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070|回复: 0

官司通报-----未能递交的《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2-7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司通报-----未能递交的《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
2月7日上午,我到省检察院递交《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遭遇了意想不到的经历。
窗口是一个女的,她接过我填的信访单子看了一下,就说检察院不能受理。
我问为什么?
她认为,首先是程序走完了。另外,有规定,省检察院只接两类案子,一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等的,二是属于出于非自愿调解的申诉。而此案子不属于此类的吧!
我告诉说:“去年8月8日,我来递交一份申请,当时都接了,说转到市检察院去。是什么时候有新的规定?”
她说谁接找谁去。
我叫她查一下就知道了,但居然说查不到。我想难道当时没有记录?不知原因。但我知道,材料确实已经在市检察院了。
我说:“既然有规定,请告诉我规定条文。”
她说;“《民事诉讼法》209条”
我说:“我对民事诉讼法很熟啊,这一条哪里有你说的规定?”
她就坚持说就是这一条,还说我没有读懂法律,去问问律师。
我说:“为什么去问律师,问你就行啊,再说我知道的法律何必要去问律师。”
请看《民事诉讼法》209条: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这一条哪里有她说的规定?根本就是两码事情吗!
我是申请复查,不是再次申请,这根本就是同一次吗?而且上次的案子就复查过。
我当然不认可这是她说的依据,而她则咬定这是依据。这就不可避免吵了起来。显然是因为她无理可讲了,她就强词夺理起来,说:“各级法院都审过是对的,难道法院说得不对,还是你对?”
我立即反驳:“法院判的就是对的的,那是不是根本不存在枉法了?”
她无言以对,又说我无理取闹,说这么大年龄了,从来没有见过这样不讲理的。
天哪,究竟谁不讲理?我一直都是彬彬有礼的谦谦君子,是认识我的老百姓公认的,怎么到了司法部门就变成了蛮不讲理了?是气场问题吗?
在我据理发问下,她还失口否认一些说过的话,还说这里可是有录音录像的。我说;“这样最好,我就是希望录音录像,我会对我说过的每句话负责,可以把过程调出来,让大家评评,看看是谁不讲理。”
她一再强调说程序已经走完了,他们不可能受理,接了也没人管,而且接了就是违法
这个说法发人深省。没人管是我可以想象的,许多申诉不就是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吗?但接了就是违法就不可理解了,不是受理范围可以告知去向啊?
我说:“我反映问题总可以吧,而且我有这个权利。”
然后我拿出市检察院随受理通知书一起寄过来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其中第十一条是这样的:
“当事人、检告人、举报人认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存在严重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根据这一条,我来反映市检察院的严重错误总可以吧!
她说市检察院搞错了,她会和市检察院联系的。
这就更加离奇了,就是说,有错误向上反映是不应该的?
她确实说过“市检察院错了”这句话,但后来她否认了,说不应该这样写,应该加上有条件的。
这也不对啊,难道反映错误还有条件吗?有些错误就不能反映吗?
好在有录音录像。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只好提出要求见领导。
同时,有两个门卫过来帮腔,不但对我无理指责,还对我进行谩骂,说我是无理取闹,是无赖。他们并不知道怎么回事,却要来说那就是法律依据,还说就是不能见领导。
接着进来一位法警,我马上向他控诉两名门卫的不法行为,他们不是维持秩序,而是火上浇油,越权乱评具体案件,有什么权利说能不能见领导?法警倒没有说什么,只是要我冷静下来办事。后来下来一个年龄比较大的,我告诉他好好教育这两个门卫,他们给省检察院抹黑了。
再回过头来到窗口,她正在往电脑里记录信访单里的内容。我希望她接材料,因为信访单里只有很少一部分内容,但她不肯,只说信访单会留下,会交给领导。同时把市检察院的《义务权利告知书》复印了给她一份。
今天的遭遇十分意外,原来我是来走过程的,已经不指望会有什么用,但没有想到不接申诉材料。在党中央一直强调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的强音中,法治是在进步了还是退步了?怎么还不如以前呢?前几年我还能顺利地递进材料,还见了几次领导,现在反而不行了。是不是在表面反腐高压之下,他们发觉可以依然如故,反而更加对枉法更加放心大胆了。
如果是这样,法治的前景就可悲了!

