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通报------寄给省检察院纪检组的信
由于对检察院的遭遇十分气愤,我与2月8日寄给检察院一封信,证实2月9日已经收到,全文如下:
检察院纪检组: 来信为反映检察院有关人员在2月7日接待中的工作作风问题。这天,我因为民事案件来省检察院递交《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我在申诉接待室里遭遇,使我十分气愤。 我之所以会来递交申请书,有以下原因: 一、有复查程序是几年前市检察院告诉我的: 二、当初的案子是经省检察院复查过的,案号为浙检民(行)复查【2015】33000000009号; 三、我是申请复查,是属于同一个监督申请,不是再次申请,不违背《民事诉讼法》,对这个法律,我是熟知的。 四、2017年8月8日,我为另一个案子来省检察院递交过复查申请,不管怎么样,当时材料是接过去的。 五、我有市检察院随受理通知书一起寄过来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其中第十一条是这样的: “当事人、检告人、举报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存在严重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因此,我认为,我有权利向省检察院反映情况,凭这一条,也应该接受我的材料。 然而,事实出现的情况大大出乎我的意料。 接待的检察官看了我的信访单后,就说该走的程序没有了,现在不受理复查了。 我说以前都受理过,现在为什么不可以了。 她告知说有规定,省检察院只接两类案子,一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等的,二是属于出于非自愿调解的申诉。而此案子不属于此类的吧! 因为去年8月8日,检察院是接收了材料,现在不收了,我自然认为有新规定,所以我提出要看规定条文。 她说;“《民事诉讼法》209条” 我说:“我对《民事诉讼法》很熟啊,这一条哪里有你说的规定?” 她就坚持说就是这一条,还说我没有读懂法律,去问问律师。 我说:“为什么去问律师,问你就行啊,再说我知道的法律何必要去问律师。” 请看《民事诉讼法》209条: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我问的是要满足那两个条件的规定,这里哪里有她说的规定?根本就是两码事情吗! 我当然不认可这是她说的依据,而她则咬定这是依据。所以双方的声音都大起来了。我并不认为我是在吵架,只是据理力争。我完全没有一定要接收我的材料的意思,只是想知道明文的规定,只要有,我绝对会遵守。但我容忍不了无依据而信口开河,也无法容忍根本对不上号的条文来糊弄。因此,我要法律依据是正当的,是我应有的权利,并非无理取闹。所以我对检察员的言语我意见很大。 其次,我作为浙大的老师,为人师表,是公认的彬彬有礼的谦谦君子,讲话一贯有礼有节,有根有据。而她却说我“这么大年龄了,她从来没有见过这样不讲理的”。我还从来没有被人这样说过。作为人民检察员,不该对我恶语相伤。既然说有录音录像,可以翻出来看看,我什么地方不讲理了?是不是无理取闹了?希望给我一个公道。 第三,她的话:“各级法院都审过都是对的,那就是对了,难道还是你对?(大意如此)”。这话我无法接受,法院说对就是对,那还有什么枉法存在?多级法院都说对,是不是就更加对了?这是什么逻辑?司法机关是不是信奉“谎话说一百遍就变成真理”,惯用这样的手法让其“错误”成为“正确”? 第四,她说市检察院给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的第十一条是错的,后来又改口说应该加上有条件反映才是。这个说法我无法理解。难道有错误向上反映是不应该的?要加条件也说不通啊,难道反映错误还有条件吗?有些错误就不能反映吗?希望明确告知:市检察院给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中的十一条是不是错了,是不是当事人没有向上反映错的权利? 第五,“接了材料就是违法”的说法无法接受。这个窗口不就是接待来访者吗?不就是为了接材料吗?各种材料应该有各种处理方式啊?接了材料怎么会是违法?一推了之反而是正常的吗?希望能给我解释,以释不解之谜。 第六,在党中央一直强调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的强音中,法治是在进步了还是退步了?怎么还不如以前呢?前几年我还能顺利地递进材料,还见了几次领导,现在为什么反而不行了? 第七、两个门卫太不像话了,看到我们在争论,就过来帮腔,但他们不是来维持秩序的,而的来火上浇油的。我在窗口本来只是声音大了些,是他们过来无理指责,才产生了真正的吵架。他们不但对我无理指责,还对我进行谩骂,说我是无理取闹,是无赖。在并不知道争论细节的情况下,越权乱评具体案件,越权说就是不能见领导。请问,检察院赋予他们的职责究竟是什么?是不是故意来气来访者的?他们的存在确实是给省检察院抹黑了。我要他们拿出证据来,我怎么无赖了?(看看我官司的所以过程,究竟谁是无赖?)希望检察院给我一个公道。 第八,我要递交的案子,并非无足轻重的小案,经过几年的积累,情况变得十分复杂,牵涉极多。从2011年港湾家园产生业委会开始,把前后所有的事情联系起来看,是一件极其严重的践踏民主法治、践踏人权的恶劣事件。政府相关部门护着,法院也枉法护着,使事件发展到了更加严重的地步。业委会和物业勾结,更加肆无忌惮。发展下去,总有一天,这个毒瘤会破裂的。希望不要等闲视之。 现在把我的申请书附上,别无它意,只是希望更多地了解前因后果。希望能仔细看看。其中反映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要了解全部情况,则需要我全部的材料。 希望对我的信件有个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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