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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向省高院递交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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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7 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上午,去省高院递交了物业纠纷案的申诉书,本应该早就去了,只因近来烦事较多,拖了下来。
        将近九点,引导窗口看了我的材料后,告诉我去楼上见见中层领导,排序号是第二号,我很高兴,本想只要送进材料,没有打算见领导,实在是意外。而且第二号,想必不会太迟。但是,直到十点半,才轮到我上去,和一位姓苗的法官谈了一个多小时。如果认真听我叙述,本不需这么长的时间,但法官喜欢看到一点信息,就要发布看法,因而许多话不符合法律,有些则不着边际,在这种情况下,我必须努力,才能把最要紧的关键表达出来。法官首先关注的是判决书,我告诉他,判决书胡说八道,是看不出真相的,只有看我的材料,才能了解真相,法官说,我们就是只要看判决书的,真是无语。法官在纸上和电脑了做了一些记录,由于没有了解全部,所做的记录肯定有很的偏差。最后,他只留下了上诉状,其他一大叠材料都没有收。我问什么时候会有个结果,他表示无法确定。只好如此了,过段时间如无结果,则准备向省监察委递交材料。希望大家关注。以下是申诉书全文。



     申诉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提出申诉。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本案本来是合同纠纷小案,和6年前的(2012)杭西民初字第1668号案,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本案中,为了维护原告的非法利益,牵涉到的有关部门、司法部门、法官和检察官又一次奋不顾法、前赴后继,使得该案的枉法进一步创新,达到了新的高度,其再审的意义同样已经远远超出原审的范畴
由于所经历的人物和事件多而复杂,在诉状中叙述全部的内容,会使得诉状变得十分浩繁。我漫长艰难的申诉维权过程,在多份的材料中都有详细地叙述。因此本状将把各个司法部门的行为,按照时间循序和部门分块,在每个分块中列出最主要的问题,并指出有详细内容的相应的资料。具体如下:

一、离奇的起诉依据
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的枉法支持,港湾家园越来越不正常了。原告在港湾家园违法经营多年,可以无视任何法律法规的约束,可以在港湾家园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港湾家园业主已经怨声载道,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都被腐败的主管部门压制着。
本案敢于起诉就存在着非常荒唐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 2012年和2014年没有合同;
(二)2013年的合同无效(见答辩状)
(三)(2012)杭西民初字第1668号判决书有着极其严重枉法的,我至今还在申诉,省高院四年前就已经把申诉材料送至最高人民法院,至今还没有下结论。这样的做法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1、判决书应该是执行的依据,而不是另外案件的起诉依据。如果判决是正确的,就应该引用该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判决是错误的,原告还要引用,就是用枉法作依据继续枉法,枉法就可以传递,从法理上讲,这种做法是践踏法律的。
2、退一步讲,不去论及判决是否正确,而该判决书的时效是2011年以前,和本案无关,原告关于这样做,一方面显示了对法律的蔑视,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原告实在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而黔驴技穷乱抓稻草的荒唐招式,而法院居然会认可受理,则是对法律的玷污和讽刺。

二、认可非法人代表签名、拒不答疑的一审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主要如下:
(一)2013年的所谓合同,本来就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见答辩状);
(二)该合同的签名并非法人代表徐金强,而是潦草得无法认得的未知人士。问原告代理律师这人是谁,律师居然回答不知道。这样严重的问题,法官居然还是认定合同有效。
(三)我提出了明确的逾期抗诉,法官居然直接无视;
(四)我在一审宣判后马上提出判后答疑,但承办法官吕小明拒不执行。他先是说一审不答疑的,如果二审后需要,一审再答疑。而在二审答疑中,承办法官明确说明有些问题要一审答疑。而我再次向一审申请,并且多次催问,还是不肯答疑。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如果认为判决正确,为什么害怕答疑。我得知金华地区法院,在一审、二审的应诉通知中,就附带了答疑的说明,杭州中院也有一审答疑的明确规定,为什么剥夺我的权利?
(五滞纳金算法严重错误。
详情请看:
1、上诉状
2、反诉状
3、一审开庭后给承办法官吕小明补充意见。

