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舒军 于 2020-11-10 22:15 编辑
近日,浙江省建设厅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与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以及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三个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通知》规定: (一)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期限、权限、佣金结算、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隐瞒有关情况的,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承销机构的名称不能空缺,应如实填写。 (四)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与人员等相关内容,承销机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故意隐瞒情况,误导消费者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委托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 二、关于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通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承销机构应依法及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承销机构从事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 (四)承销机构开展咨询、宣传等销售相关活动时,应在活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发布房地产项目代理销售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 (五)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六)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 (七)承销机构要书面告知购房人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 (八)承销机构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 三、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通知》规定: 要开展开展对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专项检查,坚决治理和整顿行业乱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经纪备案等重要关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打击曝光力度,加强风险提示预警,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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