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天上午,去省高院递交了起诉的的申诉书,本应该早就去了,只因近来烦事较多,拖了下来。
将近九点,引导窗口看了我的材料后,告诉我去楼上见见中层领导,排序号是第二号,我很高兴,本想只要送进材料,没有打算见领导,实在是意外。而且第二号,想必不会太迟。但是,直到十点半,才轮到我上去,和一位姓苗的法官谈了一个多小时。如果认真听我叙述,本不需这么长的时间,但法官喜欢看到一点信息,就要发布看法,因而许多话不符合法律,有些则不着边际,在这种情况下,我必须努力,才能把最要紧的关键表达出来。法官首先关注的是判决书,我告诉他,判决书胡说八道,是看不出真相的,只有看我的材料,才能了解真相,法官说,我们就是只要看判决书的,真是无语。法官在纸上和电脑了做了一些记录,由于没有了解全部,所做的记录肯定有很的偏差。最后,他只留下了上诉状,其他一大叠材料都没有收。我问什么时候会有个结果,他表示无法确定。只好如此了,过段时间如无结果,则准备向省监察委递交材料。希望大家关注。以下是申诉书全文。
申诉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提出申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我是浙大的退休教师,港湾家园的业主。自从2011年成立业委会以来,港湾家园发生了一系列非常严重的践踏民主法治、践踏人权的事件。窃取业委会主任的董美方,专横跋扈,独断专行,所作所为令人发指(详见起诉状)。为此,我于2013年10月,向西湖法院提出起诉。 本案虽是一个简单的起诉案件,但却经历了异常艰难曲折的过程,浙江各级司法机关为了庇护被告的违法行为,极力阻扰立案,并多次对我出尔反尔,把我玩弄于鼓掌之中。发展到现在,已经绝非小案。窥一斑而见全豹,从中可以看出浙江司法机关的腐败已经到了何种严重的地步。 由于时间长,过程多,写的材料都有可能超过十万,因此,从头写会显得十分冗长,故而采取提纲式加引用附加文本的方式。 一、艰难的起诉历程 2013年10月16日,我来到西湖法院提交诉状,办案大厅接待工作人员以我诉状不符合规格为由,要我重写,并指出:诽谤属于刑事诉讼,要分开。 10月23日上午,我按照要求,把原来诉状分成民事和刑事两份。 当把《刑事起诉状》提交。接待法官看了后,指出赔偿为民事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为刑事请求,不能混在一起。法官告诉我有两个选择:刑事诉讼,不能写赔偿请求;可以选择民事诉讼,则不能写追究刑事责任,案由为:民事侵权。而且不是《刑事起诉状》,而是《刑事自诉状》。 接待民事诉讼的法官则说我的民事起诉状中的案由写得不对,然后以诉讼请求不对为由推之。我只好回去重写。 做了充分准备以后,10月25日上午,又来到西湖法院。接待法官看了后,就百般挑剔,说这个请求法院不管、那个请求法院不管。最严重的莫过于说诉讼求里不应该有追究法律责任。又把起诉状推了回来,这下我我火了,对她严厉地责问,谁说民事里面没有法律责任,那法院依什么审理的?不能受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她回答,总要进行审查的,我说审查以后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可以裁定驳回,这样一推了之,毫无道理。 我明显感觉到,法院根本不想受理,是在鸡蛋里挑骨头。无奈,我只好投诉于立案庭金庭长,进行义正词严地交涉。金庭长开始还是不接收,说这些事情不属于法院管。我责问金庭长,那应该谁管的?即使不受理也得按照法律程序给我裁定。我严正地指出,我作为国家公民,剥夺我诉讼权利我是决不会罢休的,希望法院尊重法律,尊重我的权利。 最后,金庭长表示把材料先放在这里。这样总算接收了材料。 11月6日,收到了西湖法院的挂号信,退回了材料,并附有《立案释明通知书》。 显然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立案释明通知书的说法,按照《民事诉讼法》,不立案理应给我裁定。 11月7日,我去西湖法院,就起诉的问题,向信访办递交了意见书,信访办答应向院领导汇报并答复。 接下来的日子,我一直都在等待西湖法院的答复。我要么打电话追问,要么亲自到西湖法院询问,每次信访办的回答都是已经向领导汇报了,叫我再等等。这样的经历,总共有几十次之多,这些过程我都有详细记录。 2014年3月17日,接到西湖法院信访办电话,说院长要接待我。