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体系框架内,总结吸收了浙江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近30年取得的实践经验,对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作出了必要补充和完善。 公务员、事业编制 都在参保范围内 《条例》第2条规定,参保范围从国务院条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工。《条例》第39条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浙江省争取探索出一条逐步扩大参保范围的新通道,尤其是解决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保障问题。 《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参加学习、文体活动、参加疗休养等情形,视为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可视为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 恢复了单赔政策规定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单赔”和“双赔”的问题,是国务院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基层反映最强烈,迫切需要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举个例子,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是否可以重复获得? 自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到2009年7月,浙江省一直执行国家人社部门规定的“单赔”补差政策。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下文明确,扣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五项费用后双重享受,开始执行有限度的“双赔”政策。 在这次立法过程中,省人大采纳并主导“单赔”意见,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双赔”过度加重雇主责任,也不符合禁止得利原则;二是“双赔”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三是要全面客观分析“双赔”政策的形成过程;四是实行“单赔”政策是国际惯例;五是“单赔”是由“高赔”、“先赔”等政策配套实施的;六是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应当作出规定。 《条例》第32条从四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二是明确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三是明确追偿权;四是明确遵循上位法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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