文规定,反问: “你有什么条文规定我们要复查的?” 我说: “我原来不知道的,是上次市检察院告诉我有复查程序的” 他说:“你叫他打电话和我说。” 我说:“这是上次说的,不是这次。但我认为,检察院的职责不就是做这些工作的?否则国家纳税人的钱养你们干什么?” 他说:“是否复查不是由申请人决定的,而是检察院根据情况,由检察院决定的,如果牵涉到问题严重,确有错误,是会复查的。” 我说:“只有接收了材料,才能了解事情是否严重,是否有错误,接收材料和立案复查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作为信访,你们也应该接收材料。” 他一边往电脑里输我信访的信息,一边还是反复强调原来的观点。 我说:“是不是当事人凭运气才能立案?或凭你们主观愿望来决定是否复查,而不是由明确的规定来决定的?” 最后他说:“如果你一定要留下材料,那就留下,我们将转到市检察院。” 我说:“那需要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 他说:“不会有答复的。” 我说:“那有什么意义?” 他说:“本来就是如此。” 这就是今天的实况。 我唯一的成果就是留下了材料,没有被推出来,但估计没有什么结果。我将马上进行另外的途径。 下面是《监督复查申请书》全文: 监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事侵权纠纷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第187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检民(行)监(2017)33010000041号不支持监督事情决定书,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复查。 申请请求: 一、撤销(2016)浙0106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2016)浙01民终1874号民事裁定; 三、受理我的起诉请求。 申请复查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监督复查。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决定书》不该敷衍了事、回避对我上诉理由的剖析 我的《检察监督申请书》中提出了多条无可辩驳的理由。只有认为我的理由都不成立,才能驳回我的申请,而且应该在《决定书》中逐条进行剖析。 然而,《决定书》却对我提出的理由只字不提。只有寥寥数语的结论,却不提最要紧的法律依据。在判后答疑中,我坚持追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是自行曲解法律条文,强词夺理,这样的做法如何能够服人。 二、《决定书》修改了《裁定书》裁定理由与法理不符 检察院的检察监督的职责应该是对法院裁定中的裁判理由、法律依据及结论进行审查。杭州中院的理由是“并非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检察院就应该对这个理由进行审查。检察院《决定书》又说是“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两个说法显然不同,事实上改变了中院的理由。 这就出现了问题: 1、既然《决定书》并没有认同杭州中院的裁定理由,就说明其理由有问题,应该纠正,那就应该支持检察监督。 2、《决定书》修改了法院的裁判理由,就相当于替法院做裁定,请问:检察院有这个权利吗? 3、西湖法院裁定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我的上诉状批驳了西湖法院的说法,杭州中院改变了说法,我在监督申请中照样把中院的说法批驳了。检察院又回到了西湖法院的说法?请问对于严肃的法律问题,司法部门可以这样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吗? 因此,我认为,决定书违背了检察院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说业委会内部事务不属于受理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1、司法者的职责是依法裁判,没有法律依据,怎可随心所欲下结论?在判后答疑中,我要求回答法律依据是什么?承办检察员诡辩说《民事诉讼法》不可能对范围做出非常详细地描述。 民间纠纷千千万万,确实不能一一列举,但《民事诉讼法》其实是有规定的,即在一百二十四条中列举了属于不受理范围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作了规定。既然在判后答疑中,承办检察员承认我的情况不符合一百二十四条中的规定,就应该属于受理范围。 另外,法官没有权利假借没有详细规定而自行断定其受理范围。 2、《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都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显然,《决定书》的说法和以上条文矛盾。 3、而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是司法部门的圣神职责,既然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约束业委会的行为,所以,判断是否违背了法律法规以及对违法者的制裁,自然是法院职责。 4、法院自然应该监督在判后答疑中,承办检察员把业委会的选举类比于学生的班干部选举,十分荒唐。国家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业委会的行为,业委会牵涉到业主的公共财产的管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纠纷,法院要受理,岂和班干部选举相提并论。 因此,《决定书》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况,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要业委会授权才能起诉物业合同的说法无法解释许多问题 《决定书》第二句话是对于业委会越权签订合同,认为要业委会授权才能起诉,这里存在许多问题: 1、这个说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2、声称业委会才是签约人,那么为什么物业起诉要针对不是签约人的我? 3、为什么我起诉物业服务合同不合法时,,法院称我主体不适格,而物业依据合同起诉我,我就主体适格了?难道我可以是两种身份吗? 4、声称我不能为合同不合法起诉物业,但在 (2016)浙0106民初2654号案中,我提出合同不合法的反诉,西湖法院就受理了,是不是西湖法院做错了? 因此,《决定书》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况,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五、西湖区可以受理兰桂花园业主起诉业委会,为什么我不能? 我向杭州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西湖法院受理兰桂花园业主起诉业委会的证据,我确实以为这是非常能说明问题的证据,并且在监督申请书上明确要求对这个问题对我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然而,《决定书》却对此只字不提。在判后答疑中,我提出这个问题,又称兰桂花园的业主受到的权利侵害是属于受理范围,而我受到的权利侵害不属于受理范围,我问其法律依据却又拿不出来。难道法律可以由检察员随心所欲,毫无根据解释,随心所欲用两种标准吗?法律的公正性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是一句欺骗老百姓的空话? 六、判后答疑中不能解答的其他问题 1、《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认为:“业委会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业主有权要求法院撤销”,检察院有什么依据说我的事情不属于这个范畴? 2、我的起诉说明:“业主大会已经被人控制操纵”。检察院为什么还说这个问题可以由业主大会解决? 3、当我把问题反映到西湖区物管科时,他们提议我采用司法途径解决。判后答疑时,我问西湖区物管科是否说错了?为什么不回答?难道说政府部门说的司法途径解决和司法部门认为不属于受理范围这两种说法都是对的吗? 4、我是按照高院胡法官的指点改诉业委会的?现在还是不受理,答疑是为什么不回答高院法官的指点是不是错了? 5、既然司法部门认为不受理,为什么不告诉我到哪里申诉?难道我们国家可以没有申诉的地方吗? 七、重申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和检察监督申请书的内容,它们都是本申请书的内容。 希望承办检察院仔细阅读全部材料,了解案情的整个过程。而在法院的承办法官判后答疑中,都发现他们敷衍了事,对许多案情并不了解。这使我十分吃惊和气愤。 我再次提醒:在党中央大力建设民主法治的今天,发生在我及港湾家园的事件,是骇人听闻的践踏民主、践踏人权的事件,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死死护着,则是更为严重的践踏法律的事件。 如果坚持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则应该给我指明方向,告诉我到那里投诉,我要求有个投诉的地方,走到任何地方都是有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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