但当时我在老家,没有办法去。我想另约时间,但后来就不了了之了。 2014年6月16日,接到西湖法院信访办电话,告知院长不再接待我了,对我的申诉已经批示,叫立案庭按照法律审查我的起诉。我听了曾经一阵高兴,以为这下会按照法律办事了。然而没有想到,接下来又是无穷无尽的询问和拖延。 时间来到了2015年5月25日,我又来到西湖法院,邱法官要我重新起诉登记,我坚决不同意,我是2013年10月起诉的,不是现在起诉的,凭什么我要修改这个历史,凭什么要让以前法院推诿拖延的行为一笔勾销?邱法官答应向领导汇报我的要求。 2015年6月17日,我又来到西湖法院,坚持我的观点。邱法官承诺继续向领导汇报。 2015年6月18日上午,接到西湖法院邱法官打来的电话,要我去法院见他,因为我上课,约好第二天去。 2015年6月19日上午,按照约定到西湖法院,邱法官交代我把诉状修改一下再交上来,法院肯定认真审查。我一再强调,不立案必须给我一个裁定。 2015年6月26日上午,经过修改和补充,向西湖法院递交了两份诉状。 详情见: 1、2015年6月的民事起诉状; 2、立案释明通知书; 3、给西湖法院的意见书 二、一审无理裁定驳回 2015年6月26日递交了起诉状, 7月7日收到法院的驳回裁定书。十分无理。 (一)民事诉状驳回的理由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显然,这是完全的曲解法律,这一条是说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应该驳回,而范围的规定并不在这里,要引用这一条,则需说明为什么不属于受理范围,而不是由法官任意设定。 (二) 判后答疑,对于我提出的质疑,金庭长要么是强词夺理,要么就表示不回答,只叫我把质疑写到上诉状去。这样的态度,实质上就是无法否认错误。 详细情况见《民事上诉状》 三、二审无理裁定驳回 2015年7月15日,向杭州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8月6日,接到中院的驳回裁定书,存在严重问题如下: (一) 《裁定书》称:“我诉请的纠纷,非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用如此模糊、高度概括的定义来驳回,是不应该的,应该用明确的依据。 (二)承办法官并不了解该定义的许多具体内容,在判后答疑中无法明确解答; (三) 承办法官玩忽职守,根本没有仔细阅读材料 (四) 判后答疑中的行为,令人深疑、发人深思 (五)对枉法的辩解在逻辑上十分荒唐 存在如此严重问题的法官,如何能够做出正确的裁判? 详情请看:1、再审申请书; 四、高院无理裁定驳回 2015年9月16日,向浙江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10月19日,接到省高院的驳回裁定书,存在的严重问题如下: (一)裁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不提供法律依据,还是属于法官意志的结果; (二)在判后答疑中,承办法官认为我的请求中有许多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我问及有关部门都不管怎么办?法官却拒绝回答,说明还是推诿; (三) 进一步深入的问题比如触及裁定缺乏法律依据问题,判后答疑中法官不愿回答。 和前面不同你给的是,法官明确提出了我不应该起诉个人,而应该起诉业委会,并且表示下级法院再不受理,高院会管的。 因此,我决定终止这次起诉,改诉业委会。 五、改诉业委会,一审照样无理裁定驳回 2016年3月1日,我向西湖法院递交了改诉业委会的诉状。(2016)浙0106民初1735号 2016年3月9日,就收到了西湖法院的驳回裁定书,驳回理由和上次一模一样,没有法律依据。 详情请看:1、民事起诉状;2、民事上诉状. 六、二审也依然如故 2016年3月16日,我提交了上诉状。 4月17日,收到了杭州中院的驳回裁定书,存在的严重问题如下: (一)和上次一样,还是以非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驳回,只能说明法院根本就无理无法可讲。 (二) 判后答疑中拒绝回答关键质疑,只能说明裁定有错 (三)为回避答疑时无法辩解的难堪,曲意解释判后答疑的意义和责任。 详情请看: 1、民事再审申请书201607; 2、判后答疑纪实20160519 七、高院出尔反尔,还是驳回 2016年7月4日,向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10月19日,接到省高院驳回裁定书。