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通报 -------市检察院检察长接待纪实 2月1日,我冒着严寒到市检察院,因为今天是检察长接待日。 9点之前,我到达检察院,表示要见检察长。一位检察员告诉我先坐下来等等,然后起身到后面去了,大概是去联系。 因为还有一个人来递交抗诉申请书,在前台交涉了好久。所以,等那个人的事情完毕,十点多,一位姓陈女检察院才来接待我。但她并没有带我去见检察长,而是和我聊了起来,问我有哪些问题。我就挑最主要的问题讲,她也认真听,不时她还提问几句。这就引出了许多前因后果,如业委会的违法乱纪、为所欲为,如何多次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无果,如何法院拒不受理我的起诉等等。 同时,里面还有一个男的在旁边听。这个男的显然是有职务的。他不时插话,但都不是讲案子里的事情,而是把话题岔开。我几度把话体重新拉回,他也几度又把我话题拉开。他的主题主要是两个,一是说很羡慕我有知识,是高知,他们都很尊重我。我说:“有什么好羡慕的,我无权无势,正因为如此,司法部门才认为我可是可以任意欺负的,才敢于枉法,如果能尊重我的基本人权就好了。”二是说我可以思路更开阔一些,做更有益的事情,去享受退休后的生活,把现在的事情放开。我说:“你的意思是要我屈服于枉法吧,我觉得现在我做的才是最有意义的,我可以在做这件事情基础上同时去享受生活。”对话当然不是只这几句,但大意如此。 陈检察员最后告诉我;“检察院有规定,对于同一个案件、或有相关联系的案子,检察长只接待一次。”我说:“不是同一个案子啊!”她说:“有联系的。”我说:“见检察长不应该是目的吧,解决问题才是目的,如果问题没有解决,就不应该多见几次嘛?”她说:“但有规定的,不符合条件不见的。”我问什么条件,又拿不出很具体的规定。我说:“今天是检察长接待日,没有废除吧!”,得到肯定答复后我说:“既然是接待日,今天又是只有我一个人,有什么理由不接待,如果坚持不接待,希望给我书面答复,说明不接待的理由,我就走。” 后来她又进去了,然后那个男的东拉西扯和我聊天,聊了好一会。我心里一点都不着急。我告诉他,我就是要来走个过程,见了检察长是个结果,见不着也一个结果,我把我经历的一切当作难得的机遇,我要为此大做文章,最后肯定有办法捅到天上去。 而后,男的也走了。过了一会,两位都出来了,说检察长准备接待我,并说时间不多,希望简洁点,我满口答应。此时,时间已经快11点半了。 在接待室里,除了检察长,还有两位女检察员,我身后还有那个男的,和一个法警也在旁听。 检察长的态度不错,他比较耐心听我述说,并且不时提问,以了解详情。 我首先说“事实服务”的问题,其实还是那些老话,认为检察院无权修改原告的起诉依据,审理案件就要按照原告的依据进行审理,不能原告的依据站不住脚,就主动修改依据,如果要按事实服务提出诉求,就应该重新起诉,而且必须拿出事实服务就要承认的法律依据。 在谈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检察长询问了12年是什么合同,这样,自然就谈起了五年前的案子。我告诉他,那个案子根本就没有合同,我的申诉至今还在最高法院等待作出结论。他又问我当时是不是业委会委员,我说是的,这样我又谈起了有关的事情,谈了业委会老董如何专横跋扈、肆意践踏民主法治的事情。 接下来是检察长,还有旁边的女检察院都为此强行解释错误,都极力解释事实服务就要承认,认为这样审理没有错。检察长说话比较婉转,但也是强行解释错误。他试图用例子来说服我,说:“一个人别人欠他一万元钱,他只有9千元的借据,但法院还是要调查另外一千元的情况。”我说:“这个例子正好说明了我的观点,法院首先要审理清楚9千借据是否有效,就像我说的,首先要审理原告提供合同是否有效,这正是我刚才一直在强调的。” 接下来就是各自说自己是对的,语言不能尽述,反正是强行解释错误。 接下来的问题是非法人代表签名问题,检察长说一般情况是首先看盖章,其次才是签名。 我反驳,我认可先看盖章。如果签字正确,更说明是正确的,但如果签字错了,足以抵消盖章,因为有可能是盗用了印章。 检察长说:“他们认可啊!”我说:“要拿出证据,不能信口开河,而且证据必须在有效期拿出,并且需要我质证。” 此时,旁边的检察院又是说,他们能够拿出合同上法院就是认可,我当然据理反驳,这怎么能行,造假的人只要敢于拿出来就是真的吗? 检察长说:“一般是有人认定某个合同是有效的,公司会出来证明签字人是假冒的,像你这样提法很少见。” 我说:“要我承认合同有效,我当然要原告认可的证据,而且,我被当作签约方作为被告,非法定代表人签名,当然需要我的认可。” 其实这就是物业合同的特殊性所造成的,因为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物业合同根本就不能算是合同。业委会签字,单个业主承担责任,就必然要出现许多在法理上行不通的事情。 接下来是逾期抗诉问题,我拿出证据说明我明确提出过逾期抗诉,为什么矢口否认。此时,他们没有正面回答,而是说时效中有个时效中断的规定,《民法通则》里有的,我说我会去认真去看的。 但是,矢口否认我的逾期抗诉却是事实,而且我提供的依据是合同法108条,根据《民法通则》141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因此合同纠纷里面的时效,有自己的规定,我的抗诉没有错,否则,就应该给我说清楚108条应该如何解释的。 但是,以上的话我都没有能说出,因为已经超出下班时间很久了,旁边的检察员一再催促,使我无法有时间、实际上也不允许我从容对答。 因时间而没有得到检察长解答的、我提出过的问题,还有: 1、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2、我作为民选业委会委员,被老董违法罢免,我走遍政府有关部门,起诉于法院,都不受理,把我排挤出业委会后再签合同,请检察长告诉我,我凭什么要承认业委会做出的决定? 3、为什么在同一个合同中,我起诉就认为主体不适格,我被起诉就认为主体适格? 4、12年滞纳金的依据何在? 5、我13年就向法院提出13年合同不合法的起诉,一直不受理,直到我提出反诉才受理,在反诉判决合同有效之前,为什么算我的滞纳金,这个责任为什么不是法院承担? 在接待中,检察长还问了我几个问题: 1、你是否因为个人没有和物业签订合同,所以不承认合同? 我说:“我从来没有这样说过,我虽然对司法解释第一条有意见,认为是全国最大范围的枉法,但我还是在尊重这一条的前提下辩护的,但我本是业委会委员,有着和一般业主不同的身份和责任,我本应该参与起草签订,违法把我排除在外,我就有理由不承认。 2、你是不是要求非常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我说:“正好相反,我是最低的要求,不管服务如何,必须签订合法的合同。” 言下之意很明显,必须遵守一切法律法规。 为了说服我,或者是为了使我头脑清楚,看清形势,检察长还举例说明:“在体育比赛中,裁判员裁判错了,那个结论就是错了也不改的” 我立即说:“裁判错误是可以申诉的。申诉成功结论也是可以改的,你这样说是不是判决错误是决不能改的,那申诉还有什么用?有错必纠是不是都是空话?” 检察长马上改口:“这个比喻不大妥当,应该可以改的。”虽然改口,但其用意是十分明显的,其潜意识里面的思想也显而易见的。 时间超过12点半,在旁边检察员的催促下,接待匆匆结束。 接下来我将按预定计划申诉。希望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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