三、代替原告修改起诉及撰写无理辩词的二审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一)判决书理应针对我的上诉理由进行剖析,不能驳回我的理由,就不能驳回我的请求,这应该是审理的最基本要求,但判决书刻意回避;,
(二)审判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根据原告的起诉依据审理。原告是以所谓的书面物业合同为依据,但二审事实上修改了原告的起诉依据,在判决书上含糊地说明事实服务就应该付费,在判后答疑中又明确说明,2012年的物业费是按照事实服务判决的。这样就修改了原告的起诉依据,违背了审判的基本原则;
(三)继续错误认定非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有效,没有提供相关责任人认可的证据;
(四)继续认可错误的滞纳金算法;
(五)无理否认我在一审中明确提出的逾期抗辩诉求;
(六)我不应该在同样的合同中有主体适格和不适格双重身份;
(七)在开庭中,对我的上诉理由,原告没有提出任何答辩的内容,事实表明原告无理可答辩;
(八)既然原告提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法官可以替原告写出那么多的辩词,而且是枉法之词,这样打官司,如何能让我心服?
详情请看:
1、官司通报————中院法庭调查纪实
2、开庭后给承办法官的补充意见书
3、官司通报:杭州中院判后答疑纪实
4、再审申请书;

四、不了解关键案情、答疑说不出法律依据的高院审查
省高院在审查再审申请中存在严重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一)对12年物业费的裁定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当我要求法官拿出法律条文,法官说现在拿不出来,要回去找到了再给我。后来也没有给我。只能说明他找不到法律依据。
(二) 对13年物业费的判词同样问题严重
在判后答疑中,承办法官对于非法人代表签名的问题不敢肯定答复,含糊其辞说个人认为可以,对“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就认为合同有效”的结论也说不出法律依据, 既然这样,为什么可以下判词?
(三)对于滞纳金的错误判决,承办法官却以“已经降低滞纳金比例了”来说服我,这是荒唐的,一方面说明错误无法否认,另一方面以情来替代法律,法律尊严何在?
(四)同一个合同中的主体适格问题,岂可说没有关联性?
(五)对抗诉时效问题的答疑十分荒唐;
(六)承办法官并不了解全部案情,包括关键问题,有严重的渎职行为。
详情请看:
1、省高院在审理再审申请时存在的严重问题
2、官司通报=====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判后答疑纪实。

五、鹦鹉学舌的市检察院审查
市检察院在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一)《决定书》基本上是二审判决书的翻抄,存在同样的问题,事实上并没有真正检察监督;
(二)判后答疑中,极力回避正面回答问题,以避免无法回答之难堪,公然拒绝如实记录我提的问题;
(三) 存在许多应该审查而未审查及未解释的问题
(四) 检察长接待流于形式,并不解决问题。
详情请看:
1、官司通报------市检察院判后答疑纪实;
2、官司通报 -------市检察院检察长接待纪实
3、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
六、省检察院百般推却应有的职责
(一)省检察院应有监督复查的责任,却百般推诿,2018年2月7日,我到省检察院递交《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遭遇了意想不到的经历。
(二)2月8日,我向省检察院纪检组邮寄了反映信,却没有任何回音,违背了信访要求;
(三)3月20日,省检察院派人接待了我,虽然记录了我的一些问题,但过后却杳无音信,。
详情请看:
1、官司通报-----未能递交的《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
2、寄给省检察院纪检组的信
3、官司通报-----两次去省检察院纪实

七、原告和被告角色的冰火两重天
我一贯遵纪守法,本分守规矩,像我这样的人会成为被告,本身就是社会法治不正常的不想。
从2012年以来,我两次被非法物业告上法庭,当上了被告,尽管原告违法经营、没有合同、伪造证据、为所欲为,却是在法院里畅通无阻、一路凯歌。
而港湾家园的业委会勾结物业公司,肆意践踏人权、践踏民主法治,我当原告依法起诉业委会,却是百般阻挠、拒不立案。(详见关于起诉业委会的申诉书)
如此截然不同的结局,说明了什么问题?
既然本案受理,那么我的起诉也应该受理。如此两重标准依据,公理何在?难道原告是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的特等团体,而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下等公民?难道公民最起码的诉权就是我不具备?我的权利就不需要保护,我的权益可以由人任意践踏?

八、法律的尊严不容玷污
我作为一个公民,我所做的仅仅是想按照法律行事而已。我不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下等公民,我有权要求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人格的尊严应该得到尊重。
由于枉法办案,六年多来,我心里像一直压着一块石头,心情极差,给我的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面对如此意想不到的经历,在我的心中,个人的得失已经微不足道,我所痛心的是神圣的法律竟然为司法者任意践踏,而这一切,发生在于党和国家正在大力惩治司法腐败的今天,不由的使我对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极度悲观失望
今天,我之所以还是按正常途径提出申诉,是我还是抱着一丝希望,希望法院能尊重起码的法律。
特此,我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希望尊重法律,尊重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地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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