我是按照高院法官的指点改诉业委会的,想不到还是驳回,存在的严重问题如下: (一)承办法官敷衍了事、玩忽职守,并没有阅读全部材料 (二)《裁定书》对最关键问题的裁定,不该没有提出其法律依据 (三)承办法官无法解释上下级法院对主体适格问题上的矛盾 (四)我是按照高院胡法官指点改诉业委会的,又遭高院驳回,如何解释? 详情请看: 1、省高院在审理中的严重问题; 2、省高院判后答疑纪实;3、给省高院领导的反映信。 八、市检察院无理不支持 2017年2月13日,向杭州市检察院递交了检察监督申请书/ 5月23日,收到市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决定书。 存在的严重问题如下: (一)《决定书》不该敷衍了事、回避对我上诉理由的剖析 (二)说业委会内部事务不属于受理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三)、要业委会授权才能起诉物业合同的说法无法解释许多问题 (四)无法解释西湖区可以受理兰桂花园业主起诉业委会,而我不能? (五)、判后答疑中不能解答许多提出的 详情请看: 1、检察监督申请书; 2、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 3、市检察院判后答疑纪实。 八、在省检察院提出监督复查申请却如没有回音 2017年8月8日,到省检察院,递交《监督复查申请书》,开始不肯接,后来接了,但又说会转到市检察院,但不会做答复。存在的严重问题如下: 1、省检察院确实有复查的程序,却失口否认。 2、上级检察院理应有监督下级检察院的职责,就是作为反映下级检察院的错误行为,省检察院也应该接受材料,不该推三阻四。 3、接受了材料,理应认真处理,不该毫无作为地往下面一推了之。 4、按照信访规定,理应答复,公开说明不答复,就是无视信访规定,是完全的渎职行为。 九、受指点重提(2015)杭西民受初字第5号案,再次受到折腾和戏弄 2017年9月7日,西湖法院陈副院长接待了我。陈副院长告诉我,(2015)杭西民受初字第5号案,可以向市检察院递交检察监督申请,我的刑事自诉状也可以向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我听了以后十分高兴,满以为这次可以受理了。但事实却使我大吃一惊。 9月11日,去杭州检察院递交两份申诉书,一份是最早起诉董美方的材料,当时由于高院法官认为应该起诉业委会而终止,另一份是刑事自诉的。 民事的很顺利递交了,但刑事自诉状的遭拒。前台负责人编造理由拒绝。我要他拿出法律依据,他拿出什么规定的十五条,但内容根本对不上。我和他理论,他却强词夺理。我强烈要求书面答复,他才答应。 9月16日,刑事案不受理的告知。9月27日,我向省检察院反映了市检察院的错误行为,省检察院虽然接受了信访单,但毫无结果。 12月9日收到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书。我没有想到,我又被忽悠戏弄了一次。 对于一个简单的起诉案件,有关司法部门如此反复无常,颠三倒四,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把我玩弄于股掌之中,为什么要这样,法院理应给我一个交代。 我再次提醒:在党中央大力建设民主法治的今天,发生在我及港湾家园的事件,是骇人听闻的践踏民主、践踏人权的事件,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死死护着,则是更为严重的践踏法律的事件。 如果坚持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则应该给我指明方向,告诉我到那里投诉,我要求有个投诉的地方,走到任何地方都是有理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宗旨。如果承认我们是法治国家,有冤屈就不应该没有投诉的地方,违法犯罪就不应该有人可以置于法律约束之外。 本案完全符合受理条件,完全是因为法院为了维护被告以及背后相关利益集团的非法利益而强行剥夺了我的诉权。希望法院尊重法律,尊重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地纠正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