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通报------市检察院判后答疑纪实 去年12月9日,收到了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的决定书。 决定书内容比较简单,就是在几个关键问题上曲解法律、强词夺理,及加上颠倒黑白。基本上是两审判决书的照抄。 我当时马上打电话要求判后答疑,以后又多次电话催促,直到今年1月22日,才安排了1月25日这天的答疑。 下午三点钟,我冒着雨雪交加的天气,来到市检察院。 面对无可置疑的枉法,答疑的检察员也只能施展曲解法律,强词夺理、顾左右而言他的司法官惯用的高超手段。 首先,我认为这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其过程需要留下存档,因此我提出要录音录像,但遭拒绝,说没有条件,也没有必要。 检察员要求一起把问题提出来,然后一起回答。这是回避在关键问题上直接交锋的惯用手段。我当然不同意,认为答疑必须有双方的互动,如果回答不能使我理解和认同,必须及时提出,如果捆在一起如何释义? 我又提出要求,不管你如何回答,都要把我问的每个问题都记录下来。想不到这个非常合理的要求,竟遭拒绝,说要选择性记录。这本身就说明了检察院心虚,没有底气。 一、决定书说我“事实上接受了服务”。 我问:“有什么证据证明、或者说:怎么认定,我接受了服务?” 检察院则问我是不是住在小区?物业是不是在工作,住在小区当然接受了服务。 我问:“我怎么样做才算不接受服务?” 检察员无语。 我继续问:“既然无法不接受,老是强调我接受了服务有何意义?” 检察员表示对此问题她无法回答。 二、决定书说“业委会成立后(指2012年)双方事实上构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我问:“原告的起诉依据是合同,你们凭什么改成依据是事实服务?检察院有权利改判吗?” 回答:“我们没有改判啊!还是以合同为依据,合同有各种各样,不一定都是书面合同。” 我说:“问题是原告是以书面合同为依据起诉的,理应依照原告提供的依据进行审理。如果按照事实服务为起诉依据,则应该重新起诉。” 对以上问题,检察员都没有正面回答,而是老调重弹,说事实构成了服务,有合同关系。 我继续问:“事实服务就是合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她无法正面回答,顾左右而言他。 我问:“如果事实服务了就要承认,那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物业都可以不遵守,物业是不是成为不受法律制约的特殊团体?” 她没有正面回答,而是问我有哪些规定。 我说了一些基本规定,如:必须业主大会通过;比较大的小区必须进行招投标等等。检察员用岔开话题的方法避免了正面回答。 我继续说,原告提供的合同就是几年前案子中的,根本就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初检察院不是受理过的吗? 检察员表示有这么回事。 三、关于13年的合同 (一)决定书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我问:“哪里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合同并非我的真实意图啊?” 检察员则说:“是业委会参与签订的啊!” 我说:“既然和我无关,凭什么依据把我当作签约方成为被告?又凭什么在这里强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检察员无语。 (二)决定书认为:“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同有效” 我问“这样说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回答:“法律有规定的,如果违反了其中任意一条,合同就无效。” 我说:“说得对啊,但其中部分满足合同就有效吗?你读过大学没有,知道什么是充分条件,什么是必要条件吗?部分满足只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对此,检察员都没有正面回答,而是和我像讨论问题一样交谈,避免了回答 (三)对于非法人代表签字,决定书说:“在原告认可相关主体签名效力的情况下,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效力。” 我表示:“1、原告认可的证据何在?在二审法庭调查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如果其后提供的证据也是无效,而那天是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 2、即使其后提供了证据,也应该是法人代表徐金强的有效证明,也应该显示给我进行质证,决定书怎可信口开河? 3、既然我是作为合同签约方,非“法人代表”签名是否有效,需要我的认可; 4、判决书应该指出非“法人代表”签名认为“不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对于我问的“认可的证据”,回答理应是有还是没有,有就应该拿出来。 然而面对我的不断追问,检察员竟然说:“原告拿出了合同,就是认可的证据。” 要证明拿出证据证明某个问题成立,说问题本身就是证据,何其荒唐的逻辑,这样的行为竟然出现在司法人员口中,强词夺理到了何种地步。 四、关于逾期抗诉,决定书说我并没有明确提出。 我拿出两处证据:一是一审笔录明确记录,我明确指出原告逾期了。二是一审开庭后我给吕法官的补充意见中明确写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上普遍存在时效问题,原告已经失去了追责的时机。 两个地方都明确提出了原告失去起诉机会的问题。 对此,检察员的解释说:“这个是合同法里的内容,合同是起诉的本体,不是诉讼程序问题。” 我说:“这里讲的就是时效问题啊,难道审理只管本体,不管程序吗?” 我指出;“我还在二审中提出了民法通则的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检察员说:“你在一审中没有提这一条啊!” 我说:“我是没有提这一条,但我明确指出原告已经超出时效了,法官应该知道这一条啊,为什么不遵照执行?” 检察员说:“按照规定,法官不能主动替当事人指出的其法律依据的。” 检察员这句话引申出两个问题: (一)法官审案是否可以因为当事人不知相关法律,就可以不受该法律的保护?任其吃亏? 这个问题我会向有关部门讨个说法。 (二)为什么原告在法庭上什么理由和法律都不需要说,就是反复一句话:“合同有效。”法官就可以主动为他编造理由(而且是歪理)?判决书那么多替原告辩解的判词不都由法官主动写的吗?为什么我的请求就不可以?而且原告无理可以主动帮他写成有理,我有理却不能引用明确的法律依据满足请求?公道何在?” 对此,检察员还是是翻来覆去说那是要对案件进行的判决或者把话题岔开。 在将近两个小时中,基本上不像是答疑,更像是在聊天。既然不肯把我提的问题都记录下来,那就没有多少好记录了。我看见好像写了半页左右,不知是写了什么,也没有叫我签字,我也不会签字,因为我认为今天就是没有答疑。 最后,我表达了我的愤慨:为了一个名义上个人独资的物业公司,为了区区几千元钱,浙江省的各级司法机关,可以把老百姓看成可以容易蹂躏的草芥,把法律条文看成一文不值的废纸,想在司法机关讲讲法律,竟然寸步难行。我们国家的法治竟然堕落到何种程度了? 我将为法律的尊严继续奋斗,我会有办法直达天听的。 接着,我又问她:“你入职的时候有没有对着国徽宣誓?”“对如此的《决定书》和如此的答疑,心中是否有愧?” 对此,她都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她会对任何一个案件负责。 所谓的答疑就这样名不副实的结束了。 接下来我会要求见检察长一次,再继续向上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