以下是申请书全文

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因(2016)物业合同纠纷案不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检民(行)监[2017]3301000019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依法提起检察监督复查申请。
复查请求:
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第639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四、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五、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2000元;
六、由被上诉人负担所有诉讼费。

申请检察监督复查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申请检察监督复查。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决定书》不该敷衍了事、回避对我多条申请理由的剖析
我在申请书中提出了多条无可辩驳的理由。只有认为我的理由都不成立,而且应该在《决定书》中逐条进行剖析,检察院才能做出不支持的决定。
然而,《决定书》却对我提出的许多理由只字不提。如“滞纳金算法存在的严重问题、同样的合同中有主体适格和不适格双重身份问题、出庭律师表现证明了自己无理的问题等,都没有提起。这说明承办检察院无法否定我的申请理由,故而采取回避的态度。
可见,《决定书》的不支持决定,和我的申诉理由无关,也和法律依据无关。真正的理由应该是在法律之外。
二、判后答疑不肯按照规定进行,说明了什么?
顾名思义,判后答疑理应认真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以达到释疑解惑的目的,并且,作为审查案件中重要的一环,理应如实记录并且存档。然而,这次答疑极不正常。
(一)我要求录音录像,回答说没有这个条件。
1、难道检察院连这个条件都没有,有谁相信?
2、为什么没有必要?如此严重的枉法案件,为什么如此轻视?
3、现在不是都要求在阳光下办案吗?为什么不肯留下证据?
4、如果不留下影像资料,以后出现问题,如何追究责任?
(二)我要求把我所提的问题都如实记录下来,检察员拒绝,说要选择性记录。
这就更加不可思议和赤裸裸了,为什么要选择性记录,是不是把回答不了的、强词夺理、曲解法律的都隐晦不报,以达到欺下瞒上的目的?
(三)答疑中基本上都是强词夺理、曲解法律,或者回避正面回答。
因此,实质上等于没有答疑。
二、《决定书》以“业委会成立后(2012)双方事实上构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来为原告诉求辩解的判词,违背了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

