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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问题请教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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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戴律师:</P>
<P>       离婚过程中对于婚后所购经济适用房(未交付\按揭)如何分配?是按同类地段市场评估价来计算还是其他标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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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9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P 0cm 0cm 0pt">双方协商处理(因其非现房,以同类地段市场评估价再适当折扣计价较为公平)。</P><P 0cm 0cm 0pt">如以诉讼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会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另行向法院起诉。<p></p></P><P 0cm 0cm 0pt">相关司法解释:<p></p></P><P 0cm 0cm 0p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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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10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P>非常感谢史律师。</P><P>但由于房屋是经济房,所有人的经济条件就已限定了无能力支付对方同类地段市场评估价的补偿。法律对经济房的判决是以什么标准来执行的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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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1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P>在双方均无力支付对方经济补偿且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只有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另行处理了。</P><P>如果到那时,双方还是无力支付对方经济补偿,那么,除非能够分隔使用,或者双方同意继续保持房屋共有状态,此外只有卖房分钱的路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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