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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冒充公房出售 骗取465万元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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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租赁多套住房,冒充政府内部处理的公房出售,以收取定金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方法,骗取18名被害人定金及购房款465多万元。四名“90后”被告人用骗得的钱开酒吧,日前因诈骗罪获刑,主犯冯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法院判决责令四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案例
  2014年2月
  被告人冯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收取购买位于荔湾区逢源路某家园E栋1104房的定金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费用,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4万元。
  2014年4月
  被告人冯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禤某收取购买位于荔湾区某广场某座2802房的定金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费用,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9.98万元。
  2014年12月
  被告人冯某伙同邵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叶某收取购买位于荔湾区某广场某座1401房的定金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费用,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5万元。
  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冯某伙同劳某、邵某、王某(均为“90后”)以虚构有广州市荔湾区房管局内部处理的公房出售为由,被告人劳某、邵某、王某负责介绍被害人、陪同看房、向中介公司承租房屋等分工,被告人冯某负责与被害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将租赁的房屋冒充政府公房对被害人进行销售,以收取定金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方法,骗取18名被害人定金及购房款465多万元。
  诈骗所得投资酒吧 主犯获刑12年
  据劳某供述,2014年6月,冯某叫其与邵某、王某一起商量,告知大家公房是租来骗人的,大家都同意继续以该方法诈骗,用诈骗所得投资酒吧。
  据邵某的供述,冯某曾帮其偿还信用卡债务,其向冯某借钱不打借条,四人一起玩乐、旅游的费用都由冯某支付,冯某出资投资的酒吧分给其余三人20%股份,冯某与邵某等人的金钱交往明显不合常理。
  原判认为,被告人冯某、劳某、邵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劳某、邵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四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参与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应对犯罪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一被告是地产中介 上诉称不知骗局
  王某上诉称,其是房地产中介,主要工作是带客看房,不知道冯某用承租的房子冒充公房实施诈骗。原判以冯某支付远高于劳动所得的款项且王某并未实际出资或付出相应劳务,冯某分给其20%的酒吧股份来认定王某具有犯罪主观故意,不能成立。
  在钟某被骗的事实中,王某只是带被害人去看房,这是其本职工作,不能以发生的时间在2015年2月以后就认定王某构成犯罪。即使王某构成犯罪,其犯罪金额是9.7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冯某伙同上诉人劳某、邵某、王某共同以租赁的房屋冒充公房出售的方法诈骗18名被害人钱款共465.359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认定冯某参与诈骗18次,诈骗金额465.3599万元;邵某参与诈骗2次,诈骗数额52万元;劳某参与诈骗2次,诈骗金额26.7万元;王某参与诈骗1次,诈骗数额9.7万元。一审对劳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王某犯罪数额巨大以及对二人的量刑不当,予以纠正。二审改判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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