这样的判词存在一系列非常严重的问题:
(一)审案的基本原则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依据审理的。原告诉求的依据是过期的合同,法官就应该按照这个合同审理。《决定书》的说法相当于对判决书进行改判,检察院有这个权利吗?
(二)修改原告起诉依据的动机是什么?显然就是原告的起诉依据站不住脚。
(三)如果原告认为要以“事实服务为依据”提出诉求,则应该另行起诉。
(四)不存在“有事实服务就是合法”的法律依据。
(五)如果只要有事实服务就是合法,那么,许多有关物业服务的法律法规都可以不遵守,物业岂不是成了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团体
(六)如果是这样,有关物业服务的那些法律法规还有什么用?为什么要制定?
在判后答疑和检察长接待中,他们都是强行解释错误。原告的本意始终是把合同作为起诉的依据,而且在一审二审中都强调“两个合同有效”。他们一再视原告的本意而不顾,自行认为其合同是作为证据,以证明事实服务的存在,实质上还是在修改原告的本意,而又无法向我解释事实服务就要承认的法律依据。
三、关于13年的合同,《决定书》的判词问题严重
()决定书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这不符合事实。
既然把我当作合同签约方而受起诉,这个双方理应包括我。合同显然违背了我的真实意思,这是起码的法理。如果这个双方和我无关,凭什么依据把我当作签约方而成为被告?
如果按照显然违背《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那么,在这里强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又有什么意义?世界上其他国家还存在这样荒唐的案例吗?”
()决定书认为:“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同有效”的判词违背基本常识。
在判后答疑中,承办法官以“违背了其中一条,合同就无效,来说明判词的正确。这十分荒唐。
部分条件不满足合同无效,显然不能推出“部分条件满足合同就有效”。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必要条件的问题。部分满足只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签订合同有许多要素,只有全部满足才能有效。
解读法律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浙江三级法院和检察院老是用这种诡辩来糊弄当事人,是不懂,还是故意为之?这样做至法律的尊严以何种地步?
()对于非法人代表签字,决定书说:“在原告认可相关主体签名效力的情况下,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个判词问题十分严重
(一)在法庭上,原告并未提供认可相关主体签名效力的证据。
1、原告认可的证据何在?判词应该有根据,这是根本的原则,怎可信口开河?
2、如果后来提供了证据,也是无效的,因为过了举证期;
3、即使其后提供了证据,也应该是法人代表徐金强的有效证明;
4、证据应该给我进行质证。
5、在一审中,原告律师不知道签名的是谁。难以想象的是,在二审中,律师还是不知道签名的是谁。如此荒唐,还能胜诉?为了枉法,司法机关的起码颜面都不要了吗?
(二)既然我是作为合同签约方,非“法人代表”签名是否有效,需要我的认可。
(三)应该指出 “非法人代表签名”认为“不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在判后答疑中,对于我问的“认可的证据在哪里?”,回答我的应该是有、还是没有,有就应该拿出证据来。
然而,面对我的不断追问,检察员竟然说:“原告敢拿出合同,就是认可的证据。”
要拿出证据证明某个问题成立,说问题本身就是证据,等于说:假的文件只要造假者只要敢于拿出来就是真的。何其荒唐的逻辑! 这样的行为竟然出现在司法人员口中,强词夺理到了何种地步。
合同的签字是合同中的最关键的要素,如果这样还认为有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四、我在一审中提出了明确的逾期抗诉,《决定书》公然矢口否认
一审笔录中有明确的记录,我指出原告逾期了。
在一审开庭后,我给吕法官的补充意见中明确也写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上普遍存在时效问题,原告已经失去了追责的时机。”
两个地方都明确提出了原告失去起诉机会的问题。
在判后答疑中,对于《合同法》108条,检察员认为:“这个是合同法里的内容,合同是起诉的本体,不是诉讼程序问题。”
这个说法有问题:
(一)合同是审理的本体,而不是《合同法》是审理的本体;
(二)审理案件不是只是本体,对程序也要审理;
(三)这里讲的也是时效问题,除此还能有什么解释?
当我进一步指出;“我还在二审中提出了民法通则的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检察员说:“你在一审中没有提这一条啊!”
我说:“我是没有提这一条,但我明确指出原告已经超出时效了,法官应该知道这一条啊,为什么不遵照执行?”
检察员说:“按照规定,法官不能主动替当事人指出的其法律依据的。”
检察员这句话引申出两个问题:
(一)是否可以因为当事人不知相关法律,当事人就可以不受该法律的保护?
(二)为什么原告在法庭上什么理由和法律都不需要说,就是只有反复说的一句话:“合同有效”,法官就可以主动为他编造理由(而且是歪理)?判决书那么多替原告辩解的判词不都由法官主动写的吗?为什么我的请求就不可以?而且原告无理可以主动帮他写成有理,我有理却不能引用明确的法律依据满足请求?公道何在?”
虽然民法通则有时效中断的条款,但《决定书》矢口否认我的逾期抗诉却是事实,而且我提供的依据是合同法108条。根据《民法通则》141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因此合同纠纷里面的时效,有自己的规定,我的抗诉没有错。如果是错了,就应该指出错在哪里,说清楚108条应该如何解释的。
五、存在许多应该审查而未审查及未解释的问题
审查本案理应详细阅读我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对其中的每个问题做出剖析。但实际上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审查,在判后答疑和检察长接待中也没有能够解答。
由于本案牵涉时间长,又牵涉多个案子,问题相当多,其中最主要的有:
(一)“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二)我作为民选业委会委员,被老董违法罢免,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践踏民主法治的恶劣事件。我走遍政府有关部门,起诉于法院,都不受理。肆意把我排挤出业委会后再签的合同,我凭什么要承认?这样前提下,业委会做出的决定,我凭什么要承认?
(三)为什么在同一个合同中,我起诉就认为主体不适格,我被起诉就认为主体适格?为什么我可以是两重身份,难道是可以由法官根据需要随心所欲吗?
(四)12年滞纳金的依据何在?
(五)我13年就向法院提出“13年合同不合法”的起诉,法院一直不受理。直到我被起诉后提出反诉,法院才受理。在反诉判决“合同有效”之前,凭什么算我的滞纳金,这个责任为什么不是法院承担?
(六)在法庭上,为什么原告可以不讲任何理由,不讲任何法律依据?
(七)为什么一审承办法官一再拒绝判后答疑?如果依法办案,理直气壮,为什么要拒绝判后答疑?为什么有能耐枉法,没有胆量答疑?
(八)我起诉老董为什么不受理?高院法官叫我改诉业委会,为什么还是不受理?西湖法院副院长叫我到市检察院重新申诉起诉老董的案子,为什么还是不支持?如此折腾,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能够公开于阳光之下吗?
(九)为什么不受理我的起诉,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下等公民,没有诉权吗?
(十)为什么司法者可以用严重犯法的行为去维护原告的一般违法行为?
(十一)为了一个名义上个人独资的物业公司,为了区区几千元钱,为什么浙江省的各级司法机关,可以把老百姓看成可以容易蹂躏的草芥,把法律条文看成一文不值的废纸?
(十二)为什么要在司法机关里讲法律,竟然寸步难行?
存在的问题还很多,这里不一一叙述了。
六、重申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检查监督申请书及给一、二审法官补充意见中的内容。重复的话这里不再多说。
本案还有《决定书》没有提到的大量问题,在我其他的文书中有着很详细的论述,希望能仔细阅读。

希望检察院严格依照法律复查本案,给我一个起码的公道。

                                      此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临平新城
丰收湖天街
海潮望月城
黄山风景
丹枫四季
临平城区
闻堰综合体
桂冠东方验房
缤纷城
临平老宅
京东Mall
江荣府
“金手指”
产业孵化基地
空中花园
河滨之城
临平未来农场
江河汇
未科航拍
临平公园
招商花园城
金沙湖晚霞
桂冠东方
花园城
火车西站
喜悦和
艺创综合体
味美浙江活动
钱江新城二期
馥香园鸟瞰
西投吉鸿项目
许村新城
光环购物中心
临平文化中心
国风杭州地铁
共享“花”车
南京北部新城
永旺商业项目
钱塘安置项目
西湖步行街
未科航拍
朗云
古玉兰开花
钱塘新项目
锦尚和品府
钱塘高铁站
未科中轴线
临平新城
钱江世纪城
万科大溪谷西
和平广场概念
良渚城建
临平二环
大马弄
南苑街道
临平
杭州大厦
奥体
杭州天际线

小黑屋|手机版|电脑版| ( B2-20080242 )

GMT+8, 2024-11-14 18:50 , Processed in 0.056154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